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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自由问题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中,对于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理解就是恋爱自由。而作为国家来讲,自由恋爱仍是需要以生产为中心。有些团干部还干涉别人恋爱自由。天津师院一团分支竟因一团员曾先后和几个女同学搞恋爱而要给予处分。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又出现了婚恋过度自由的现象。如二区有一个妇女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离婚5次。[32]自由恋爱与其他婚恋观念的冲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是国家话语与社会习俗
恋爱自由问题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中,对于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理解就是恋爱自由。但是自由恋爱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其被接受的过程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错误理解自由恋爱的现象。而作为国家来讲,自由恋爱仍是需要以生产为中心。国家提倡的自由恋爱观念可以用以下文件的表述来概括:“何谓正确的自由恋爱?在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双方出于自愿,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要慎重把感情基础建筑在互助、互爱、互相鼓励生产、学习、互相帮助基础上,谁也不要依赖谁(但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并且恋爱不能影响生产与学习,恋爱不是第一,不要偷偷摸摸神秘化。没有离婚,就又去恋爱,是不应当的,是妨害人家的家庭安乐,工人兄弟姊妹之间,不应拆墙脚,这种人大家应耻笑他不道德。不应随便发生肉体关系,私生子是不对的,但溺死了就犯法,既犯了错,就不要再犯法。”[24]国家寄予希望的自由恋爱包括了相当多的条件,而且这种新的自由恋爱的观念是对婚姻家庭整体道德标准的重新定义,不只是简单婚恋双方的标准。甚至一些自由恋爱的行为也被认作是“不自由”。将自由恋爱看成是轻而易举的事,见一两次面,或一块吃一顿饭,看一次电影或别人介绍一下,就马上要结婚,或骑马找马,恋着这个,又爱上那个,从来不拒绝,闹得别人晕头转向,闹情绪,或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又去与别人搞恋爱。因恋爱而影响生产的亦常有,在车间去谈心,不管机器而出白花,棉纺五厂有一女工友,在恋爱时期,只想装束,而把分头针织到布上还不知道,或有的搞起恋爱来总好旷工、请假、不学习、不上夜班。[25]国家所希望的婚姻自由实质就是新的婚姻家庭道德的标准,但是这些新道德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被社会所内化。

传统婚姻习俗注重长辈在婚姻选择上的决定性权利,尽管国家积极宣传婚姻自由的观念,但这种观念并没有真正地为社会所完全接受。阎云翔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书中提到,当时父母对后辈的婚姻有着无上的权威;而当时的年轻人,尽管有一些人开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却没有多少争取婚姻自主的愿望。第一桩值得注意的自由恋爱事件发生在1961年到1962年间。[26]阎云翔调查了下岬村1949年到1959年38位结婚的男性,其中包办婚姻占73%,介绍婚姻占24%,而自由恋爱只有3%。不只是农村社会,城市的婚恋状况也大致如此。孙立坤在对河南省教育学院1949—1965年结婚的142对家庭所做调查发现,父母包办的占88.03%,别人介绍的占9.15%,自己认识的只有2.82%。[27]刘中一研究华北某村后认为,一般而言,传统乡村社会认为爱情是个人情感冲动和张扬的产物,不符合乡村社会的封闭和保守的本质;相反,对爱情的抑制,则会促进家庭、家族等集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因为乡村社会中的婚姻背后,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再生产的自然延续,依靠生育延续香火成为最高的目标,而在这样的目标下面,任何的激情都可能演变成颠覆整个社会秩序的“导火索”,一直被严加防范。[28]这些研究都说明,新的婚姻家庭观念的确立并不像国家所期待的那样顺利和迅速。即使在全力改革婚姻家庭时,国家政权所提倡的自由恋爱也只是少数。恋爱自由更像是国家政权对于婚恋的话语表达,自由恋爱是一种话语而非社会实际需要的标准。即使在大学生群体之中,恋爱自由的观念也是不能被完全接受的,包括相对开放的大学生群体。天津师院一同学不愿看婚姻法,怕人家说她太着急了。很多一年级学生怕难为情,不敢搞恋爱。河北师院一团干部(党员)经常和一女同学团小组长研究工作,有人猜他们在搞恋爱,他气愤地说,“我是党员哪能搞恋爱,也把我估计的太低了”,从此他再不找团小组长谈工作了。有些团干部还干涉别人恋爱自由。天津师院一团分支竟因一团员曾先后和几个女同学搞恋爱而要给予处分。中文系一团员干部把一对较为亲近的男女学生强行编入两组,以限制两人接近机会。河北师院有两个团员想搞恋爱,征求团组织意见,该团小组长也未加考虑就说别搞了。[29]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恋爱自由的抵制是一种社会的群体效应,反映出社会对于恋爱自由的不接受态度,这与当时社会整体的对于婚姻自由的婚恋观念有关。个体并不一定持有这种态度,如本书在论述择偶观念变迁时就指出天津市的大学生群体里有着异质互补的择偶观念,而这种观念的外在表现就是婚姻自由。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又出现了婚恋过度自由的现象。一些女性对婚姻问题不慎重,只注重婚姻自由而忽略了其背后的新道德观念。郑州市的工人群体对婚姻自由认识有错觉,缺乏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品质,表现在未结婚先发生关系,已结婚还和别人谈恋爱,女工和有妇之夫恋爱亦认为是婚姻自由。[30]婚姻自由不等同于恋爱自由,在婚姻自由的宣传中,又被不少群众所误会,导致婚姻自由也就是恋爱自由。如由于有的妇女觉悟不高,对婚姻问题不重视,在区登记领到结婚证后,不多天又和别人搞恋爱,又到外区登记领结婚证,如先批评教育,区负责登记之同志想不通,强调群众反映不好。该妇女是否应给刑事处理?[31]国家政权的婚姻话语虽没有能很有效地干涉到私人生活领域,但是私人生活领域有时却主动地引进了国家的力量,在上述的例子中,出现了很多“闪婚闪离”现象,如果只是包办婚姻,很难想象会有这类问题,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的话语如何表达会根据私人生活领域的具体需要而变化,并无固定划一的模式。天津市妇联的报告就揭示出,由于有人对婚姻处理不慎重,而出现了刚结婚即离婚的现象。因为他(她)们认为现在有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据七区1951年5个月的统计,结婚不到5个月即离婚的有15件,其中结婚不到三四天即离的有5件。如二区有一个妇女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离婚5次。五区药王庙的张某才16岁即搞恋爱,不好好生产也不学习,家里人劝阻他,他说:谁也不能干涉我的婚姻自由。对于部分男女青年对婚姻处理不慎重的现象,今天我们还不必过分地去干涉。因为今天基本问题是真正自由自主的婚姻关系还不多,买卖、包办的婚姻还普遍的存在,但是对于这种已影响生产与学习的现象,还应注意加以教育,以便他们认识真正婚姻自由的精神。[32]自由恋爱与其他婚恋观念的冲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是国家话语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冲突,终究要服务于婚姻家庭变革和社会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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