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后到社会主义改造之前,中国城镇的土地和房屋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1955年,私房仍然占有很高的比重,其中北京的私房比例为53.85%。(1)为此,政府首先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实行租金管制,其次通过“国家经租、依租定租”为主,“公私合营、以产定息”为辅的方式对私房进行改造,逐步确立了国家或单位所有、实物形式分配、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的住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这种福利性的住房分配方式建立在国家对城市居民住房需求的无限供给上,房源除了在私房改造中获得的之外,还有一批由国家出资兴建的新房源,而租金也是象征性地交纳。(2)1958年,北京市执行新的《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后,租金水平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0.22元,房租支出仅占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15%。(3)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仅仅依靠公有投入的住房模式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的需要,出现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住房问题日益成为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沉重负担。至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到3.6平方米,城镇缺房户869万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4)这种制度还暴露出诸多弊端,如排斥市场机制,资金得不到良性运行;加重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助长平均主义但又难以保证公平;各管理环节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机制,管理效率低下。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图4-1)。
图4-1 我国住房政策演变示意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共住房浪潮》相关信息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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