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对于离婚持有一种否定的态度,不仅是女性缺乏离婚的权利,即使男性离婚也并非易事。“此种观念(畏惧离婚之观念),自宋以后,遁至明清,益变本加厉,视离婚为大恶。士大夫纵遇悍妻,亦惟容忍,不敢轻冒不韪,唱言离异,而妇女配恶夫,更无论矣。”无论男女,在传统社会之中离婚都并非易事。关于离婚的原因,还分多种情况,“一为律为婚,二义绝,三七出,四法定之原因,五政治之原因,六其他之原因,七协议之离婚”[41]。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国家一反传统至近代限制离婚的态度,认为离婚是时代的进步,是女性地位上升的标志。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在离婚方面阻碍大,故特给以保障,这是否会引起随便离?不会,因三、四、六各章都规定了夫妻子女间应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采取负责的严肃态度。离婚案件多的问题在婚姻法公布后,有许多原受封建婚姻压迫而提出离婚重新找心爱的对象这并没有什么坏处,这不是乱搞,这是新婚姻法目的,因为新社会中女方没有当奴隶的义务。[42]在国家推动婚姻家庭变迁的大背景下,再婚观念发生巨大变化,再婚不再是“丢人现眼”的事情,而成为女性反封建、追求个人幸福的象征。1953年山东省一个关于农村婚姻的调查报告指出,在农村社会中再婚观念有了巨大变化。男女离婚、寡妇改嫁逐渐得到了自由,不受社会阻碍,“活是你家人,死是你家鬼”的说法已有显著变化。三年来因虐待与其他原因自由离婚者两对;寡妇改嫁者两人,群众称赞说,“寡妇光棍两相好”。[43]社会中再婚观念的重大转变,为妇女实现婚姻自由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
一、从宽松到严格:离婚自由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变革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而离婚政策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政治因素对于离婚问题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离婚案件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上升,以郑州市为例,“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44]。可见,从1949年到1953年,郑州市离婚案件上升了近6倍之多。“据内务部统计,1950年5月至1952年6月就全国100多个县市统计,该期间离婚结婚比高达42.6%,即每2.3对夫妇结婚即有一对夫妇离婚。1953年的离婚率为0.93%,1954年为1.27%,1955年为1.48%,1956年为0.9%。”[45]这一统计中,虽然1953年的数据不全面,但大致上可以看出,1949—1955年间新中国处于一个高离婚率的状态。一方面是婚姻问题积压得太多,短时间内井喷式地爆发。另一方面,为了推动婚姻自由,国家采取极为宽松的离婚政策,甚至是支持。如荥阳县对于离婚案件采取了有求必应的处理方法,荥阳全县两个月判决离婚的295件,只三区就办理了213件、占全县的73%强。[46]1950年天津市的婚姻案件多数也得到了国家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一些涉及严重压迫妇女的婚姻案件,毫无疑问地得到了国家支持。就婚姻法颁布后即5至8月份已结的1587件婚姻案件,从纵面来看,因感情不和离婚的98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61%强;因重婚离婚的152件,占9%强;因父母包办离婚的124件,占8%弱;因虐待离婚的107件,占6%强。在这些案件里男方提出离婚的698件,女方提出离婚的1047件,尤其是因重婚离婚的、因虐待离婚的绝大部分为女方,虽然根据新婚姻法妇女的觉悟提高了,反抗性增强了,但就8月份已结623件婚姻案件(其中包括刑事部分)来看女方提出的为399件,男方提出的为224件;从成分上看,992人中城市贫民占的数字最大为38%强,其次是小资产阶级占22%强,在城市贫民371件案件中249件是女方提出的,占总数的67%;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的比例最大,女方尤多,在992人中,如原告男文盲24人,而原告女文盲237人,在大学程度的离婚案件,992人里只有10个,并且都是男方提出的。”[47]在婚姻颁布后的3个月内,天津市的离婚请求绝大多数得到了满足,而在离婚案件中,却是社会阶层低下的妇女提出的最多,而社会地位高的男女婚姻则显得较为稳定。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宽松的离婚政策不仅带来了婚姻自由,而且还附带了婚姻的草率。1955年济南市的婚姻案件报告中就指出,婚姻自由也不能很好地稳定婚姻。轻率结婚和轻率离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年人的婚姻关系(即过去强迫包办的)基本上稳定下来了,虽然男女地位和关系尚待改善,现在提出离婚的多是青年夫妻,他们的婚姻一般是自主的,并非父母包办。据市一区第三季度的检查,20对离婚的就有13对结婚不到1年的,甚至有的结婚3天就离婚,这些离婚的也多是青年自主的。据调查三区一所和四所在去年一月至八月份85对结婚的就有很多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上的,在这种观点上喜新厌旧所造成的婚姻纠纷也不为过。据目前情况看,机关干部也甚为严重,如市法院在今年一至二月受理的51件离婚的就有19件是机关干部,其中15件是因男方喜新厌旧而提出的。[48]离婚案件的增多是妇女婚姻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但同时也表明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的脆弱,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这种不受节制的离婚处理方法产生出众多的问题,从1955年开始国家对于离婚的处理逐步转向了限制,在调节和审判的工作作风上,应按照婚姻法第八条之精神,耐心地对离婚当事人进行教育,改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承办案件人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深入了解情况,弄清原因,绝不许主观臆断,以免发生意外,对自主婚姻要求离婚的,要严格控制,一般的可以说服教育,不予判决离婚。[49]国家对于离婚问题的处理由宽松到限制大致是以1955年前后为期。在基本解决婚姻自由和妇女劳动力资源问题之后,过多的离婚会导致出现大量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1955年前后,国家开始采取限制离婚的举措。1957年天津市民政局对于离婚问题就指出,一要弄清造成离婚纠纷的原因。其方法是采取当事人面对面的谈话与深入调查相结合。面对面的谈话易于起争论,便于从中寻找矛盾、找出是非和离婚的真正原因。所谓调查研究即对当事人有服务机关的,亲自到服务机关去调查,如系居民则到居民区调查。二要耐心地进行调解教育。(1)喜新厌旧,第三者破坏,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应该加以反对,对于思想腐化堕落者所提出的离婚,是群众反对的,应进行调解教育,一般不准予离婚。(2)对于封建残余思想所引起的离婚纠纷,均应采取教育和好的办法,不应该认为是封建包办就轻易批准离婚。(3)对由于草率结婚所造成的离婚纠纷的处理,要十分慎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4)对于家务问题造成的离婚纠纷,往往是双方意见有分歧,互不相让,一时气愤提出来的,真正原因不是出于感情不和,不批准离婚。[50]对离婚自由从支持到限制,是国家政权逐步看到过高的离婚率带来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并引发了不少社会潜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国家政权对离婚自由的支持,源自于国家希望能够快速推进婚姻自由的婚姻观念而不是推进草率的婚姻。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又出现了一定的矫枉过正,导致离婚的不易。
二、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离婚
1949—1952年平原省法院判决的45件离婚案件中,以包办为离婚理由的13件,以虐待为理由的15件,以感情不和为理由的14件,其他3件。但这45件离婚案件中,真正是包办婚姻导致离婚的只有3件,其余的原因仍是虐待和夫妻感情不和,然而虐待和夫妻不和的离婚案件又都是首先要强调婚姻是父母主婚或包办。在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包办婚姻导致感情不和,导致男方虐待女方,夫妻双方不堪封建包办婚姻而离婚,这是1949年到1955年之间离婚理由。据郑州市1955年统计,市人民法院自1954年5月到1955年9月底,共处理婚姻案件755件,婚姻案件在1949年占民事案件的23%,1950年占民事案件的32%,1951年占民事案件收案的不利5%,在1954年底以前,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第二位,1951年则占民事案件的第一位,并且8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离婚原因:在婚姻法颁布以前多是重婚和买卖婚姻,而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则多是感情不和。在640件离婚案件中因感情不和的就有438件。[51]包办婚姻不仅会对女性造成伤害,对于男性也会有类似的危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也有不少男性主动打破包办婚姻的枷锁,保护了青年男女的婚姻幸福。河南省南阳专区就有类似的例子。离婚方面,由母亲和父亲家庭包办的婚姻,现在离婚的很多,如西峡县的一农民是父母包办婚姻,在结婚时他父亲说,那女人是粪也得接回来。婚后桂堂的哥哥跑出去做生意,又在外面结个女人。前边女人看日子过不成,出外给人家做针线,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婚姻法,两人离了婚,双方现在的日子过得都很好,群众也满意。[52]在山东单县的黄顺堤村,村里的党、团员和村干部对离婚自由也给了很大支持,比如黄顺堤村王某,父母为了娶儿媳妇替自己做活,11岁时就给他娶了19岁的媳妇,到15岁时就觉悟到自己长到20多岁,老婆就成了老妈子,心内就有些难过,从此整天在外边流荡,婚姻法颁布给他指了条出路,他要求村干帮助解决婚姻问题,开始父母和妻子都不同意,村干部便进行调解,但也不能解决王某的根本思想问题,因此村干部便向女方进行动员,说明夫妇不好家庭不和,日子也过不好,经过十余天动员结果,打通了女方的思想,到区离了婚。离婚不久,王某就和一个寡妇阎学真结了婚,夫妇两个一块下地拔草,同时参加民校学习,过着愉快的好日子。这一事实告诉群众,婚姻法不光解放妇女,同时也解放了男子。[53]包办婚姻的存在是由于农业社会生产方式下,婚姻双方缺乏交往的机会,由长辈作为婚姻的决定者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这种包办婚姻很少考虑婚姻当事方的感受,因此也往往导致婚姻的不幸和破裂。
在离婚的理由中,包办婚姻、虐待、感情不和成为最能支持离婚的理由之一,但是无论何种理由的离婚,首先就是强调婚姻并非自愿而是父母包办。那么,这种离婚理由究竟是否符合现实情况?
1951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书中写道:“若以父母包办为离异理由,那中国人将有百分之九十都要离婚,这是脱离现实的,不合情理的。”[54]1954年河南省妇联对厂矿婚姻状况的调查发现,不少厂矿普遍存在婚姻问题。青年工人中存在着不正确的恋爱观点,选择对象条件过高,挑选不易,致情绪不安,影响生产,结婚又很难巩固,使青年工人长期地背着婚姻包袱影响了生产。工人中有借口和对方工作性质不同,提出离婚的,如郑州国棉二厂有4个女工就是这样;职工中不少想找女工结婚,对自己的老婆采取打骂、逼迫的方法,要对方离婚。新乡某厂家属委员会提出:“工会号召我们管好家务带好孩子,鼓励职工生产,我们哪一点没有做到,可是工人提出离婚,工会为什么不教育工人呢?”[55]类似情况不仅发生在厂矿企业之中,一些干部群体此类问题更是突出。天津市《婚姻法》调查中反映,有些老干部进城后提出与家乡的老婆离婚,被解放区来的女干部及城市的新干部反对说:辛苦地盼着过好日子,刚过上,又被离掉了,有了这条规定(指包办婚姻应离婚)他们更有理由离婚了。有的下层男人则说:咱穷,女人嫌穷爱富也得离婚,亦表示不满。对此条反对程度最深的,不接受解释的是老解放区的下层妇女干部,自己工作能力不足,丈夫比自己强,唯恐离婚。[56]由以上例子可见,包办婚姻并不完全是离婚的理由,婚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有着更为复杂的考虑。此外,一些离婚现象背后真正的原因是政治因素。1951年郑州市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指出,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以来,许多反革命分子所遗弃的妇女,也击碎了等待反革命丈夫归来的幻想,划清了敌我界限,要求与反革命丈夫脱离者有51起之多。[57]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一些纪实文字也反映了政治因素的重要影响,如有人问干部,我们虽是包办的,但不愿离婚是否可以,干部慎重地说,我们已经登记上去了,以后怎么办,由上级决定。有的地方提出“寡妇必须改嫁”,有个贯彻婚姻法的试点单位,工作快结束时,工作组发现还有寡妇没有改嫁,觉得任务还没有完成,就动员一个有儿媳的45岁的寡妇改嫁给她20岁的干儿子。[58]如某县有个区领导,认为本区的离婚率不高,为了做出成绩,竟然搞突击离婚。只要两口子吵架,马上有干部上门动员离婚。只要是寡妇,不管具体情况,非逼着人家再嫁不可。老百姓非常不满,称这位领导为“离婚书记”。[59]离婚成为一种政绩,这反映了国家在改造婚姻家庭方面急切的心理和浮躁的心态,这一时期过高的离婚率恐怕也与此有很大的关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自由主要依靠政治力量推动,自然就很难避免政治对离婚方面的干涉。而这一时期的离婚原因中,也充满了政治色彩和政治口号。但从整体而言,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的离婚潮,确实打破了不少封建包办的婚姻,为婚姻家庭整体的变迁做了铺垫。
三、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离婚
自1955年前后,经过前几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状况出现了很大的变革,此后在离婚的理由方面也开始有所变化,从过去强调包办婚姻和虐待对方的理由向感情不和等多元原因转变。1955年山东省离婚登记31998对,其中因感情不和离婚27400对,一方受虐待离婚3045对,重婚406对,处理的方式为调解不离14604对,转交法院9789对。[60]城市之中,离婚理由多元化表现得更明显。在天津婚姻问题以离婚问题占多数,有103件;子女生活费问题29件,受婆婆精神虐待的27件,其他41件则为军人婚姻问题,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干涉婚姻自由问题,通奸等问题。离婚问题中由男方提出的57件,女方提出的46件。男方提出者,大部分因男方强调包办婚姻而坚持离婚,同时女方多为农村妇女或城市家庭妇女。女方提出离婚者,则多为男方在外搞女人,因而夫妇感情破裂,也有少部分妇女存有资产阶级思想,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而对丈夫不满而离婚的。[61]在婚姻家庭变迁业已5年之后,封建包办的离婚理由显然已不符合时代话语的要求,因此,这一时期的离婚话语又开始转向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1955年7月郑州市妇联报告指出,城市中的离婚多数是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据今年春季对二七区离婚的检查,1956年二七区协议离婚的136对中,干部、工人占69%,不少人是沾染资产阶级意识才提出离婚。属于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好的有99起,占43%。离婚案件,发现女方作风不好的也不少,据二七区去年的离婚检查,其中91对离婚案件中,发现女方作风不好,个别人品质很恶劣。[62]1957年天津市民政局报告对233起离婚案件进行分析,认为包办婚姻已基本不再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原因了,离婚案件的缘由开始多元化,其中追求个人生活的幸福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根据天津市1957年第一季度对各区批准的233对协议离婚案件的检查情况来看,离婚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由于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喜新厌旧,第三者破坏引起离婚的共51起(占22%);由于旧的封建思想造成离婚的共36起(占15%);由于草率结婚而引起离婚的共67起(占29%);由于家务纠纷,一时气愤而引起的离婚共38起(占16%);由于不合理的婚姻而引起的共41起(占17%)。这类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些曾经做小老婆的女子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过后有了职业,经济独立了,政治觉悟提高了,为了摆脱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而提出离婚。另一种是有些人因对方患有不治之症或生理缺陷、性功能障碍等影响夫妻正常生活。[63]应该指出,离婚的理由在1955年前后也出现了固定的模式,封建包办、感情不和和喜新厌旧成为固定的几种离婚理由。这一方面说明了婚姻自由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变革有了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则说明社会关于婚姻家庭形成了新的道德观念,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注重夫妇感情成为家庭和睦的首要因素。天津市《婚姻法》宣传的相关报告指出,我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数从1958年以后是逐渐下降的,但自1961年以来出现大幅度上升。1962年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9696件,比1961年的5429件上升78.6%;比1960年多达85.4%。其中市、区法院1962年共收5954件,占民事案件数的51%,比1960年上升53.9%;各县法院1962年共收4629件,占民事案件数的83%,比1960年上升达205.5%。从婚姻纠纷的原因看,城市中以草率结婚、草率离婚以及资产阶级喜新厌旧为多,据河西等四区1961年统计占50.7%;农村中以封建包办残余和半包办婚姻为多,据固安、香河两县1962年上半年统计占68%。此外,向民政系统要求离婚的,1961年有940件,1962年有1069件。[64]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女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受着传统思想的束缚,许多妇女虽深受各种虐待,但还未觉悟到应该积极起来向旧的封建思想与行为做斗争,或者忍气吞声,或是走上消极的道路。像以上这种情形很多,正说明很多妇女在旧道德传统的影响下,还不敢起来进行斗争。从思想上来看,主要是宗法社会的“夫权”思想对于妇女的束缚;从经济生活上看,由于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因此也束缚了妇女斗争的勇气。因此,针对这些具体思想情况,积极教育和鼓励妇女向封建残余做斗争,消除封建思想,是贯彻婚姻法应注意的问题。[65]社会虽然对离婚有一定的接纳,但对于再婚却没有离婚那样容忍,特别是对再婚妇女带产更是如此。郑州市妇联报告中提到,干涉别人离婚自由及阻挠寡妇改嫁,这类事件的发生是与我们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分不开的。有些群众对离婚及因不忍再行寡居而重行改嫁之妇女采取讽刺态度。[66]国家对于再婚妇女的支持力度是空前未有的,但社会习俗对于再婚女性抱有深刻的成见,使得再婚妇女难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即使得以实现,往往也是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再婚问题的出现多数还是由于传统习俗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在国家大力推动下,女性再婚已不是太大问题。应星在研究1951—1976年西南某村时认为,新中国对于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女性的塑造,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婚姻制度经历过两次激烈的政策转变。第一次转变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通过第一部《婚姻法》,极大程度上解放了妇女,史无前例地贯彻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第二次转变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由于废除封建婚姻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更基于国家对社会秩序安定的考虑,离婚自由在现实中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国家重新开始强调家庭的稳定。妇女解放作为一个政治原则依然得到了确认。[67]20世纪50年代离婚自由的变化表明了,国家一方面试图把新中国的女性改造为具有突出时代特色的新一代女性,另一面又想利用妇女稳定家庭。中国政府的妇女解放目标已经不只是对婚姻家庭的改造了,还包括新一代女性形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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