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即是在何种情况下媒体记者对肖像权的使用是合理的。学界列举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包括: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活动的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等,这都属于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有时,为新闻报道或评论配发一些不具有新闻性的含有肖像的图片、录像,如果在内容上确有需要,也可作为合理使用。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范围比普通人要小。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但公众人物的肖像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但如果涉及广告宣传等内容,就不能随意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利益需要
在用图像方式报道各种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社会事件,还有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不可避免要出现各种人物的肖像,公众需要认识各级官员、各领域的知名人士以及各类新闻事件中的主角,这也需要显示他们的肖像。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肖像权应有合理的退缩。有些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照片上披露某些从事违反公德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形象,显然违背了肖像人的意愿,但这是符合社会公益的,肖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二)肖像人默示同意
大多数新闻报道的事实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例如公开举行的会议、公众集会游行、公开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等,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显示参加者的形象也与他们所从事活动的目的和利益相一致或者至少没有违反。以上情况只要没有相反表示,应该推定为肖像人默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们的肖像。
(三)肖像主体的淡化
有些新闻图片、录像是对大型公开场面的记录,图像上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的一部分或是某个场景的点缀,并不是刻意表现某个特定的个人形象,而人们所看到的也只是某些抽象的“人”,而很少会注意到这是某个特定的个人。这里单个人的形象尚可辨认,但他的肖像主体功能已经被大大淡化了。这种形象显示对肖像人的影响可谓微不足道,肖像人一般不会也不应主张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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