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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介绍与评析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案例评析“尼尔案”创立了禁止事先限制原则,而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重要判例之一。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庭内部的意见明显分成了五对四的局面,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及事先限制。该原则受到了各国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从业者的极大认可与赞同,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通例。
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介绍与评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介绍

1925年,明尼苏达州制定了《减轻妨害公众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日常制造、发表、散播、占有、销售或赠送……恶意、中伤与诽谤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违者犯有妨害罪,且任何犯有妨害罪的个人都可受到禁止……在这类诉讼中,被告辩护可以证明作品的确实性,且发表是为了正当目的并带有良好动机。”[13]

1927年9月到11月,在明尼苏达州发行的《星期六新闻报》刊登了一系列文章,揭露和指控明尼阿波利斯市的某些官员腐败无能,未能对该市的赌博、走私和诈骗活动予以惩治。文章中还使用了激烈的言辞指责了市政府的一些主要官员。于是,该市检察长对该报提起诉讼。1928年,州法院依据《减轻妨害公众法》,先是下令减少该报发行量,接着永久禁止该报发表任何诋毁或诽谤的文章。

《星期六新闻报》的所有人杰伊·M·尼尔不服该禁令,以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出版自由为理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31年,最高法院最终以五比四通过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撰写的判决书,推翻州法院的禁令,裁定《减轻妨害公众法》违宪,尼尔胜诉。

休斯在法庭意见中写道:“该州法的运作和结果就是一种审查。问题是该州法是否符合美国在历史上就信奉和保障的出版自由。在确定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时,如果不是普遍认为,至少也是一般认为,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宗旨是防止对出版物的事先限制。”[14]由此,禁止事先限制原则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创立,并成为第一修正案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案例评析

“尼尔案”创立了禁止事先限制原则,而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重要判例之一。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庭内部的意见明显分成了五对四的局面,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及事先限制。以巴特勒法官为代表的反对意见认为:“从事先限制的确切意义上来说,明尼苏达州的《减轻妨害公众法》并没有对报刊实行事先限制,因为该州法没有授权政府像核发执照官和审查官那样实行事先控制,而只是规定了一种横平救济。本案中《星期六新闻报》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出版自由,并正如该州最高法院指出的,威胁了道德、安宁和良好秩序,该州法授权的限制仅仅是针对已经适当判定为构成妨害公众的行为。”[15]

休斯分析道,在该州法中,“当局可以控告一家报纸或期刊的出版者出版丑闻性和诽谤性资料(特别是如果该资料宣称该官员玩忽职守);在这种控告面前,除非出版者有足够的和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资料是真实的以及出版动机是良好的,否则这个出版就将遭到镇压……这实质上是新闻检查”[16]。因此他裁定:“本案不涉及有关文章的指控是否属实,即使被点名的官员其实没有过错,也不能影响下述结论,即该州法对出版物施加了违反宪法的限制。”[17]并且他认为:“对出版业的禁令的审查,不是注重当事人表达的内容和是否犯有实体上的罪恶,而只着眼政府管辖表达自由这一行为的性质和形式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18]

此外,巴特勒大法官发表“维持原判”的意见时,认为容忍对政府官员任意的报道,而不加限制的话,会“使各个社团的治安、稳定以及每个人的事业和私人事务,暴露在旷日持久的错误与恶意攻击之下;任何将要倒闭的出版社都可能具有充分动机和能力,来制造并实现压迫、敲诈或勒索计划”[19]

每位大法官显然也都考虑了巴特勒的担忧,然而,在维持良好的秩序与保障言论自由难以两全的困境中,五位大法官将保护的天平倾斜于后者。休斯强调,宪法保障的理论是:阻止出版的权力将引起更严重的公共危害……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可能制造仇恨及诉诸暴力解决手段的倾向;这一点也没有新鲜之处。但这一众所周知的倾向,并不改变保护媒介不受出版审查和限制的决定……假如这类考虑能够授权立法去干涉出版的初始自由,那么宪法保护终将退化为表面文字[20]

“尼尔案”对“州法律《减轻妨害公众法》违宪”的判定,沉重打击了政府以维护社会利益、行使治安权为名对表达自由实行的种种管制,从而为新闻监督提供了宪法保障。并且,禁止司法部门以司法禁令的方式侵犯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宪法权利这一见解,扩大了事先限制的论述,从而拓展了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在该案中,最终确立了检举政府官员、批评政府过失的出版物不受事先限制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任何对言论和出版物事先限制的政府行为,都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而一旦某一立法、行政审批制度或司法禁令被认定为是一种事先限制,最高法院会认为其违宪。实际上,政府合理解释事先限制的举证责任事实上非常艰巨,以至于对簿公堂往往以败诉告终。

当然,问题仍然存在,如在哪些情况可以允许事先限制、对政府官员诽谤的认定等问题在本案中并没有得到完整的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在后来的案例,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开始逐一被提及并进行了有利于公民表述自由的判决,这些有力地保护了公民和新闻界的表述自由权利,为社会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禁止事先限制原则作为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它的产生基于美国公民民主权利的发展。该原则受到了各国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从业者的极大认可与赞同,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通例。许多国家曾经实行的事先检查制度、特许制、保证金制等控制表达自由的手段陆续被废止。例如,日本、德国等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实行事先检查。禁止事先限制原则不仅对各国新闻传播事业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成为一股推动民主监督下的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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