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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具体形式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文分析新闻侵权概念时,笔者认为新闻侵权发生在采访和报道两个过程中,对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形式的分析将结合这两个过程进行。如美国第35任总统遗孀杰奎琳·肯尼迪控告记者侵害隐私权案就是一例。以上对新闻采访及报道中可能侵害隐私权的现象进行了简单归纳。由于隐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的表现也必然是多样的,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具体形式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上文已提及隐私权的概念,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什么私事,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干预,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另外,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有所差异。

在新闻活动中,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损害他人的行为[21]。在上文分析新闻侵权概念时,笔者认为新闻侵权发生在采访和报道两个过程中,对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形式的分析将结合这两个过程进行。

(一)新闻在采访时侵害他人隐私权

记者的采访行为有时可能构成侵权,如未经被采访者同意,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等。主要有以下情况:

1.窃听电话

有的记者在采访中为了获取新闻,会采取窃听手段,这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侵害隐私权行为,美国1934年通过的联邦传播法案明确规定窃听电话属于非法行为。2011年7月,英国《世界新闻报》陷入窃听丑闻,这家报纸在采访时多次使用窃听手段。2006年,《世界新闻报》记者克莱夫·古德曼就被曝雇用私家侦探格林·莫凯尔窃听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手机信息,该报还对多位名人进行过窃听。引起这家报纸倒闭的导火线是该报为了获取新闻线索对被绑架女童的手机进行窃听而影响了警方的侦破工作。窃听行为导致这家有168年历史的报纸关张,并引发了世界各界对媒体伦理与法制话题的关注。在我国,少数记者为了获取隐秘材料,在被采访者不知的情况下偷录他人谈话作为写作素材,这很容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监视

新闻记者对采访对象紧追不舍、拍摄照片、记录其行为等,是对他人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空间的侵犯,这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如美国第35任总统遗孀杰奎琳·肯尼迪控告记者侵害隐私权案就是一例。被告盖里拉是一名投稿作家,长期紧跟杰奎琳不舍并偷拍其生活照,令杰奎琳心怀恐惧。纽约州联邦法院认为盖里拉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构成了对他人私生活的侵扰,判决他禁止在杰奎琳周围150英尺内活动,也不能与杰奎琳子女交谈,更不能监视他们。可见,记者对采访对象的严重监视行为足以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构成侵权。

3.侵入住宅

我国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条例都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记者未经允许强行或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应属非法。另外,住宅的范围不仅指居住场所,私人办公室、私人游乐、饮宴等场所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他人也不能非法侵入[22]。如记者去当事人的家、办公室等私人领域进行采访,当事人不同意时,记者不能硬闯入,否则构成侵权。

4.私拆信件以及偷窥他人的文件资料

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个人所有的文件亦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未经允许记者不得探知信件和资料的内容,我国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保护,也应理解为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以上四点也有例外情况,如记者对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涉及隐私的采访该如何认定,我们会在下文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中论述。

(二)新闻在报道时侵害他人隐私权

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作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在新闻作品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第一,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强奸等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新闻媒介对性犯罪案件受害人姓名、地址的保密是各国新闻界公认的一条准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报道性犯罪案件受害人作了限制[23]。由于性犯罪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我国对此类案件往往并不进行公开审理,然而还是有些媒体为了博取受众关注而暴露当事人姓名、照片等。如在2013年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李天一案,李天一案的女主角遭到了网友的搜索,在网上有一组关于李天一受害女子照片遭到疯传,媒体也曝光了其姓名等具体信息,这使得受害女子陷入极度不安状态,最后得到法庭同意准许不出庭。可见,媒体暴露受害人信息对其精神打击是巨大的,这种行为足以构成新闻侵权。

第二,未经许可公开当事人的违法犯罪历史及其他不光彩的历史。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社会及公众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公民的违法犯罪经历虽是事实,但毕竟只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所知,属于隐私。如果被媒体大肆渲染报道,会给其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媒体在进行报道时,除非得到当事人允许,否则不能报道当事人不光彩的“前科”。

第三,不当公开他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婚恋情况、生理缺陷、疾病史等个人隐私。媒体在进行此类报道时应掌握好尺度,应特别谨慎,应估计当事人的感受及报道的社会影响。

以上对新闻采访及报道中可能侵害隐私权的现象进行了简单归纳。由于隐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的表现也必然是多样的,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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