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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为老服务的法律层次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服务的法律保障即将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因此,制定《社区服务业法》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社区服务业的良性发展,使社区的为老服务更加规范。
提高为老服务的法律层次_上海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体系研究

6.2.1 提高为老服务的法律层次

1)法律法规与特殊政策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虽然在第三章第20~39条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内容,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重要的一条就是本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泛道德化明显,不能直接引用。其导致的结果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地方政府常以部门联合发通知形式要求各级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行政公文的执行力度往往会削弱。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老年人服务保障条例》或《老年人服务实施细则》,把法律内容具体化,从而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这样就能够直接援引和使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实情况下,还必须做到法律和特殊政策的结合,在法学理论上可以成为“权利补救”或“权利救济”。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原有的法律不能完全保证权力实现时,就要制定一些特殊政策和法律相协调、相互补充。例如我国实施的“星光计划”,它虽然不是法律,但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资助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敬老院的建设,逐步化解了特殊阶段的老年福利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服务的法律保障即将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必须未雨绸缪。

2)加强老年福利立法

老年社会福利走向制度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福利的趋势和需求,则是社会福利制度化的基本要求。针对目前中国社会福利立法短缺、现行福利政策缺陷多的客观现实,在我国福利制度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改造,并实现社会福利法制化,使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真正成为一项体制、机制、法制都很健全的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

老年福利立法应以老年的福利服务为核心,阐明有关老年人福利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内容应包括老年救助、老年住宅、养老机构、老年医疗、老年人就业服务等方面。并为保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制定必要的措施。例如,敬老节的法定化;福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养老院的收容标准;老人的社区福利设施及其设立条件、经营标准、解散和停办、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社会义务等;私办养老机构的设立申报条件审查和扶持引导的特别规定。

3)建议制定《社区服务业法》

在传统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变革中,小单位大社会的全包全揽的福利制度格局被打破,单位福利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框架正在建构;特殊的社会福利事业将形成政府组织还有个人承办的多元化发展局面;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成为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主干。社区服务业日益受到重视。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其中含有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内容。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明确了社区服务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等8各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促进了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意见过于原则,所以指导作用强,规范作用弱,不能真正起到为社区服务业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需要就其中主要的内容逐步制定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制定《社区服务业法》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社区服务业的良性发展,使社区的为老服务更加规范。《社区服务业法》可以对各级计划部门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问题按照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做出与普通服务行业要求不同的规定;对社区计划、服务与训练的拨款及其分配做出专门性规定。此外,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价格体系等,也应从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的特点以及县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的宗旨出发,做出一些有助于它发展的规定。

4)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成立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非诉讼调解、法律事务办理等广泛周到的法律服务。另外在司法过程中,针对老年人的实际困难,法院可以为其制定律师或诉讼费用实行减免制度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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