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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偿新闻的现状和规范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各界对我国有偿新闻乱象的揭露和批评也不少。[9]上述调查尽管只限于上海地区,但作为全国大都市的一个缩影,该调查对我国有偿新闻的现实状况也能说明一二。有偿新闻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为我国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所明令禁止。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尽管如此,有偿新闻时有发生,下面结合两个有偿新闻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我国有偿新闻的现状和规范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有偿新闻并不是当今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在传媒业发展比较早的欧美国家,最先也经历了有偿新闻的乱象,如当时的“报刊为大商业效劳,而且有时让广告客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5],但经过治理已有好转。如今,我国关于有偿新闻的真实事件不绝于耳,如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38名金矿矿工不幸罹难,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收受当地负责人和矿主馈赠的现金和金元宝;2005年,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经济日报农村版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中国工业报社原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陈金良等人,以新闻报告之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骗取钱财;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为封锁消息,十多名真假记者被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封口费;2013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负面新闻报道,后被揭露陈永洲收受了他人财物。

社会各界对我国有偿新闻乱象的揭露和批评也不少。1993年4月23日,纽约的华文报纸《世界日报》曾以“大陆记者生财有道”为题,公开批评大陆记者的“有偿新闻”;同年5月10日,《香港联合报》又刊出“记者不耐清贫,金元新闻风行大陆”的文章,对“有偿新闻”进行讽刺[6]。2012年4月4日,《纽约时报》发表文章《中国媒体有偿报道乱象》,揭露了当下中国媒体普遍存在的有偿新闻现象,并引用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新闻所研究员孙旭培的话,“腐败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不过,发生在传媒领域的腐败比在其他领域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它让人们感觉什么都不能信任”[7]

新闻工作者对于有偿新闻持什么样的态度?根据《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2002上海新闻从业者调查报告之四》,2002年媒体人对“免费馈赠”的同意度相比1997年增加了,对“现金馈赠”和“免费旅游”在现实新闻界的普遍同意度也都相比增加了;而1997年新闻工作者对“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和“为版面和节目联系赞助”的同意度都超过了3[8];对“招待用餐”“赠送礼物”“免费旅游”和“现金馈赠”在现实新闻界是否很普遍的同意度也都超过了3,“招待用餐”甚至高达3.92。报告结论指出:“我们十分遗憾地看到,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十年后,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自律方面,仍然存在相当模糊的认识。”[9]上述调查尽管只限于上海地区,但作为全国大都市的一个缩影,该调查对我国有偿新闻的现实状况也能说明一二。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对有偿新闻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媒体超过55家,涉及报纸、电视台、电台、通讯社、节目制作公司、网络公司、广告公关咨询公司等。该调查显示,“为单位联系广告业务”“为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招待用餐”“免费旅游”“现金馈赠”“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持“同意”态度的比重分别是16.8%、26%、12.1%、21.5%、10.7%、6.3%、9.9%,持“看情况”态度的比重分别是39.5%、39.9%、34.1%、45.4%、31.7%、17.8%、23.6%,持有“不同意”态度的比重分别是26.8%、19.8%、33.7%、15.7%、34.2%、53.2%、47.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现金馈赠”“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免费旅游”“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几项的不同意比重较高,其他项目持“同意”和“看情况”态度的比重很大,报告结论指出“我国新闻队伍的新闻工作道德状况并不容乐观,在职业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存在严重的偏差”[10]

有偿新闻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为我国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所明令禁止。199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新闻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11]2012年5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自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尽管如此,有偿新闻时有发生,下面结合两个有偿新闻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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