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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国家安全概述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新闻报道与国家安全概述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在19世纪初,美国著名报人约瑟夫·普利策曾这样形容新闻媒体:“倘若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媒体就是船头上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及时发出警告。”新闻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检测环境,即监测我们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除此之外,还需要发表意见、观点,并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在新闻媒体行使这些功能的过程中,有着滥用的危险,如传播了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或者煽动民众颠覆政权等,这就涉及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国家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安危或重大利益,举世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政体,莫不对国家安全严加保护,因为人民必须在国家存立且能健全运作的前提下,方可能自由地行使其参政权,对危及国家安全或利益的信息,限制人民知悉即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指出故意侵害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与安全、国体和政体、国家机能和作用等国家法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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