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有偿新闻的定义较多。有人将有偿新闻与软广告、广告新闻等同,也有人将有偿新闻视作虚假新闻,这些观点对界定有偿新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深入而精辟的定义。甘惜分对有偿新闻做出如下解释:“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1]黄瑚认为,“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2],有偿新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间,刊发各种形式的‘含金’报道;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性新闻’或‘新闻性广告’;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便利条件,接受企业提供的种种优厚待遇,甚至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特殊待遇”[3]。还有学者将有偿新闻定义为“是以新闻报道权同金钱及各种物化形态进行交换,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这种新闻实际上是‘软新闻’,有时很难分辨”[4]。以上定义虽然叙述不同,但其实质一致,即有偿新闻把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新闻报道权当作私有商品出卖,以谋取不当利益。
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大致包括: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时,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混淆新闻报道与广告的区别,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采写人情新闻,出卖新闻报道权进行人情交易;搞“有偿不闻”,收取一定的费用将负面新闻或批评性稿件撤除。随着新闻机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上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落后,有偿新闻的泛滥对新闻从业者、新闻机构甚至整个社会都是个不小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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