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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合理分配为老服务资金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在老年群体社区照顾方面的投入,加大对老年群体的补贴力度,扩大服务补贴范围。1)加大政府对社区为老服务的财政投入社区为老服务工作是政府组织和推动的一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合理分配为老服务资金_上海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体系研究

6.2.2 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合理分配为老服务资金

我国是在社会财富不很充裕的情况下才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政府没有充足的财力投入为老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小或免除。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政府在为老服务中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改变的。

近几年来上海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政府职能改革,政府逐渐从一些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退出,而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来发挥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应该是部分退出而不是全部退出。政府改变的应该是原来“大包大揽”的做法,从公共服务的经营和管理中退出,而不应该减少甚至放弃政府在经济上的责任[1]。特别是对老年人群来说,他们是社会中的弱者,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角度来讲,政府对他们进行帮助也是责无旁贷的。

因此,在为老服务体系发展中,应本着广开财源,采取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方针,全面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为老服务资金支持系统。进一步健全政府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在老年群体社区照顾方面的投入,加大对老年群体的补贴力度,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1)加大政府对社区为老服务的财政投入

社区为老服务工作是政府组织和推动的一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为老服务的财政投入主要分为直接的财政资金投入和间接的设施、场地投入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其经费来源不能单靠基层财务补贴和社会募集,而应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社区为老服务项目财政预算制度,并在现有投入基础上增加适当比例,在初步满足社区为老服务发展的需要后,以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做到逐年有所增长,使所有困难老人包括独居老人都能得到帮助,从而将试行中的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措施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制定扶持政策,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政府一方面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发展社区为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有所递增;另一方面,要制定鼓励社区为老服务模式的优惠政策,如对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通过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支持老年社区照顾事业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养老慈善基金,发行“养老福利彩票”;同时,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积极争取社会慈善捐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吸引各方面的资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社区老年服务筹集更多的资金,捐助可以来自国内外的慈善机构,也可以直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社区服务收费的再投入机制,通过提供有偿的社区服务,将所收取的资金用于社区为老服务的建设,以缓解资金短缺的现状。

除了广开财源之外,对于现有的财力资源应该做到合理分配。目前,不少社区均存在老年人经常性活动经费的拨付渠道及机制尚未理顺的状况。鉴于近年来长宁区在区财政和街道经济的支持下,较好地解决了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社区为老服务人员经费来源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尽快把社区为老服务的各类项目分成由公共财政及街道经济全额补贴的适应社区全体老年人共同性消费的公共服务项目,由公共财政及街道经济差额补贴的适应社区某些弱势老年群体的做法来理顺目前老年人经常性活动经费的拨付渠道及机制。例如,独居老人的消费需求并可分解政策规定的某些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支付一部分购买居家护理服务或托老服务费用,由经营者自负盈亏的适应社区老年人社会生活需要并可分解到个人、收支基本持平或微利的收费服务项目等三大类,并从本街道老年人服务需求出发,确定未来每大类及其各小类项目的合理运营规模,计算每个财政年度需公共财政及街道经济全额或差额补贴的资金强度。要从区级公共财政和街道经济中得到老年人经常性活动经费,固然可以通过每年的财政预算向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但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往往受到某些领导人员的更替及其对社区为老服务重视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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