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对未来社会具体制度的设计提出过明确的意见,但却给后人留下了关于无产阶级未来建设理想的政治形态的理念或总的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已经将民主和集中辩证统一的政治理念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对未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形式的判断上,恩格斯认为民主共和制是适宜的形式;并且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寡头政治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和揭露,实质上为在未来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形式中贯彻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的理念奠定了思想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和未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理念,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就自然演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理念。列宁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的思想明确地以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写入俄国共产党的党章之中,同时他还要求加入共产国际的政党也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建党。列宁还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24]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将这种结合体现在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秩序构建之中。刘少奇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最广泛的民主制,它是包括全部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民主。”[25]毛泽东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将其制度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关于“党的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的第四项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毛泽东针对贯彻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思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6]1957年毛泽东在《1957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生活要求达到的目标。“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这一理想政治生活目标的实现出现了波折。中共中央在“文化大革命”后发布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分析了建国后确立的政治秩序在“文化大革命”中屡遭破坏的原因: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尽管在我国1957年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政治生活遭受到了破坏,但这些理想的政治生活目标却始终没有放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在总结建国以来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引用毛泽东的原话提出:“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这样,毛泽东同志才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局面,这就是我们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实现的政治局面。”[27]2001年江泽民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引用毛泽东的原话讲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就是要努力在全党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时,他还指出:“全党同志都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本领,……”、“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坚持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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