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5年(1926年)时,潘光旦曾经做过一次全国性的婚姻调查,共计调查131人,范围分布于全国各地,但被调查者多数受过不同层次的教育,考虑到民国时期受教育者多数属于经济较为富庶者,受到新思潮影响较深,仅就婚姻年龄一项分析,就很能代表民国时期受过一定教育的人群婚姻发展的趋势。“如以男子25与女子20为适当之婚姻年龄,又如以此次应征者为足以代表社会各界,则可见一般婚姻之举行,似有展缓之倾向。如以应征者为社会中开明之分子,则谓社会中比较开明之部分,已有迟婚之倾向。”[4]1930年对燕京大学男生的一次关于婚姻家庭的调查中,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并非完全被人排斥。“42人中,对于自己婚姻满意的28人,占66.66%;不满意的14人,占33.34%。28人满意中,3人是自己订的;14人是家庭订的;11人是自己与家庭合订的。不满意的14人中,12人的婚姻是家庭订的;2人是自己与家庭合订的。”[5]同年对燕京大学60位女生所做的调查中,关于婚姻的目的和婚姻的主持的结果则更能表现出时代的进步和传统习俗的延续,“调婚姻之由父母主夺,今后将归消灭,但今观上表可知父母之意见,亦颇为女生所注重,赞成完全自订者不过多完全家订者2人,可见婚姻选择之裁夺,在现代女子,尚以为比较丰富之经验,比较冷静之态度,在今日之婚姻,实能占不少势力。”[6]从这些受教育层次较高,或者说是开明的阶层中不难发现,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迁,然而这并没有完全消除传统的婚姻家庭传统,在调查中隐隐约约反映出新旧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存与博弈,但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依然是主体,婚姻自由作为新鲜事物在民国时期得以提倡,青年男女因其关系自身幸福也格外看重,但是由于婚姻自由和传统势力发生冲撞,真正能够实现者比例有限。在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历史舞台上,到处都在演绎着情节迥异的青年抗婚的悲喜剧。[7]
华北农村地区又是另一番景象。1930年社会学家调查了河北定县一个有2188口人的村庄后认为“青年妇女不改嫁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而是经济的。又在农村社会里富有家庭的男女相配,只要门当户对,再有媒妁的撮合,就可成功。关于穷苦家庭男女的成双,则还没有脱离古代买卖式的婚姻,男的方面必须出大量的聘金才可。这是因为女子的父母必须用孩子换来的金钱做生活费,所以许多穷苦的男子不幸妻亡就不再讨媳妇了。男子守鳏的很多,也正因此。”同时,调查者还发现该村的平均婚姻年龄为20岁左右,在当时并不算是太早,调查者认为:“中国社会情况怎样,仍未脱离农村经济时代,人民生活程度低得很,文盲的数量又比各国高;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训的暗示,结婚年龄自然就早的多了。”[8]在河南农村,情况也颇为类似,“南阳人民,通常结婚甚早,以男二十,女十八为最普通,仪式甚繁,近来稍简略。”[9]民国时期农村社会的婚姻大多数保持了传统形式,这与农村的普遍穷困有很大关系。1938年燕京大学社会学者对北平郊区清河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的农家这样的一年辛苦所得,竟是有限的可怜。按平均每家耕地亩数,和平均每亩每年出产值算来,平均每家一年的田场的收入,不过160元左右而已。其中再除去田租,田赋,地底钱,牙税等,所剩下的生活费更不可观。所以一般农家们的衣食住物质享受程度可不言而喻,至于教育费,医药费,娱乐费等更是微不足道”[10]。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下滑,婚姻状况更加趋于传统,婚姻陋习层出不穷。报告中还提到“10村女子在可婚年龄(过15岁者)而已嫁者,竟占可婚女子总数的95.4%,而过20岁而未嫁者,只占1%;10村男子中在可婚年龄而已娶者,占可婚男子总数78%,过20岁未娶者占13.3%,过30岁而未娶者还占6%。男子晚婚或终身不娶,以贫穷为一大原因”[11]。傅建成总结民国时期华北的婚姻家庭特点是:“包办婚姻流行,早婚恶习盛行;买卖婚姻严重,妇女地位低下”[12]。种种婚姻家庭陋习,背后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华北地区农民的极度贫穷和国家局势的动荡不安。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的农民大多是入不敷出的,且有贫困化加深之势,农民生活之所以如此贫困,主要是由于耕地不足、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手工业步履维艰、商品交换中的弱势地位、苛重的租税剥削、高利贷资本的榨取以及频繁的天灾人祸等因素合力造成的。[13]
一是华北地区严重的贫困导致的婚姻习俗的保守和婚姻陋习的盛行。如“晋南不少地区至今在群众中还盛行着父母主婚和买卖婚姻。猗氏县东翟头村是一个近百户的村子,去年共娶过28个女人,就花了四百多石的麦子的身价,比全年公粮负担大出九倍”。[14]在社会局势动荡的时期,婚姻家庭问题容易引发阶级矛盾。例如,河南郏县62户人家的张召村就有58个妇女诉强奸苦;淮阳十区七千人的斗争大会上有4个妇女诉苦,有要父亲的、有要丈夫的、有要儿子的,全场哭成一片。从开封两个区的统计中来看,参加诉苦算账的共2333人,其中2113人是女性,占总数的52%。[15]即使在相对开放的城市中,这种阶级矛盾也广泛存在。以天津市为例,社会上层及上层民主人士中重婚纳妾、玩弄女性的很多,贩卖人口、残害妇女的事不少。回汉民的婚姻纠纷不断发生。家庭中地位不平等,干涉子女的婚姻,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学习,不和睦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16]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历史文化传统又不尽相同,习俗和生产方式更是多种多样。近代中国社会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以往传统社会的特质,即使是婚姻家庭这种最为稳定的形态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地域性。许多学者认为,近代中国家庭规模存在地域上的不平衡性,特别是华北地区的农村家庭在规模、结构和类型上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17]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华北地区,在婚姻家庭及众多方面仍旧延续着民国时期的社会旧状态。
二是民国时期中国社会整体呈现出的是一种不平衡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整体上所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种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性更多的是基于民国时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一种长期积累的差异性。家庭变革的不平衡性包括地域的不平衡和阶级、阶层的不平衡。就华北地区来说,婚姻家庭的不平衡性表现为区域的不平衡、社会阶层的不平衡以及城市与农村发展的不平衡。城市和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区的婚姻家庭状况领先于中共婚姻家庭改革者的期望,个人本位意识不断提高,注重夫妇情感的婚姻家庭模式广泛存在,甚至相比今日社会亦毫不逊色。在这些地区,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对于婚姻家庭的看法甚至与当今社会并无太大差异。然而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却存在着与这些发达区域不同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做法,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模式并未随着民国时期婚姻家庭改革而发生太大的变化,数千年来的婚姻家庭传统依然延续,一些陋习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婚姻家庭之中。总体上说,民国时期的华北地区在婚姻家庭方面所呈现出的是一种不平衡的存在与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