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媒介审判的历史

媒介审判的历史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怀有身孕的谢泼德的妻子在家中被人杀害,在案件还未被审理之时,媒体报道了大量关于谢泼德的负面消息。)等为标题的新闻,由于媒体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误导,导致谢泼德被判处终身监禁。这次节目播出后办案速度明显加快,此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张金柱被一审判处死刑。然而在汹涌的媒体舆论面前,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媒介审判的历史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经历了政党报刊时期后,以自由主义理论为支撑的美国的大众化报纸发展迅速,但值得注意的是黄色新闻和庸俗小报也随之产生了。黄色新闻的极度夸张、捏造情节、过度渲染的表现手法,以及庸俗小报的煽情主义路线,使得新闻媒体对于刺激性的犯罪新闻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进行煽情、渲染报道,媒体审判也随之产生,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媒介审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0世纪30时代,美国报纸开始转向一种更为负责的报道方式,关于媒介审判的讨论也越来越多。1932年发生的豪普特曼绑架案中所出现的报纸审判遭受诟病,“在1934年对于布鲁诺·豪普特曼绑架与杀害林德伯格婴儿一案的审讯,吸引了当地300多名记者,在28天内发出了1 100条多万字的电讯稿。爱出风头的法官使法庭变成了记者的天堂,于是引出许多‘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的批评”[8]。20世纪50年代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是媒介审判为人诟病的另一重大案件。怀有身孕的谢泼德的妻子在家中被人杀害,在案件还未被审理之时,媒体报道了大量关于谢泼德的负面消息。克利夫兰出版社在庭审前刊登了以“为什么萨姆·谢泼德不在监狱”(“Why Isn't Sam Sheppard in Jail?”)、“不要拖延时间,带他进监狱!”(“Quit Stalling and Bring Him In!”)等为标题的新闻,由于媒体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误导,导致谢泼德被判处终身监禁。后来,人们认为“谢泼德在审判前和审判中因为新闻引导而失去了公平审判。在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中,联邦地区法庭同意称谢泼德的第一次审判是一次‘司法嘲笑’”[9]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媒介审判的现象越演越烈,尤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媒体沦为了斗争的工具。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现了对“胡风反革命集团”的大批斗,大量媒体介入展开了全国性的大批评。《人民日报》还发表了《胡风文艺思想反党反人民的实质》等定性定罪的文章,并且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一些材料”为名,公布了胡风的一些私人信件,认为胡风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文革”期间,媒介审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中国的新闻媒体具有无比的威力,似乎掌握了从国家主席到普通民众的生杀大权,报纸点了谁的名,谁就倒霉,甚至有生命危险”[10]。在当时的社会中,媒介即为法官,与今天的媒介审判相比,甚至不需要走司法程序,通过报纸等媒体可以直接对当事人处以有罪或无罪定论。

改革开放后,我国媒体的发展呈蓬勃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人心,媒体也开始向企业化经营模式转型,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获取高额的发行量(收视率)和广告收入,不少媒体开始哗众取宠,尤其是对一些违法、犯罪新闻进行片面性、主观性的报道,从而影响公众舆论和司法判决。比较典型的是“张金柱案”。1997年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撞伤各一人。《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案件,省领导要求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1997年10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一期题为“逃不掉的罪责”的报道对该事件进行曝光。这次节目播出后办案速度明显加快,此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张金柱被一审判处死刑。张金柱的两名辩护律师在二审中到北京邀请10位知名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对一审的判决书进行论证,提出四点质疑,认为一审的定罪和量刑明显不当和偏重。然而在汹涌的媒体舆论面前,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用张金柱自己的话说,他是栽在了记者手里[11]。此外,还有“夹江打假案”[12]“赵湘杰案”[13]“南京彭宇案”[14]等。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发表言论空间的拓展,网络言论中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定罪的现象十分严重,网络舆论与媒体报道之间相互影响,传统媒体在舆论的挟裹之下,更容易丧失掉公正客观之立场,从而干扰司法审判,如在“我爸是李刚事件”“药家鑫案”“李天一案”等案件中都有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