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所使用的概念中有几个需要进行特别界定,分别为:“社会变迁”“私人生活领域”和“民间习惯法”。
一、社会变迁
社会变迁不仅可以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12],又可以被视为社会生活中每天都在发生的一种常态、连续的变化过程,但从社会史角度来看,社会变迁不仅仅表现为秩序、制度、结构的变化,更重要也更为复杂的是,社会变迁本身并不意味着在文化上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13]冯尔康将社会史定义为:“是研究历史上社会结构与日常生活的运动体系,它以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等级、阶级、社区、人口的社会构成,以及上述成分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及其变动,构成社会结构的人群的日常生活行为及其观念为研究范畴,揭示其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14]周晓虹认为社会变迁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的突发的、急剧的、演进的或缓慢的变化,是社会的动态表现的一面。”[15]按照冯尔康的“社会史”定义和周晓虹的“社会变迁”概念,社会史中的社会变迁自然应该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等级、阶级、社区、人口的结构性突发的变动,这些突发的变动或急剧或缓慢地改变着社会日常生活。但本书的研究不仅关注在社会结构变迁条件下,婚姻与家庭随之而来的变化,更注重在如此激烈的社会变迁下哪些东西没有发生变化。总之,延续性与变迁性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之一。
二、私人生活领域
阎云翔认为:“私人生活领域指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既不受公众监视、也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那部分个人生活。”[16]他的定义从人类学角度出发,借鉴了法国历史学界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定义。而本书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定义认为,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受任何外部干涉的个人生活,这个区域是具有弹性的,但其核心区域一定是不会被长期干涉的个人生活领域,主要包括个人情感、家庭生活和生活方式等。
三、民间习惯法
社会不能够容忍无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长期的无序,因此,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这种“法律”多数的渊源正是民间社会中的不同习俗。可以概括地将其称为“民间法”或者“民间习惯法”。
四、研究区域及时段的划分
因为资料来源的限制,本书研究的华北地区,主要包括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包括平原省[17])、北京市、天津市。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重大变革都发生在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期。对于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在当代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首先50年代是当代史的开端。研究当代史从50年代起步,不仅是研究时序展开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50年代初开始或从更久远处启动的一切,仍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我们当下的社会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50年代为今日之基础,影响既深且远,今日之结构、框架,均奠定于此时期。[18]正是由于此时期在当代史中的重要意义,本书的研究时段主要界定在1948~1957年之间。无论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管理模式讲,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的农村和明清时期没有实质的区别。特别是此时农村家庭在财产继承和分家方式等重要家庭事务上,起支配作用的仍是传统民俗而不是新式法律。所以,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村民众的婚姻和家庭行为作为传统社会的类型,与实际不会有很大出入,至少在华北农村如此。[19]本书研究的华北地区在1948年以后基本都建立了革命政权,婚姻家庭开始了其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经过近十年的变化,到1958年左右,华北地区的婚姻家庭已经由传统走向了新型的婚姻家庭。本书研究以这一时间段为主,但并不局限于与此,根据研究的需要向前后延伸若干,以便更多地说明婚姻家庭变革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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