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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的法治保障的原则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对于美国及其他国家保护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原则认为,表达自由“在美国的宪法层次结构中占有最高的优先地位。法官们有保护这些权利的特殊职责,因而应当对侵犯这些自由的法律抱极其怀疑的态度”[7]。禁止事先限制原则在民主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最基本的限制公权力侵犯表达自由的原则,对保障表达自由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
表达自由的法治保障的原则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宪法、法律的规定为保障表达自由提供了依据,要想使其得到切实的保障,还在于行宪、执法这一过程。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宪、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表达自由保障的原则。

(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该原则最早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在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案”的判决书中提出。霍尔姆斯认为,“所使用的言辞在特定情形下,其性质足以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阻止的极大恶果时”[3],可以惩罚此种言论。霍尔姆斯的观点得到了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进一步发展,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布兰代斯指出:“除非坏事的发生迫在眉睫,根本无机会充分讨论就可能来临,否则不得认为由言论而引起的危险是明显而即刻的。”[4]由此,该原则得以确立。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对于美国及其他国家保护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实施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公民的表达不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政府就应予以保护;如果相反,政府就应给予表达者以制裁[5]。但是由于该原则对“明显”和“即刻”的程度不好把握,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而无法对表达自由给予充分的保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末不再适用该原则。

(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限制表达自由时,在多种限制手段中,必须选择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尽量减少对表达自由的限制[6]。该原则通过对政府限制表达自由手段的规制来实现对表达自由的保障。

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实现,所以法律在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以保障为主、限制为辅。因此,按照这一原则,政府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如果可以选择较为温和的方式来达到一个合理的限制目的,政府却使用了较严厉的或过当的手段,就是违反宪法的。

(三)优先地位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自由优先原则,主张表达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权,居于优越的地位。这一原则认为,表达自由“在美国的宪法层次结构中占有最高的优先地位。法官们有保护这些权利的特殊职责,因而应当对侵犯这些自由的法律抱极其怀疑的态度”[7]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政府能够证明其限制表达自由是为了避免迫在眉睫的严重的真正危险所必需时,限制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会被推断为违宪。

(四)内容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不对表达进行限制时,应当尽量从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对表达进行限制,而不应当对表达的内容(当然是宪法、法律保护的内容)进行直接干预。该原则还要求,政府不能因为担心民众会对某个观点、信息、意见产生不良反应就对其进行限制,政府也不能因为某种观点或理论特别适合自己的政策就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包括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资助[8]

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应当对观念市场上的各种观点、想法、意见保持中立,并且在制定与言论有关的法律时,应当尽量避开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如果政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涉及言论的内容,就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9]

这一原则对于控制行政权力肆意干涉公民的表达自由以束缚或压制其厌恶或恐惧的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禁止事先限制原则

禁止事先限制原则是指在表达活动进行之前,不允许对其予以限制。此原则一般意味着:不得在演讲、书籍、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发表、出版、发行、播放之前实行许可证发放措施或对于表达的思想内容予以检查[10]

禁止事先限制原则在民主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最基本的限制公权力侵犯表达自由的原则,对保障表达自由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在两种情况下,对表达进行的事先限制不是违宪:一是在军事基地进行的言论要经过军事管理机关事先批准;二是政府有权对情报人员或者前情报人员的言论进行事先限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情况仅仅是对禁止事先限制原则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11]

(六)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

该原则也称作明确性和准确性原则。它要求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即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可以依规范而行动,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不得过于宽泛,避免将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表达都纳入禁止之列[12]

如果法律规定模糊、限制宽泛,依照拥有普通判断能力的人的理解,无法判定某种表达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该法律,那么就会造成人们因恐惧犯法而连受保护的表达自由都不敢运用,这就使得人们行使表达自由的范围被迫缩小,等于侵犯了或剥夺了公民的表达权。也就是说,这一原则是在保障人们的表达自由不因涉及表达自由的法律语义模糊、限制的范围漫无边际而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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