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律组织是一种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与裁决的机构,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对报业和其他新闻媒体的表现进行评估,同时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7]。它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自律信条和评议会章程,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新闻侵权所引发的新闻纠纷进行非法律性的评议和裁决,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使用的一种自律形式[8]。
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出现于20世纪初。1910年挪威成立的“报业仲裁委员会”[9]和1916年瑞典成立的“报业荣誉法庭”是这一组织的滥觞,其大量出现则是20世纪40—50年代的事。
1949年,英国皇家新闻委员会发表调查与工作报告,建议设立新闻评议会,以维护新闻自由与提高新闻职业道德。1953年7月,在政府推动下,报业理事会成立,该组织有25名委员,委员均是来自英国7个报业团体的编辑或经理代表,该会主要职责是受理外界对报界的控告和申诉,其裁决、决议和结论只有道义上的权威,并无实际约束力[10]。1963年7月,英国新闻自律组织根据第二届皇家新闻委员会的建议,改组为由报界、司法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报业评议会[11]。
其他较早成立新闻自律组织的国家有:1946年7月,日本新闻协会成立。比利时于同年建立新闻纪律评议会,荷兰于1948年建立新闻荣誉法庭,南非于1950年10月特设新闻调查委员会。此后,一大批国家以英国为榜样,先后建立类似的新闻自律组织:1956年,德国建立报业评议会;1959年,意大利成立报业荣誉法庭;1965年,印度、菲律宾成立报业评议会……这些新闻自律组织一般只受理违反职业道德案件,不受理违法案件。但是,悖德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一些国家因此而另有一些特殊规定[12]。
这种有组织的新闻自律,可能是对抗政府任意干涉新闻自由的最佳方法。这种新闻自律组织,过去人们认为仅能适用于已有悠久自由传统及稳固报业基础的先进国家。但近年由于韩国、土耳其、印度报业评议会的辉煌成就,这种观念已改变。它作为新闻界加强行业规范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业界同仁所认可,并竞相采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