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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表达自由法律规定的分析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表达自由,但是对于其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不同性质的表达自由予以区分。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宪法中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具体相关法律加以落实和保障。
对我国表达自由法律规定的分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虽然我国有诸多法律法规涉及了表达自由这一权利,但这些与表达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宪法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比较笼统。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表达自由,但是对于其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不同性质的表达自由予以区分。不仅如此,我国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普通法和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由于这类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政府制定的,它的立法理念偏重于管理,存在对于表达自由保障不够的问题。

第二,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制不够明确和具体。根据禁止法律模糊、限制过宽原则,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准确性,这是表达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如果限制表达自由的法规有模糊性或过分的宽泛性,将在实践过程中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对公民的表达自由权造成伤害,不利于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如前文所述的《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对于表达自由行使的限制甚至没有做出专门规定,而是使用宪法对于自由权行使的统一限制。这种限制的规定过于宽泛,容易造成在国家强权面前,公民表达自由的舍弃。

第三,缺乏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性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而我国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一旦下一位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出现对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不利的规定,无法对其做出违宪的诉讼和判决,从而无法有效地约束侵害公民表达自由的公权力。此外,散见于各普通法、行政法规的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也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而缺乏授权性的权利规范。

第四,相关的法律的缺位。宪法中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具体相关法律加以落实和保障。然而,在对公民表达自由权的普通法保障层面,我国除了有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专门立法以外,对其他表达自由权的内容如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没有专门的立法。要落实公民的表达自由,国家有必要制定《新闻法》和《广播电影电视法》等来保障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也有利于规范新闻出版的秩序。

总而言之,我国对于表达自由的各项权利都有相关法律,都有保障各种权利自由行使的规定。但是现有涉及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既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也缺乏操作性强的保护性规定。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在原来《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彰显了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决心。而表达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这一规定也对我国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治理念的逐渐增强,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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