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涉及政府的住房保障承受能力,只有政府具有的住房保障能力足以承担起居民所需要的保障量(包括数量和质量)时,住房保障需要量才是能实现的有效保障量。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及经济实力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的影响因素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动态变化的,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规模、保障程度与保障方式等也随之动态调整。因此,住房保障的对象在每个发展阶段视其发展水平都有不同的内涵,但总的来说,住房保障的对象是“弱势群体”。住房消费具有固定性、长期性、多样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住房消费上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高度联系在一起,但也不完全一致。(14)
本书认为,住房保障对象应包括所有无法正常地从市场获得住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所谓“流动”却常住城镇的“农业人口”。由于现有的财力情况以及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家庭和大量的流动人口还没有被完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
(1)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它是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关于对弱势群体概念的定义,学术界存在多种说法。南京大学朱力教授在《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一文中认为,要成为弱势群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底层。②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90%,入不敷出。③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④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⑤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⑥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15)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给弱势群体下的定义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特点的特殊社会群体。(16)杨团认为,“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一群,弱势群体可以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利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17)。
上述多种说法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总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由其在社会中所处的较差社会地位和获取社会资源较差的社会机会和境遇因而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的支持等来定义的。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个人生理和社会的原因而导致在经济、政治、社会、心理等方面处于劣势,依靠自己能力无法摆脱弱势地位,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支持的社会群体”(18)。
(2)居住弱势群体
在住房社会发展领域,居住弱势群体(weak dwelling population)是指一类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收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社会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区居住群体。居住弱势群体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演变的多层次多元化动态进程。
居住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① 居住弱势群体的现状居住水平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居住面积不足,包括无房、拥挤、合住等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也在相应提高,因此对其衡量标准也应采取动态标准。建议参考国际贫困线标准(19)的划分方法,将居住水平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一半的情况,视为居住面积不足,以反映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差异。
第二种是现有住房属于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情况。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的划分,严重损坏房屋指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危险房屋指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的整栋房屋。
第三种是现有住房设施不完善的情况,包括缺少上下水、电力、燃气、采暖等设施或设施老化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要求。(20)
② 居住弱势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通过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的途径改善目前的居住状况。
③ 社会救助是改变住房弱势群体住房状况必需、唯一、可行的办法。
居住弱势群体大多属于城市社会弱势群体,必须依靠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目前,中国城市居住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包括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较低且无其他补充来源的退休人员,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和下岗(准失业)职工,低收入者或无劳动收入的残疾人和长期患病医治人员等。低收入是其根本特征,他们在住房消费上的支付能力远远低于其他群体,除被动等待所住旧房改造拆迁外没有经济能力通过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自主改善劣化的居住条件,其未来的住房消费意愿也难以通过其收入的提高得到实现。此外,城镇约有8000万流动人员(主要指进城打工者),其中大都只能通过低价租房方式获取极其简陋的栖身之处,从而形成了一个大规模的长期性不稳定的城市居住弱势群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