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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义务论伦理学对隐性采访进行评析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隐性采访中,“义务论”者否认了记者隐性采访的正当性,而“目的论”者则为记者的采访手段进行了辩解。在现实情况下,记者的隐性采访手段有时会对采访对象的隐私产生伦理道德层面上的伤害,这种欺骗手段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按照义务论的观点,无论任何条件下,欺骗都是不应当的,因而隐性采访这种手段是不能够得到辩护的[14]。
基于义务论伦理学对隐性采访进行评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隐性采访的手段,关键在“隐”:隐瞒身份,隐瞒目的,隐藏录音录像工具(摄像机)。这三种隐瞒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只隐瞒其中某一项。电视隐性采访之所以被有的人称做“偷拍”,首先是因为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被拍摄(当然更谈不上同意)。罗恩·史密斯认为,“所有的隐性报道都是欺骗”[13]。在隐性采访中,“义务论”者否认了记者隐性采访的正当性,而“目的论”者则为记者的采访手段进行了辩解。在现实情况下,记者的隐性采访手段有时会对采访对象的隐私产生伦理道德层面上的伤害,这种欺骗手段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

(一)“义务论”者对记者隐性采访手段的否定

康德是义务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强调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行为的道德价值来源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也可以说行为出于绝对命令,是一种必然的“应当”。他指出,道德准则是绝对的,即使在极端的条件下也没有例外可言,比如“诚实”,就是一种无条件地应当。如此看来,个人行为的道德标准在于“应当”。简单说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就是看是否“应当”,如果是,就是“善”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新闻采访中,记者之所以采用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手段,很多情况下是“情非得已”,但是按照义务论的观点,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道德准则转变的理由,因为它是绝对的,是不能够改变的。

因而,依“义务论”者的观点,在新闻采访中,只要这种采访手段在道德标准中是“不应当”的,那么它就是不能够合乎道德标准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隐性采访中,记者为了获得第一手鲜活而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往往不会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有时甚至会诱导采访对象,这就是一种欺骗。按照义务论的观点,无论任何条件下,欺骗都是不应当的,因而隐性采访这种手段是不能够得到辩护的[14]。《华盛顿邮报》的前任编辑本杰明·布拉德利基于“义务论”的观点就隐性采访进行评价,他指出:“当我们花去数千个工时揭露他人的欺骗行为时,我们自己不能骗人。如果报纸自身在获取新闻时不够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信誉作战呢?”[15]

(二)记者“欺骗手段”对采访对象隐私、情感的侵害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报道时也面临侵犯他人隐私、情感的指控,这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必然要违背某条隐私法,人们担心的是记者在伦理意义上对隐私的侵犯:人们以为自己在与同事或新朋友私谈,实际上,他们所说的话可能会向成千上万名读者或数百万名收看电视的观众公开[16]

1983年,《阿尔布开克论坛报》允许一名长相年轻的记者去阿尔布开克的一所高中注册上学,称她家刚刚搬到该市,当了11天学生之后,她写了一系列文章。“学生、教师、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的反应既震惊,又气愤,他们不是反对那些文章的内容,而是反对这件事所体现出的伦理道德观,”该记者后来承认,“他们感到受到了侵犯,被不怀好意的人所说的谎言骗取了信任。”该记者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那是她获得高中生信任的唯一手段。但是,她的编辑决定以后不再使用这种手段了,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因为这使媒体的可信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显而易见的质疑”[17]。可见,尽管记者的采访目的出于好意,但是记者使用欺骗手段欺骗了采访对象,侵犯了采访对象的隐私权,伤害了采访对象的情感,也破坏了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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