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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参政议政制度的核心价值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是各阶层的群众为一定的目的和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性社会团体。我国政府尊重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通过加强政治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渠道,为人民团体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在我国,最重要的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工会坚持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是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是他们民主权利的组织者。
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参政议政制度的核心价值_中国式民主的文化解读

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是各阶层的群众为一定的目的和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性社会团体。尽管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代表了各阶层群众的特殊利益和具体要求,但它们与国家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这是有别于西方国家某些压力集团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能够贯彻自己制定的政策,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与大多数群众保持直接的联系。公民被政治上相互协调的类似于“传送带”的各种组织机构整合起来。除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之外,还通过一系列新的社会群众组织(工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工商协、学术协会、劳动团体等)对民众进行动员和管理。我国政府尊重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通过加强政治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渠道,为人民团体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人民团体在代表和维护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成为党和政府联结各阶层群众的中间环节。在我国,最重要的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一、追求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工会坚持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是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是他们民主权利的组织者。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2007年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显示:94.5%的职工认为职工参加企(事)业管理有利于企(事)业的发展,91.7%的职工认为职工参与企(事)业管理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71.3%的职工表示愿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民主选举,其中农民工为70.8%。这表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具有强烈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愿望。[57]成立已有80多年的中国工会组织不仅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且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在促进双向沟通的过程中,既通过教育与组织职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又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因此,它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单位功能,而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政治功能。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主要有四项社会职能,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工会组织已经初步实现了从城市向乡镇、社区和农村的延伸和拓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8 021万人(2002年为13 397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10 490万人,职工入会率为87.5%与2002年相比,10年间基层工会涵盖单位数和会员数分别增长261%和109%。为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基层工会组织体系进一步向下延伸。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建立乡镇(街道)工会4.050 2万个,占其总数的97%。其中乡镇(街道)总工会9 243个,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1.339 3万个。[58]为适应非公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在这些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的力度,截至2012年9月,全国建立基层工会组织266.6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616.6万个,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34.9%和42.8%,其中非公经济组织工会组织185.5万个,较2009年增长47%。工会会员达2.8亿人,较2009年增长16.7%,其中非公经济组织会员达1.6亿人,较2009年增长16%。[59]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它一方面立足于青年群体,关心青年的健康成长,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积极的帮助和服务,同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将青年人的意志、利益和要求汇聚起来传递给党和国家,维护广大青年的具体利益。另一方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助手,积极主动地在党的领导下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动员和培养广大青年参加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为国家政治的稳定、有序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基础。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基层团组织283.6万个。其中基层团委17.2万个,基层团工委2.8万个,团总支21.1万个,团支部242.5万个。各级共青团组织拥有7 858.8万名青年团员。全国团员中,学生4 033.7万名,占51.3%;第一产业从业人员2 117.1万名,占26.9%;第二产业从业人员566.8万名,占7.2%;第三产业及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 141.3万名,占14.5%。[60]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在一起的政治性社会群众团体。妇女联合会由于自身的性质以及所联系的社会对象的特征,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因此,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要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同时,妇女联合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动员、团结、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投身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全国妇联从纵向来看有六级健全的组织网络,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和社区级,直到村一级。全国已有7.6万名各级妇联干部,83.3万个妇联基层组织[61],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服务覆盖水平明显提高,为新时期妇联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我国政治学者充分肯定人民团体在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2]

二、权利合宜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些群众组织与群众团体的民主权利在相关的法律与章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与有力的保障,为它们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谈到参与权问题时指出:“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63]但同时,有关的法律与章程也对这些群众组织与群众团体行使权利进行了必要的政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且,为便于工会参政议政,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化渠道。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自2003年以来,全国总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立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参与立法的模式和制度机制。一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相关委办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二是发挥工会组织优势,主动到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农民工中宣讲法律草案内容,征求他们的意见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三是重点参与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数十部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四是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工会界委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议案、提案,请专家学者发表言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推动立法。五是对一些突出的需从立法上解决的问题而暂时不具备全国性立法条件的,积极推动地方先行立法。如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方面已经出台的《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等。[6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保障工会参政议政民主权利的同时,要求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习近平曾指出:“工会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取得明显成效,关键看有没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65]

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结合青年特点积极探索参政议政的渠道。2012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启动青少年参政议政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青少年参政议政项目软件是基于智能触控终端为基础,实现政策法规、热点新闻、参政议政知识学习、在线问政、互动交流、网络调查、方案提交、数据分析、信息交互、系统管理十大功能模块系统应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要求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但同时规定开展上述活动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还提出了共青团建设的政治要求,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共青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2013年6月21日李源潮在共青团十七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共青团是一个有共同政治目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有8 900万成员的全国性组织。目前,全团专职干部有25万多人,兼职干部接近500万人,这是共青团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党的年轻干部的重要部分。[66]

一些西方势力致力于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成为符合西方世界观的公民社会,工会和青年组织往往是他们通过公民社会实施和平演变的重要平台。“国外的反动势力也千方百计地推动公民社会思想在越南的发展,已达到里应外合的夹击效果。打着建立自由工会的名号,劳工权益保护组织企图打入国内开展活动。越南青年网络组织更是在2008年1月在马来西亚召开了第五届全球越南青年学生大会。在此次大会上,提出了在越南发起‘和平革命’的目标,要实现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经济、法律等的全面改革。”[67]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民主权利,规定妇女联合会要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一半,当前提高村“两委”成员中女性比例,对于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意义重大,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妇联2009年的统计数据,全国村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比例接近80%,不少地方达到100%。[68]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对妇女联合会行使权利进行了规范,要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2013年11月1日李源潮在全国妇联十一届一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妇联是党领导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坚强阵地,是党对妇联的第一要求。强调妇女工作、妇联工作在党的整个全局工作中有重要地位,不是抹杀妇联工作的独立作用,而是强调其在整个全局中的不可或缺性。[69]

三、促进和谐

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应当承担起的社会职责。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一个功能性组织若想长久地存在下去,必然承担与特定的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社会功能,否则其社会角色就有可能被其他组织所替代。以下以中国工会为例,来说明中国社会群众组织与团体的社会和谐功能。中国工会组织促进社会和谐功能,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必然选择。

(一)稳固基层: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对工会的维权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70]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工会组织已经初步实现了从城市向乡镇、社区和农村的延伸和拓展。中国工会通过众多的基层组织及工会工作者,联系着2亿多会员。因此,切实维护好基层职工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已经成为我国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切实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向市场经济过渡意味着整个经济效率大幅度提高,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也可能放弃某些社会责任,工人的收入保险程度也会显著降低。从东欧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转轨时期所面临的失业问题来看,工作的不确定性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工会依法监督企业规范裁员行为,帮助职工稳定就业岗位,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大龄失业人员解决再就业问题。目前,全国城镇有两千多万职工享受低保,工会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同时完善在就业帮扶、生活救助、医疗互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形成的制度。企业一旦录用新的员工,工会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工会畅通信息渠道,利用职工维权热线、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将有关政策建议提交给党政部门,将职工群体性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企业的安定与社会的和谐。

(二)团结工农:凝聚职工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在实现本阶级利益和中国社会的总体利益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把在政治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作为自身的责任。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创刊的《中国工人》发刊词中就提出:“团结自己,团结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团结知识分子,团结一切革命的人民。这是极大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责任,这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责任,这是整个工人阶级的责任。”[71]1953年毛泽东同志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需要两个联盟。现在有两种统一战线和两种联盟。一种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这是基础。另一种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其中,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很大比重,农民阶级将为工人阶级提供必需的粮食和工业原料。因此,工农联盟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由此造成了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改革前,刚性的制度安排基本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缺乏流动机会而以隐蔽失业的形式潜伏下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级和阶层在收入上拉开了一定的差距,这在客观上势必会影响中国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的政治团结。中国经济改革是从农村逐步向城市推进的,农村经济改革在建立新体制,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方面,相对于城市是落后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资源控制的放松,在市场的调节下,农民工群体开始在城市出现并呈现扩大趋势。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人数不超过200万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国一年以上常住流动人口上升到2 135万人;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各种形式流动人口的总量约为1.21亿,占人口总数的9.7%;根据预测,从现在到2020年将有2.89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人口转移的趋势,决定了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职工队伍总体上由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两大部分组成。农民工规模之庞大,注定了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工会“十四大”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工会要把他们广泛组织起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吸收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职责。作为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目前已有7 000多万农民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当前,农民工群体在融入职工队伍的过程中仍面临制度性障碍。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苦、脏、累、险”行业,他们工作条件苦,收入水平低,居住环境差,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平等地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72]随着工会规模的扩大,工会为农民工在就业培训、岗位援助、创业指导、维权服务等方面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质、更新思想观念、改善生活工作条件,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持与巩固工农联盟,为中国社会的内部和谐与稳定作出了贡献。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改革越深化,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正确地统一和结合起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能始终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73]

(三)疏导矛盾:协调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着力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一切由国家来决定,不存在与资本的冲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开始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资本与劳动、经营者与劳动者出现了分化,劳资双方的利益纷争开始出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1996年至2001年有关劳动纠纷数和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数的变化中,可以发现,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中国的劳动纠纷数量急速增加。从1996年到2001年,劳动纠纷数量翻了两番多,涉及职工的数量也增加了一倍多。其中主要涉及拖欠工资、职业病危害、重大特大劳动安全事故、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从全国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87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5 600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年均增长24%。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47万件,2006年上升到12.6万件,年均增长10.44%。[74]从2007年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问卷中显示,当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17.6%的职工表示参加,32.2%表示涉及自身利益就参加, 11.2%表示多数人参加自己就参加,即表示参加或有参加倾向的职工占61%。[75]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劳动纠纷是中国经济重组过程中的暂时现象。但是,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就会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有的还可能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工会组织在引导职工通过制度化参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2007年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显示: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就维护得比较好;凡是加入了工会的职工,其劳动经济权益就实现得比较好;凡是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企业,其劳动关系就比较稳定。这表明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当前,工会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应当强化其在化解利益矛盾方面的疏导功能,努力实现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互利双赢。(1)通过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做好团结动员、联系服务、协同参与等工作,增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理解与合作;(2)抓好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3)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避免企业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把经济利润与职工权益对立起来。(4)工会要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积极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效。(5)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职工思想认识上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充分肯定工会组织的政治社会化功能。他指出,“工会要教育工人艰苦奋斗、大公无私、严守纪律、服从调动、爱厂如家,工会干部自己就必须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成为模范。”[76]“必须把工人的最大多数组织到工会中去,并依靠工会去教育工人,启发其阶级觉悟,发挥其生产积极性。”[77]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强化职工群众的工人阶级意识,帮助职工群众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职工群众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正确对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四)抵制腐败:捍卫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腐败行为不但侵害了相关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而且从根本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践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激化了干群矛盾与党群矛盾。因而,必然会引起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对。职工的民主监督是企业合法、正当经营的必要条件。“三鹿奶粉事件”充分说明了在缺乏职工群众有效的民主监督与制约的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就可能不择手段违反法律,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应当认真对待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正当意见和举报揭发,教育引导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积极地配合党和政府查办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督促完善企业监督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2009年2月在部分中央企业调研时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把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整体推进,把惩防体系植于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之内、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之中,切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当前产生企业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某些经营人员理想信念淡薄、法纪观念缺失,同时权力构架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而缺乏对权力有效制衡,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因此,工会组织的反腐功能可以通过如下的一些途径体现出来:(1)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动厂务公开向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延伸,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和行政部门的经营管理行为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2)加强对职工的职业素质教育,尤其是经常性的教育,为企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3)督促企业规范其操作流程设计,不给腐败者以可乘之机;协助企业建立一整套的廉政监管组织制度,加强腐败的惩治力度,对潜在的腐败者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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