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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保证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表达自由还有利于促进文化和艺术的繁荣。反之,对表达自由的控制和扼杀,除了导致社会动乱外,还会带来文化发展停滞不前的灾难性后果。因为,一个真理得到维护、民主程度较高、公民的个人价值都能得到最大实现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文化繁荣的社会。2.表达自由的提出背景是什么?3.表达自由理念是如何形成的?[31]杨士林:《表达自由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表达自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保证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美国学者托马斯·埃默森认为:“政府控制言论出版自由会掩盖社会所面临的真实问题,使公众无法注意问题,其结果往往是用以后更大的社会动荡换得现在暂时的社会稳定。”[35]

历史也一再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是导致社会动乱和革命发生的根源。当人们对社会的不满得不到发泄,它便会在社会里以暗流的形式悄悄涌动,当力量积蓄到一定程度,一场破坏性的社会大地震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正如《国语》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也就是说,如果公民享有表达自由,就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不满和愤恨加以发泄。这样,不良情绪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舒缓并防止心理或精神的畸变,这就极其有效地遏制了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暴力的可能性。

按美国社会学家科赛尔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表达自由的价值就在于“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表达自由还有利于促进文化和艺术的繁荣。只有在表达自由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社会面貌;只有允许一些人去尝试表现新的文化样式,才能为传统的文化内容注入新鲜血液,从而增强民族的文化丰富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反之,对表达自由的控制和扼杀,除了导致社会动乱外,还会带来文化发展停滞不前的灾难性后果。我国历史上已出现过多次惨痛教训,秦朝时期的焚书坑儒,汉时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清朝时期的“文字狱”,还有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大革命”,这些都让我国的优秀文化遭到毁灭性打击,甚至带来社会的倒退。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表达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获知真理、健全民主和个人发展的价值是其根本价值,三者分别由真理观、民主观和人性自由发展观的基础发展而来,第四种价值则是其衍生价值。因为,一个真理得到维护、民主程度较高、公民的个人价值都能得到最大实现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文化繁荣的社会。当然,表达自由的价值并不局限于以上四种。随着社会理念的变迁和社会价值追求的不断进步,表达自由也必然会衍生出新的价值和功能。

思考题:

1.表达自由的内涵是什么?

2.表达自由的提出背景是什么?

3.表达自由理念是如何形成的?

4.表达自由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

【注释】

[1]莫纪宏:《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15页。

[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3卷第2辑,第63页。

[3]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5页。

[4]李怀德:《论表达自由》,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第17页。

[5]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9页。

[6]李怀德:《论表达自由》,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第18页。

[7]林纪东:《比较宪法》(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0年,第197页。

[8]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54页。

[9]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10]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导论第8页。

[11]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69页。

[1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2页。

[13][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周颖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8页。

[14][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5页。

[15][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70页。

[16]同上书,第272页。

[17]同上。

[18]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38页。

[19]同上。

[20][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增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9—390页。

[21]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49页。

[22]转引自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5页。

[23]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09—137页。

[24]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6—79页。

[2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59页。

[26][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3页。

[2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7页。

[28]转引自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3卷第2辑,第74页。

[29]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63页。

[30]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页。

[31]杨士林:《表达自由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32]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65页。

[33]王四新:《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3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9页。

[35]转引自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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