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常时期的言论自由
该案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美国与德国正处于交战状态。该案的起因是美国社会主义党反对战争和征兵。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指出被告无权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包含的言论自由权利去批评美国政府在“一战”时期的征兵行为。本案建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23]。
申克之所以败诉,是由于这一事件发生的背景比较特殊,与非常时期的言论自由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有关。在由霍姆斯法官执笔的法院意见中,认为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是符合宪法的。申克的律师提出《反间谍法》违反第一修正案,其在阻止有关政治讨论问题方面和事先限制如出一辙。霍姆斯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不保护那些因拒绝服兵役而违反征兵法的人,但是第一修正案明确表明,一个人可以说征兵法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废除。”[24]这一点,霍姆斯作了重点论述,认为此案并不涉及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不保护鼓动推翻政府的言论,“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很多可能会在和平时期说出来的话会对国家的战争造成巨大妨害,以至于不能被容忍说出来,只要还有战士在战斗,就不会有一个法院会认为它们可以得到任何宪法保护”。霍姆斯法官认为在和平年代的许多情况下,宪法保护人们在传单中发表的反征兵的言论。但是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依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宪法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煽动性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的人提供保护。当一个国家处于交战状态时,许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都会成为阻碍国家采取行动的负面因素,法院也不会认为它们应当受到宪法权利的保护。他认为1917年《反间谍法》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二)“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
“申克诉合众国案”的裁决是美国高等法院关于言论出版自由做出的第一个重要裁决[25],而这里首次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言论自由之司法标准的先河[26]。
在此案中霍姆斯提出了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他举例说一个人在戏院中撒谎、大喊失火,就会引起“明显的、即刻的危险”,那么,这种言论应当受到禁止,即“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保护一个人在戏院中虚假的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27]这一原则被用来判定一种言论是否受到宪法保护,更取决于“从该言论发表时之客观环境以及该言论之性质之观点,去评估该言论有对实际弊害之发生是否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这种评估应是一个危险是否迫切和其程度如何之衡量问题”[28]。
这一标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它意味着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危险产品构成事先审查和事后禁止的理由,该原则在一段时间内成为限制表达自由的依据。这一理论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强大反响。学者们各抒己见,美国宪法学者麦凯认为,这一标准只是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最不成功的方法[29]。美国宪法学者夏皮尔指出这一标准的渊源来自英国的煽动性诽谤的“不良倾向”原则。从理论上,“不良倾向”原则只惩罚未来会导致刑事行为的言论,问题是如何确定言论中有何种东西具有某种倾向,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煽动起不良行为?这样在实践上,政府、法官和陪审团就会注重言论的内容,结果极容易把他们不喜欢的言论视为具有“不良倾向”[30]。美国宪法学者米克尔约翰认为,最高法院就《反间谍法》所作的一系列裁定都使国会立法剥夺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成为合宪,这些裁定使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重要的目的化为乌有[31]。
“申克诉合众国案”里霍姆斯法官只是针对言论自由何时应受到限制而提出了这一原则,并未对本原则的立论根据之类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以至于后来不同法官在应用此原则时“作出从严或从宽两种不同倾向的解释”[32],包括霍姆斯本人也是前后倾向不同。严的解释同“不良倾向”无太大差别,基本是指言论如果有在未来某个时期破坏政府稳定的合理倾向,就应受到惩罚;宽的解释即是霍姆斯法官和布兰代斯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Abrams v.United 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California)等案例中对这一原则的进一步修正。尤其是后来的“布兰登堡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Ohio)确定了这一原则的真正内涵,其基本立场是不允许政府以言论内容为限制标准,言论好坏应由自由讨论选择出来而不受政府决定,这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