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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文化与民主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上的统一与多样化的矛盾在美国是始终存在的。美国人讲英语,并不意味着让新移民放弃母语,或者丧失其文化遗产。我国学者认为,美国文化是一种带有多元主义特性的总体性文化。这一文化在美国三个世纪以来一直居于中心地位。在美国,自由是神圣的,它被认为是抵御政府不当干涉的保护神。有关自由的保障条款集中于宪法的头10项修正案中。
美国的文化与民主_中国式民主的文化解读

文化上的统一与多样化的矛盾在美国是始终存在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当时的社会生活语言就有20种,重要的政府文件都有好几种语言版本。直到19世纪后期,才颁布了语言限制法。将英语作为主要语言,因为它是一种在美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整合器,是大熔炉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促进了大量新移民融入美国社会。美国人讲英语,并不意味着让新移民放弃母语,或者丧失其文化遗产。我国学者认为,美国文化是一种带有多元主义特性的总体性文化。“美国的政治文化根植于18世纪英国的政治文化。大西洋两岸对政治的认识、态度、价值和政治行为的风格,甚至到美国独立战争以后,都是十分相似的。但是,独立战争的经历,法国革命的影响,后来的非英国移民的大量进入,便降低了美国政治文化中的英国特性。因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的政治文化已发展出了它自己的特性:多元主义但是排斥相异的意识形态。亚文化在美国是存在的。美国开拓边疆的历史把地区性和区域性的差异展现出来,大量涌入的移民又带来了语言、宗教和种族等方面的问题。美国的文化分类程度要高于英国,但实行的也是两党制,而没有从亚文化中发展出多党制来。主要原因是,美国的文化分裂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它们大多是随着移民浪潮而进入美国社会,而不是美国社会所固有的,这就给美国的总体政治文化一个吸收和整合它们的机会。而带有多元主义特性的美国总体文化又有极强的吸收和整合力,相对来说,亚文化的力量则因零散而弱小得多。因此,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多元主义、重实际的、非常现实的总体政治文化。亚文化则随着地区、种族和经济的同质化而逐渐减弱。这种总体文化上的同质性为两党制提供了可能,而亚文化的存在也使两党制的松散性成为必要。南北战争时期共和党和民主党之间的那种差别现在已越来越模糊了。”[6]这种总体文化最初是由托马斯·杰斐逊提出、后又经多人阐释的,其思想源泉来自于1 7世纪和1 8世纪美利坚早期定居者的盎格鲁-新教文化。这一文化在美国三个世纪以来一直居于中心地位。总体文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英语、基督教、宗教义务、英式法治理念、统治者责任理念和个人权利理念;对天主教持异议的新教价值观。[7]尽管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仍然存在着文化统一与多样化的矛盾,例如,学术界流行的多文化主义和多样性理论、美国社会出现拉美裔化倾向、精英人士强调其世界主义的和跨国的身份/特征等都对美国的总体文化进行了挑战和冲击,但是总体文化的主流地位并没有改变,的确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一种理想和信念。“在整个历史中,美国都信奉同一套核心价值观。他们围绕其意义、实践和履行而争吵,但从来没有对这些原则本身提出严重质疑。正如历史学家罗西特所总结的:‘在学说的意义上,只有一个美国。’……不能脱离美国的遗产来理解当今的美国政治。政府并不随着每一代人而焕然一新,它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之上。对合众国来说,过去与现在最重要的联系在于这个国家的建国理想。”[8]这一理想的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和自治”。

自由原则。自由是一项关于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和思考的权利,它同时也是不会对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构成无理侵犯的权利。在美国,自由是神圣的,它被认为是抵御政府不当干涉的保护神。有关自由的保障条款集中于宪法的头10项修正案中。宪法修正案第一项就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的价值做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这被视为关于言论自由价值的一个经典性表述:“我们的建国者认为自由既是手段也是目的。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自由的秘诀在于勇气。他们相信自由地思想以及如你想的那样说,对于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是必需的途径。缺少言论和集会自由,讨论将变得毫无意义;有言论和集会自由,公共讨论就可以抵抗邪说之散布流行。……秩序不能建立在对刑罚的畏惧上,这对于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和想象都是危险的。……长久的安定依赖于人们自由地表达不满以及提出补救的方法。他们相信公共讨论的力量,避免了法律强制手段带来的沉寂。正因为他们认识到了强权统治的可能,他们才修订了宪法保证言论和集会的自由。”[9]

平等原则。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下:“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尽管当时只有白人男性将平等的理想变成现实,但是美国在经历了废奴运动、争取普选权的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之后,平等的观念已经逐渐扎根于美国人的思维之中。人们有权得到平等的政治对待(一人一票)、平等的法律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社会对待(禁止歧视)。1993年克林顿总统通过电子邮件与美国数百万网络用户建立了联系,并邀请他们就公共问题发表意见。维护少数人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给予宪政的一种意义。杰斐逊在一次演讲中郑重地申明了维护少数权利的原则,他指出:“大家也都会牢记一条神圣的原则:虽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多数人的意志为重,但是那个意志必须是合理的才能站得住脚,而且少数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必须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加以侵犯就是压迫。”[10]让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平等原则给予宪政的另一种意义。英国学者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11]

自治原则。自治的实践在西方由来已久。钱穆认为:“地方自治乃民主政治之基础,尚不能治一地方,而谓能自治一国,古今中外,殆无此理。西方民主,渊源古希腊,当时乃为市邦政府,以近代目光视之,即一种地方自治也。卢梭民约论,民主政治宜于小国穷民,盖民主即变相之地方自治,即地方自治之扩大耳。英美为近代宪政楷模,……盎格鲁萨可逊人入侵英土,彼时即有村镇自治。……美国起源乃为13州之邦联,此亦一种变相之地方自治也,故知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皆由地方自治演进。”[12]美国在建国之前,就有了自治的经验,这种经验让美国人产生了自治国家的理想,即人民统治国家。“在为时l50年的殖民统治期间,各州学到了许多关于自治政府的经验,他们运用这些经验来制定宪法”[13]。自治是属于国家权力无权进入、不可侵犯的“私的领域”。这是自治原则的宪政意义。

美国文化是一种理想型的文化。理想是一种同人们的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的使人满意的想象。它不是要去规定人们固定的行为准则,而只是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一般原则;它不专注于细节,而是限定了人们行动的方向。它在美国人的心目中被视为可接受的合理的东西,是美国人灵感的源泉,具有惊人的生命力。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要理解美国政治的主要倾向不能脱离美国人的“心灵的习惯”。尽管美国主流文化是一种理想型的文化,但它并不是先贤们凭空塑造的结果。“美国人的核心理想扎根于第一批白人移民的欧洲传统当中”,“他们的信念乃由欧洲思想和实践所塑造,而后者又由希腊-罗马和犹太-基督教的传统所铸就。”[14]美国人历史上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到现任总统奥巴马都只能去描述、概括、强调这一理想,而没有或不能去改变或重建这个理想。当政治秩序体现出一种被认可的价值时,即在实践中在机制和运行上尽可能地体现和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民众追求的理想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美国学者亨廷顿在《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一书中援引了一项民意测验调查:人们对自己国家最引以自豪的是什么?对国土自豪的人,在美国仅有5%,相比之下,英国人有10%,德国人有17%,墨西哥人有22%,意大利人有25%。而另一方面,对本国政治体制最引以自豪的美国人有85%,英国人则有46%,墨西哥人有30%,德国人有7%,意大利人有3%。他引用托克维尔的话指出,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宗教是为维持共和体制所必不可少的。这一意见不是只属于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而是属于全体国民,属于社会每一阶层,应被看作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第一项内容。美国2000年统计,约60%左右的人信仰基督新教,而且信仰热情最强烈。[15]

我国学者在研究美国建国史时认为美国宪法是由年轻人制定的,而不是元老制定的。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共有55人,其背景多为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律师等,平均年龄42岁。重要的人物,比如:麦迪逊36岁,汉密尔顿32岁,华盛顿52岁。这些年轻人聚在一起,在历史上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他们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信念,而且有勇气和能力对价值作出选择。[16]人们相互之间形成的共同信念对制度规则的产生,的确是有显著的影响。“人们之所以能够组成一个有能力制定法律的社会,乃是因为他们早就享有一些共同的信念:正是这些共同信念使他们有可能展开讨论和劝说,而且明确阐述的规则被人们承认为合法,亦须与这些信念相关。”[17]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刚刚开过,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就开始了对宪法内容和意义的阐述和评论工作。他们一起撰写了后来被称为“解析美国宪法的圣经”的《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中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而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18]?美国制宪者们凭着祖先传承的文化给予他们的理念和信念构建起美国以宪政为特征的民主制度。“在殖民时代,美国在教育上模仿英国,强调希腊和拉丁的文学和历史。美国初级中学的学生几乎没有学习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古典知识是进入大学门槛的主要条件,而且在进入大学后,学生要学习更多有关这方面的知识。除了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潘恩和帕特里克·亨利这些少数的例外,当时的政治领袖们都曾经沉浸于古典著作之中。独立战争和制宪时期的政治文献充满了对古典著作的引证,许多历史学家都注意到了美国立宪主义的古典来源。”[19]

王绍光教授在《民主四讲》一书中指出:“为什么在美国能够运作的制度,伊拉克、菲律宾和利比里亚舶来后却显得荒腔走板呢?其中原因很多,政治文化的差异恐怕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伊拉克是伊斯兰教国家;菲律宾80%以上的人口信仰天主教,另有5%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利比里亚的美国黑人后裔虽然在政治上很有势力,他们只占人口的2.5%左右,大多数人信仰民间神灵或伊斯兰教。”[20]

为什么美国为代表的以宪政为特征的西方民主模式不具有普适性?实际上,西方学者从文化视野早就提供了答案。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将现代西方文明视为基督教文明,是从基督教的“蛹体”中孵化而生的。汤因比指出:“自从我们的西方基督教社会在一千二百年以前从教会的母体里呱呱坠地以来,我们的祖先和我们自己都一直是受它的养育哺乳之恩……基督教的病毒或是仙丹已经进入我们西方人的血液——说不定它就是不可缺少的血液的别名。”[21]基督教文明与西方民主的孕育产生存在怎样的关联?19世纪英国知识界和政治生活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阿克顿勋爵曾经指出:“一个基督徒由于他的信仰,不得不对人世的罪恶和黑暗敏感。这种敏感,他是无法避免的。基督教对人世间罪恶的暴露可以说是空前的。我们因此才知道罪恶的根深蒂固,难以捉摸和到处潜伏。基督教的神示一方面是充满了慈爱和宽恕,另一方面也恶狠狠地晾出了人世的真相,基督教的福音使罪恶意识牢记于人心……他看到别人看不见的罪恶……原罪的理论使得基督徒对各种事情都在提防……随时准备发觉那无所不在的罪恶。”[22]基督教通过对人性恶的揭示,使西方人对由人产生的权力可能导致罪恶的认识十分强烈。这种对于权力的态度和情感为西方形成以宪政为特点的民主制度奠定了文化基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也是在“尊敬的教父”斯蒂芬·兰顿促使下形成的。“正是基督的精神感动了他在英国的跟随者并推动了自由和公正的进程。”[23]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在面世之后不断地被重新颁布,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近现代的英国宪政奠定了基础。《大宪章》的“真正价值在于树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国王征税必须经‘全国人民普遍同意’的原则;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国民享有人身自由原则等”。[24]约翰·洛克的政治思想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英美自由主义理论,直到今天依然被作为现代政治大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他主张:现代政治是有节制的现代政治,政治契约论是法治主义的,其政府是有限政府,个人权利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权利,人民的革命抵抗权并非绝对“反政治”的权利,而是反对暴政的权利。洛克于1632年8月29日出生在英国的一个清教徒家庭。洛克是一位福音派基督徒[25],尤其是到他晚年的时候。他对于人类政治生活的认知也必须联系“上帝的意志”加以说明。洛克是在基督教神学理论框架内来论证上述结论的。《英国宪制》一书的作者白哲特指出:“英国人的天生冲动就是抵制权威。”“政府是一个外在的机构,这一古老的观念仍然统治着我们的想像力,尽管它已经不再如此,并且在平等和理性的时刻我们也知道它不再如此。”[26]这种天生的习惯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来自基督教的传统。“一千多年中,基督徒就以这种态度和情感面对国家,虽然近代基督教势力衰落了,基督教信仰淡漠了,但西方人对国家这种态度和情感却作为一种文化积淀代代遗传。”[27]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我们美国人当年必须先有共同的民族和种族属性、文化、语言和宗教信仰,才能制定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28]由于在美国的宪政制度中体现了人们的信仰,美国人习惯地把宪法作为“圣经”来对待。“由于长期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一般美国人养成了一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把宪法看作是世俗生活的上帝、一部政治的圣经,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自然也就成为了它的守护神、它的终极阐释者。”[29]近代宪政的诸多经典文本中,如《五月花盟约》、《独立宣言》等,大都赫然写有的“上帝”、“造物主”,这决不是无缘无故的。因此,作为西方民主体制的典型形态,宪政体制与基督教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将宗教与国家的政治类型结合起来研究,他认为:“从历史上看,新教和民主是相互关联的。在西方世界中,第一次民主冲动与十七世纪的清教革命是同时发生的。在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当中,实现民主化的绝大多数国家是新教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二波国家在宗教上有多种色彩。不过,在六十年代,在这两个变项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关联。一项研究表明,在99个国家中,‘新教徒的人口比例越大,民主的程度也就越高’。”[30]新教中强调个人尊严、反对国家压迫、促进平等的精神对于西方民主体制的维护起到了作用。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编写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上提供的数据:新教信徒最多的是美国,共15 800万人;其次是英国,共3 560万人,第三位是德国,共2 810万人。[31]

美国著名外交家和历史学家乔治·凯南在分析西方民主的发源地与这类民主的推广之间的关系时发现:民主是一种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的西北欧发展起来的政体,它形成于主要那些靠近英吉利海峡和北海的国家(但是也延伸到中欧),然后这一政体又被带到世界上其他地方,包括北美的人,因为北美人来自西北欧地区,要么作为最早的定居者,要么作为最早的殖民者。他们规定了文明政府的主导形式,民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基础都相对狭隘;当然,至于这种政体是否也是其狭隘的发源地之外的人民的天然统治形式,其证据还有待找出。没有理由认为,发展或运用民主制度的尝试是这些民族的最好方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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