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和例外[3]。之所以设置这种限制和例外,是为了在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平衡。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条合理使用的情况,根据这些条款,可以把它们划分为五大类:(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学目的而使用;(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三)其他公益使用;(四)免费表演;(五)特定群体使用[4]。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报纸转载的法定许可、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及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限,也即由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期限[5]。
著作权的保护期分为精神权利的保护期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的这几项权利永远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则为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作者死后的50年。
著作权实施保护期,是为了更好地在保护期内使作者能够充分享有作品带来的精神与经济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设置期限是为了使作者不能长久占有人类文化成果,在智力成果得到回报的同时,也让社会公众更加容易得地获取和受益于这些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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