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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与光明日报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经过周海婴的书面许可,南海出版公司不得行使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被告光明日报社对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将案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周海婴以未经同意转载其作品为缘由起诉,不合实际。光明日报社仅仅是拖欠周海婴的稿酬,而未侵权。
周海婴与光明日报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案件介绍

2001年4月,原告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签订了《海婴回忆录》(暂名)的图书出版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周海婴授予南海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简体中文版出版发行《海婴回忆录》的专有使用权,并规定未经双方允许,任何一方都无权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没有经过周海婴的书面许可,南海出版公司不得行使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2001年9月南海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该书,改名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作者为周海婴。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经南海出版公司同意,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稿酬按每千字50元支付。2002年1月16日,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写信表示,知道连载后,自己一直在收集连载的报纸,但是缺少第一、四、五期,希望有机会肖燕可以找到给他。周海婴还将阅读《生活时报》连载文章所得的正误表寄给肖燕立,希望《生活时报》出刊时能够改正。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又给肖燕去信,期望得到《生活时报》的稿酬答复。《生活时报》制作的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稿酬结算单载明,其转载《鲁迅与我七十年》总共28期10.6万字,稿酬应为5 300元。

周海婴认为,《生活时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和发行权,减少了《鲁迅与我七十年》正版图书的发行量,稿酬计算也不合理,所以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侵犯了其著作权。2003年4月,周海婴将光明日报社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光明日报社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报刊连载的方式使用周海婴作品,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15]

被告光明日报社对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将案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光明日报社认为,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其所属的《生活时报》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已经征得了南海出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商定稿酬为每千字50元,连载前也已经取得了作者周海婴的同意。因此,周海婴以未经同意转载其作品为缘由起诉,不合实际。光明日报社仅仅是拖欠周海婴的稿酬,而未侵权。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生活时报》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只经过了合同乙方南海出版公司的许可而未得到甲方周海婴的同意,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二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析

《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本案中,原告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签订了出版合同,明确规定了南海出版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我与鲁迅七十年》的专有使用权,且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权利给予第三方使用。之后,光明日报社所属《生活时报》在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后,分28期转载了《我与鲁迅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生活时报》到底是否侵权。根据出版合同,规定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生活时报》如转载《我与鲁迅七十年》必须征得甲方周海婴和乙方南海出版公司的共同许可。《生活时报》转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之前已征得了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生活时报》并没有取得使用周海婴作品的权利。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立去信,要求收集报刊、询问稿酬和寄正误表的行为,使得《生活时报》认为周海婴此举就是默认同意该报授权转载。所以,《生活时报》一直以为报社仅是拖欠周海婴的稿酬,而非真正实意义上的侵犯其著作权。但是,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光明日报社连载其作品,从周海婴向光明日报社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并不能表明周海婴授权《生活时报》拥有转载其文章的权利,也不能得出周海婴对光明日报社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光明日报社据此主张其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已获周海婴许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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