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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形式的转变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部分,恩格斯描述了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变过程。换言之,美洲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氏族、胞族和部落等是最典型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与之极其相似。酋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平事务,酋帅则主要负责领导军事行动,发布军事命令。酋帅的权力则是实际的,同时也是阶段性的。因为,只有严格遵守这一准则,才能保证氏族的存在。这是由当时财产极少的情况决定的。
社会组织形式的转变_《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导读

在这一部分,恩格斯描述了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变过程。他着重分析了作为氏族制度典型形态的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分别考察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德意志人的氏族和国家的职能与特征,梳理了各氏族转变为国家的过程,指出国家代替氏族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国家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揭示了国家的阶级统治的本质。

(一)易洛魁人的氏族

该章主要以北美易洛魁人氏族为典型,分析了全盛时期母系氏族组织的结构、习俗、职能和特点,阐明国家产生之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揭示了氏族制度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

摩尔根之于史前史研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指出了通过探究家庭制度来追溯家庭形式的科学方法,还在于他明确指出氏族制度在远古时代普遍存在的状况。他指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用动物来命名的血族团体与在欧洲的希腊、罗马人的氏族等组织形式是极其相似的。在恩格斯看来,由易洛魁人所代表的美洲的氏族是氏族的原始形式,而希腊-罗马的氏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换言之,美洲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氏族、胞族和部落等是最典型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与之极其相似。基于此,恩格斯指出,从野蛮时代直到文明时代开端,甚至再往后一点,氏族都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这是原始时代即国家产生以前的各历史时期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恩格斯对摩尔根使用的“血族团体”一词进行语言学的比较分析,指出该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形式虽有不用,但其涵义都指出于一个共同的男始祖的世系,“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至于氏族的兴起,早在对普那路亚家庭的分析中就“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构成状况。“凡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且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成为一个确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员,这样就组成了氏族。”[117]只不过这时还广泛流行着母权制,氏族的延续都依靠女系。后来,私有制出现后,母权制转向父权制,氏族才依靠父系延续。摩尔根对于氏族的本质及其起源的发现澄清了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一直以来都未弄清楚的历史问题。

摩尔根列举了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纳卡部落的氏族,概括了易洛魁人氏族的习俗:(1)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的成员中选出,并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酋帅则可以从氏族之外选出,也可以出现空缺。酋长与酋帅在职务上有差别。酋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平事务,酋帅则主要负责领导军事行动,发布军事命令。酋长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酋帅的权力则是实际的,同时也是阶段性的。(2)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但这需要由氏族成员共同作出决定。另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罢免酋长,甚至可以违反氏族的意志进行罢免。酋长的职位名义上是终身制的,但在实际生活中,道义上好坏是衡量一个人是不是适合做酋长的主要标尺。(3)成员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一规则在群婚制之后就已经成为普遍通行的法则了,因此是氏族的基础。恩格斯指出,“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因为,只有严格遵守这一准则,才能保证氏族的存在。“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恩格斯在此再次揭示了麦克伦南先生混淆氏族与部落而提出所谓外婚制与内婚制区分的错误。(4)死者的财产归氏族所有。这种财产必须被留在氏族之中,决不能外流到其他氏族。这是由当时财产极少的情况决定的。在继承方式上,母权制的存在决定了财产只能依母亲的世系来继承。(5)成员必须互相援助、保护,帮助报仇。这是因为,只有通过氏族这个整体保护每一个人,才能保护自己。这一规定还产生了“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6)有固定的人名。氏族成员的名字,也直接地表明了他属于哪个氏族,同部落的其他氏族则不能使用这个名字。同时,氏族成员的名字需要经由部落会议宣布才具有正当性。这个特定的名字标明他是氏族的一部分,享有氏族成员的权利,也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7)可以接收外人入族,并由此吸收他们作为整个部落的成员。在生产力比较低下的年代,俘虏往往会被杀死,同时由于氏族的规则,他们也可能被收养入族。一旦入族,他们就具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和义务。(8)有专有的宗教仪式。酋长和酋帅被看作“信仰守护人”,执行祭司的职能。在生产力比较低下的时代,宗教信仰是人们解释尚未理解的现象的主要方式。当人们还不能真正把握现象的本质时,他们便运用一种神秘的方式来关联这些现象。另外在这一时期,图腾、祖先崇拜也非常普遍,这一点通过氏族的名称如狼、熊、龟、海狸等可以窥见一斑。氏族中有威望的人便自然地担任执行这一神圣职责的精神领袖。(9)有共同的墓地。在丧葬仪式中,易洛魁人的整个氏族都要参加,营造坟墓,致悼词。凡属于同一氏族的成员,都要埋葬在单独的行列里。其中母亲与子女、兄弟和姊妹在一个墓列,这是当时的母权制的体现。父亲则不和自己的孩子在同一墓列。(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信仰守护人”等,处理有关人命的事件、收养外人入族等事务都可以在议事会中进行。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118]

典型的印第安人的氏族就是如此。恩格斯引用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文字,指出“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119]

三四个或者更多的氏族联合起来,就成为一个胞族。“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120]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21]。这些职能主要有:(1)胞族间互相赛球竞技。这是胞族间相互沟通的一种方式。(2)每个胞族有自己的酋长和军事领袖,并在部落议事会上作为本族的代表讲话。(3)处理杀人事件。如果受害者和行凶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被害者的氏族往往会寻求自己兄弟氏族的帮助。在举行胞族议事会时,以胞族的形式出面要比力量单薄的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为重要人物办理丧礼和安葬。死者胞族的成员以近亲服丧人的身份参加葬仪。葬礼则由对方胞族来办理。(5)参与氏族的酋长选举。胞族议事会负责裁定酋长选举的合法性,处理异议。(6)举行宗教神秘仪式。(7)组成军事单位,并肩作战,穿着本族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首领。

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正在衰微的部落则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而直接由氏族构成。由胞族所构成的部落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有自己的地区和名称。每个部落除了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之外,还有相当大的地方可以用来打猎和捕鱼。部落之间,还有广阔的中立地带。部落的名称多半偶然形成,而非有意为之。(2)有自己独特的方言。部落和方言的范围在实际上是一致的。分裂而成的新的部落,必须要有新的方言的产生才告完成。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一的地方,有时也会有同一部落内说两种相近的方言的现象,这也说明方言为该部落所特有。(3)有委任氏族所选酋长和军事领袖的权利。这就是说,氏族所选举出来的酋长和军事领袖必须由部落所认可。所选任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应由部落来宣布。部落会议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管理机关,代表并维护整个部落的利益。(4)有罢免氏族所选酋长和军事领袖的权力,甚至可以违背氏族的愿望而罢免他们。部落会议对所选任的酋长和军事领袖不仅有授予他们职位的权利,也有罢免他们的权利。这样,部落会议有足够多的权利来监督酋长和军事领袖,这对于维护民主是有利的。(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和崇拜仪式。由于还处于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印第安人的宗教观念仍然属于对自然物或自然力崇拜,还不知道塑造具体的偶像。这种崇拜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自然崇拜与自然力崇拜”。他们赋予自己所崇拜的各种神灵以人的形象,并有固定的节日和崇拜形式,值得一提的是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祀的主要组成部分”。因为崇拜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各个部落庆祝自己节日的方式也各有不同。(6)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部落议事会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组成,对部落的事务作出决议。议事会并不私下里开会,而是公开的。“四周围着其余的部落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出的演说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决议最终由议事会作出,但是这种决议是在众人的参与下作出的。(7)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是权力很小。当需要紧急行动时,首领会召集议事会议并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确保部落的利益不受侵害。这种现象是“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122]

部落与部落之间结成联盟是部落发展的趋势。然而,“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因为他们的部落人数本来就不多,彼此之间又相隔甚远,同时还有战争不断削弱本来就不强大的部落的力量,导致部落与部落之间结成联盟的需要并没有那么迫切。联盟常常只是因为战争的需要才形成,随着战争的结束,联盟也就随之解散了。“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超民族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接着,恩格斯列举了在当时美国的易洛魁人“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在纽约州存在的部落联盟,由五个部落构成,这些部落结成联盟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付被他们驱逐的部落”,因此,他说“至迟到15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的新的实力,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123]部落所结成的部落联盟往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血缘亲属部落以完全的平等和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2)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它由五十个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长组成,并对联盟的一切事物做最后的决定。(3)联盟议事会的成员—酋长们被分配在各个部落和氏族之中,并由具体的氏族选举和罢免,但最终必须经联盟委任。(4)联盟议事会的酋长们在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5)联盟议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6)联盟议事会的决议,还需要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赞成方为有效。(7)每个部落议事会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8)联盟议事会的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9)联盟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10)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的职能与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124]

以上所述从氏族到胞族再到部落、部落联盟的发展过程就构成了易洛魁人的整个社会制度。在美洲印第安人中,还没有发展出后来被称为国家的社会组织形式。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形式就是后来可以形成为国家的基础。在北美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方式中,“一个原来统一的氏族集团怎样逐渐散布于辽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民族,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失去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单个的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作为胞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125]。社会组织形式本身会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历史性变化,氏族、部落的习性也会发生改变,整个社会在不断地发生分化、整合。

在第三章的结束部分,恩格斯对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做了总结。首先,他指出,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一整套的社会组织就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126]如果一个民族以氏族为社会单位,那么它也就会有氏族、胞族和部落等社会组织。换言之,只要在社会中出现了氏族,那么就有一种不可克服的力量从其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组织。这就体现了氏族等原始社会组织形式生成的历史必然性。因为这些社会组织形式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即一定的血缘或财产关系组构而成的世系。其次,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存在于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他指出:“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127]氏族制度中不存在后世的一切披着文明外衣实则野蛮的生存与生活方式。他指出了氏族制度中关系的直接性与问题解决的便利性。这种按照血缘关系构建起来的家庭、氏族关系与现代人的社会关系有天壤之别。氏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构建都依赖血缘,人们都按照道德、宗法的规则来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当遇到争端,氏族内部基本上能够处理,而在现代社会中则又是另一番情形。现代社会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互不认识。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当人们出现争端、纠纷,传统社会中的道德、宗法关系就显得无能为力了,而需要借助现代的国家机器如法律、军队、监狱等。因此,他指出虽然在氏族社会中各种事务也很多,但是“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仅凭“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完全没有必要建立像“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128]由于与现代社会在建立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存在差别,传统氏族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展露的也更多是温情的方面,恩格斯也高度赞扬了这一点。在氏族制度下,“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奴隶尚不存在,妇女和男人一样是平等、自由的,同时,在野蛮人中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129]当然,对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分,我们不能仅从问题解决的便利方面和人与人之间的温情方面来加以比较。现代社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传统社会也只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存在,在现代条件下已经丧失了其生存的前提。

虽然恩格斯高度赞扬了氏族制度好的方面,但他同时也指出,氏族、胞族、部落等社会组织形式注定是要灭亡的,因为氏族制度包含显著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譬如,“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130]。由于这种局限性,“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并不发生在社会交往日益拓展的时代,而是相对封闭的、落后的时代,是“生产极不发展”、“人口极度稀少”的时代。“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其他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中人的权利也是相对的。只有本部落的人才拥有人的权利,部落外的人是没有这种权利的。而且,对于个人而言,“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131]。人与人之间完全没有差别,因为他们都依附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正是这种自然性从一开始就是人的局限性的由来。“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132],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肉体上都是如此。这个应该就是马克思所谓建立在对他人的依赖性上的社会状态。这种依赖不是现代社会条件下对他人的全面而间接的依赖,而是对他人的肉体存在乃至精神存在的直接依赖。

正是由于存在于氏族制度中的种种局限,它“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使人感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退化,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强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它引向崩溃。”[133]恩格斯最终分析了导致氏族制度走向终结的历史因素,其中有现实的物质力量,也有抽象的观念因素:利益、欲望、对公有制的抛弃等等。私有制对公有制的替代和颠覆是导致氏族社会崩塌的最根本因素,而一切道德的方面都不过是经济制度的返照。传统社会虽然显得很高尚,但是这种高尚并非简单个人素养的结果,而是在这种制度的基因中就已经蕴藏了的。随着制度的土崩瓦解,道德的方面也必将随之崩塌。因此,人类道德堕落的方面是显见的,但它绝非显见的那么简单。

(二)希腊人的氏族

结束了对典型的氏族制度—易洛魁人的氏族的研究之后,恩格斯转向了对古希腊人氏族的分析。他以古希腊人的氏族为典型,阐明了氏族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即母权制转向父权制之后的氏族状态,阐述其结构、习俗和各种生产、生活特征。他还分析了古希腊人氏族瓦解的原因,并为接下来分析雅典国家的诞生打好基础。

恩格斯指出,在史前时代,古希腊人就已经和美洲人一样,按照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有机序列组织起来了。“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134]他们的氏族没有易洛魁人的氏族那么古老。当时,群婚制度开始显著地消失,正处在母权制转向父权制的历史过渡时期。“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135]父权制对母权制的替代使得希腊人的氏族在某些特征上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存在显著的差别。

恩格斯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和自己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研究考察了雅典氏族的基本特征。(1)有共同的宗教祭祀,祭司拥有侍奉神的特权。神被假想为氏族的男始祖,这是与以往女性所受到的高度尊敬不一样的地方。(2)有共同的墓地。氏族墓地只能埋葬本氏族的成员,不能把同本氏族没有关系的死者葬进墓地。这仍然是氏族的排外性的突出体现。(3)有相互继承已故成员遗产的权利。(4)在氏族成员受到侵害时,有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义务。(5)孤女或女继承人有在氏族内部通婚的权利与义务。(6)有共同的财产和酋长、司库。在以上六点特征上,希腊人和易洛魁人的氏族看起来并没有太多不同,但是如果细致分析,我们还会发现二者在一些方面有明显差别,主要体现在希腊人的氏族还具有以下特征:(7)按照父权制计算世系。分析专偶制家庭出现时,我们曾分析过母权制向父权制转变的各种社会因素。生产力比较低下以及群婚制的存在与母权制相适应。随着生产水平的提升特别是私有制出现以后,财产在男系中延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父权制的世系按照父亲方面来延续,女性自出嫁以后,便失去了原有的姓氏,而连同她的子女一道都属于父亲方面的氏族。(8)除女继承人外,禁止氏族内部通婚。禁止氏族内部通婚是氏族制度的基本要求。希腊人的氏族虽然已经过渡到了父权制,但是在氏族的基本制度方面仍然是古代的延续。这一点上它与易洛魁人的氏族是一致的。但是在对待女继承人方面,二者又显示出了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按照父权制,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比较富有的女继承人,按理结婚后应该将财产转移到她的夫方的氏族,为了将她的财产仍然保留在本氏族内,只有通过放开其实行内部通婚的方式。可见,私有财产对于旧有的氏族制度的破坏程度是相当巨大的。(9)可以接纳外族人入族。(10)拥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这一点与易洛魁人的氏族一样。“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系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不难看出,除了在私有财产及父系继承方面所造成的差别外,雅典氏族的制度和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基本一致。[136]

恩格斯指出,格罗特、尼布尔、蒙森等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虽然抓住了氏族的一些特征,但是因为不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因此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氏族问题。首先,在把握氏族的本性上,格罗特等人将专偶制家庭看作是社会和国家赖以构建的核心和基础,这种观点无疑是错误的。恩格斯指出,“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族集团”,将氏族看成是由家庭所构成的社会组织。这种看法没有抓住家庭的核心本质,因此更看不清氏族究竟具有何种本质属性。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妻双方各属于不同的氏族。家庭看起来是个整体,但夫妻分属两个氏族。再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国家在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是它的政治组织单位。国家只在私法范围内承认家庭。因此,家庭不仅在氏族制度下不是社会制度的核心,在阶级社会中也不是社会和国家的核心。在这一点上,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都是错误的。[137]其次,在探究氏族的起源问题上,格罗特等人认为氏族起源于共同祖先,同时认为氏族的祖先是存在于神话传说中的人物,因此他们“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氏族是怎样从许多彼此相邻的、起初完全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为了解释清楚氏族的起源与存在方式,“他们便陷入了说空话的圈子,不能超出这样一个论题:族系的确是一种虚构,但氏族是一个现实”。[138]接下来,恩格斯大段引用了马克思关于《古代社会》的摘要来分析氏族的起源问题。马克思概括了摩尔根关于该问题的答案,指出“与原始状态的氏族—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通过把握血缘亲属制度可以追溯较早时期的亲属关系。氏族名称也对氏族的传承具有深远意义。氏族名称能够让氏族内享有这个名称的人都不忘记自己的共同世系的事实,“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格罗特等人将氏族看成纯粹虚构和幻想的产物,从而从现实性上否定了氏族成员间的任何亲属关系。这种抽象的背离事实的做法只有“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得出来。本来应该是现实的氏族存在产生了与之相应的观念,现在相反,是人们关于氏族的各种幻想创造了现实的氏族。在他们的头脑中,现实与观念之间完全是颠倒了的。因此,氏族是如何产生的,他们将之诉诸神话传说,根本不可能把握清楚。[139]

和美洲一样,几个古希腊人的氏族也联合成一个胞族。胞族内部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胞族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军事单位。当时的军队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以便胞族之间相互帮助。胞族还有追究加害其成员之人责任的权利与义务。在较早的时候,胞族还有血族复仇的义务。这种血族复仇的传统很早就有,我们在易洛魁人的氏族中就曾见到。(2)有共同的神殿和节日。古希腊神话实际上也是受氏族、胞族所制约并在它们内部进行的。(3)有一个胞族长。胞族有时也会承担若干公共的行政性职能。

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阿提卡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是以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干涉自然形成的秩序为前提的。”[140]至于部落内部如此细密的划分如何发生、在何时发生,在历史上没有过多记载。

部落又可以组成更大的整体,并且只有在方言相同的地方才有可能存在联合的基础。几个部落联合成一个小民族。“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141]当时,生产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物质资源也丰富起来,畜群增加,农业扩展,手工业萌芽。同时,有城墙保护的城市也出现了,人口的数量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增长。与私有制以及财富增长相伴随的是人们在拥有财产上的差别。各个小民族为了私利,进行着不断的战争,战争中的俘虏不再被杀害或入族,而是充当奴隶,为他人效力。这些都是父权制社会的典型特征。[142]

这些部落和小民族具有如下组织:(1)议事会,这是常设的权力机关。议事会由各个氏族的酋长组成,后来由于人数增多,其中选出了一部分人作为议事会的代表。在选拔过程中,更多的贵族分子参与进来。议事会要对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成元老院了。(2)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机构。它由议事会召集,解决各项重要事务。决定往往是以举手或欢呼通过的。它在易洛魁人、希腊人乃至古代德意志人那里都存在。但是与前文所探讨的易洛魁人的议事会不同,这里不再容许女子参与讨论,而只有男子才可以发言。男权制在政治权利方面又有了进一步体现。(3)军事首长(巴赛勒斯)。这个职位在古代希腊人那里非常重要,是当时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职位。鉴于这个位置的重要性,近代的资产阶级学者对它给予了过多猜想,认为军事首长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君主”。马克思痛斥他们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军事首长必须由人民选举,或者为人民的公认机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这个职位除了拥有军事指挥权外,还拥有祭祀和审判的权限,但并没有最高统治者的权力。[143]

从这些职位的产生过程来看,易洛魁人和希腊人之间存在差别。在易洛魁人那里,“一切职位多半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继承的”。当职位空缺时,主要是由其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优先继承权。而在希腊人那里,“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因此,“儿子们在这里很有可能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父权制给予职位在家庭内传承以更大的便利,更有利于世袭制的形成和发展。这种职位的传承“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那里,就是氏族内部特殊的贵族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除此之外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144]。仅就希腊人而言,巴赛勒斯即军事首长的职位通常是通过人民选举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认可的方式传给他的儿子。但是,这里只是军事首长的职位,而不是国君或国王。

恩格斯还分析了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的勇士统领亚加米农的角色。他不是希腊的最高国王,而是作为围城盟军的最高统帅出现的。奥德赛在希腊人发生内讧时指出多头制不好,应由一个人做统帅,这不是确立统治的形式,而是指出了在战争中要服从最高统帅。阿基里斯所说分配战利品,也不是要让亚加米农来分配,而是让人民自己分配。至于“宙斯所生的”“宙斯所养的”等称号也不能证明任何事情,因为希腊是信仰多神的,每个氏族都信奉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加显赫的神。因此,亚加米农这个巴赛勒斯也并不是君主或是国王,而是军事首长。荷马所说的王权的巴赛勒斯也就是这个意思。[145]

恩格斯还分析了巴赛勒斯的权限。除了有军事的权限外,他还有祭祀和审判的权限。“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被赋予的。”但是,巴赛勒斯并没有民政、行政方面的权限。对于君王来说,行政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巴赛勒斯并没有这种权力。修昔的底斯将巴赛勒斯称为“由氏族产生”的意思,并称其只有“有限的权限”。这方方面面都说明巴赛勒斯并非国君,他没有统治权力。[146]

最后,恩格斯对英雄时代古希腊的氏族组织进行小结,分析了私有制等社会历史条件所引起的巨大社会变革,揭示了希腊人的氏族土崩瓦解、国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他认为,当时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但由于私有财产、父权制以及奴隶制等历史因素的不断兴起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氏族制度已经开始了瓦解的过程,并最终被国家所取代。

第一,父权制改变了财产传承与积累的方式,促进了家庭与氏族之间的分裂。“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147]父权制与私有制在形成过程中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父权制将财产都转移到以父亲为核心的家庭关系中,改变了以往母权制时代财产归氏族公有的情形。因此,财产由公有转变为私有,积累方式也从氏族公有、共管的方式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积累方式。私有制的出现逐渐瓦解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经济,促使氏族制度逐渐走向瓦解。

第二,财产的私有导致贫富差距,还改变了传统的政治行为模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148]与私有制相伴随的必然是财富的两极分化,促进阶级走上历史舞台。经济上的历史性变化也必然引起政治组织形式的极大变革。贵族和王权不再像公有制时代经由民主选举产生,随着父权制时代的到来也开始走向世袭制。只不过在古希腊还没有实行赤裸裸的世袭制,而是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民主选举的方式。

第三,随着财产私有化的全面而深入的展开,奴隶也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149]奴隶的普遍化与生产力的普遍提升和财产私有化有直接关系。以前,人们对待战俘往往是无情地将其杀害,因为个人所能创造的财富与维持其生存相比所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随着生产力的提升,人的价值不断显现,因为生产过程中需要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战俘就被纳入到氏族当中,甚至转变为氏族成员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财产私有化后,对俘虏的处理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他们和劳动工具一样被视作他人的私有财产。战俘毕竟是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似乎是无限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贫富分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了贫穷阶级逐渐在肉体上受到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的束缚,沦为他人的奴隶。这样普遍的奴隶时代同时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时代很快就到来了。

第四,财富观念发生历史性转变,人们对待物质资源的方式也发生变化。财产的私有化与人类内心的贪欲仿佛是先天地契合在一起的,私有财产不断将人类对财富的欲望催化到极致。在私有制横行的时代,为争夺资源、掠夺财富而掀起的战争屡见不鲜。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切物质资源都被视作财富,人们的财富观念悄然之间已发生变化。“财富被当做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150]这种对待财富的观念与后世资本家们对金钱的看法如出一辙。这种财富观念极大地破坏了传统的氏族制度。传统氏族制度已经无法契合这种伴随私有制而来的财富观念。

整个社会制度就缺少“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同时,原有的社会制度中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151]总之,这样一个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与日益兴起并逐渐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相一致,促进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与分化,能够适应财富分化所造成的阶级分化,并且从根本上维护在经济上因此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施社会统治的合法性。这个机关就是国家。因此,国家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统治的工具。

反观易洛魁人的氏族,希腊氏族又比其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它已经从母权制转向了父权制。父权制、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后世阶级社会中所具有的一系列社会特征都出现了。氏族制度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慢慢土崩瓦解,为国家所代替。

(三)雅典国家的产生

在考察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氏族制度之后,恩格斯接下来具体分析了雅典的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政权的过程。恩格斯主要说明了雅典国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历史过程,阐明了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瓦解基础上国家产生的典型过程,并揭示了国家起源、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过程。

恩格斯指出古雅典是研究氏族等传统组织形式向国家形式转变的典型,在摩尔根指出这种时代转变之外,他更强调了要揭示转变过程中的经济方面的因素。氏族社会向国家的转变主要涉及国家对氏族制度的冲击和改造。“国家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完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受这些国家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152]等问题就是这一转变时期的主要问题。古代雅典为探究这些问题提供典型案例。恩格斯强调,古雅典之所以由氏族组织转化为国家,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原因。究其根源就在于国家相比于氏族制度更能适应随着私有制、父权制而来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氏族是一个血缘亲属集团,它的局限性就表现在氏族社会内部不存在实行后世阶级对立、阶级压迫的有利条件。国家则是以私有制、阶级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条件所发生的变化。此外,国家中也出现了更多的公共权力,产生更多的国家机关来帮助阶级统治有效进行统治。此外,阶级社会是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发展而来的,国家也自然是从公有制、无阶级差别的氏族制度中演变而成的。这种演变过程是国家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设置新机关,最后再全部用国家权力机关来代替氏族社会的各种制度形式。在古代雅典,这一历史转变过程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因此表现得更加纯粹、更加突出。在那里,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对古代雅典由氏族社会转变为国家已经有所研究,但恩格斯要在他的努力之外更加强调转变过程中的经济方面。

恩格斯强调,要把握古代雅典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必须首先把握雅典国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处于英雄时代的雅典,共有四个部落、十二个胞族。当时的制度仍然是英雄时代的制度,包含“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雅典的土地已经被分割成私有财产。这与当时“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此外,还存在着一系列新的经济因素。谷物、葡萄酒和植物油生产,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地产的买卖,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等业已出现,并对社会关系产生强大冲击。“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不仅如此,还有一些来自本民族的外来人也移居过来。[153]这对原有的氏族社会较为稳固的社会关系产生冲击。上述诸多新社会因素的出现扰乱了氏族制度下各种机关的正常活动,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被迫做出相应变化。于是,雅典的氏族制度作出了改变,“实行了据说是提修斯所规定的制度”[154]

提修斯担任巴赛勒斯时,推行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以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

首先,他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将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移交共同的议事会来管辖。在这一点上,“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由于该中央管理机关的出现,原来相邻的各部落所组成的单纯的部落联盟转变为由这些部落融合而成的单一的民族。这在人类文明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进步。与民族事务相适应,“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可在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也就很自然地出现了。这样就使得雅典公民即便是住在自己部落之外的地方也能够得到该法的保护,人们取得了同一民族之下的普遍权利。“这样一来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公民及同一民族范围内的普遍的公民权利在雅典乃至人类发展史上迈出了第一步。[155]

其次,他将雅典人划分为三个阶级,这种阶级划分是不区分其出生、来源的。雅典人不分氏族、胞族和部落,全体人民被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这又是摧毁传统的氏族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它从法律制度上将雅典全体人民按照财产和职业分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取代了氏族制度下按照血缘亲属关系,按照是否隶属于氏族、部落的划分方式。这种阶级划分“向我们展示了新的、悄悄发展起来的社会要素”。第一,它在法律上赋予特定家庭及其成员担任公职的权利,催生了特权阶级,使整个社会向着更加适合阶级社会的方向发展。在此影响下,“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将特权阶级霸占社会资源的行为合法化、神圣化。第二,那些非特权阶级如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分工也日益固化,传统的氏族、部落成员的划分方式渐渐失去其原有的社会意义。原来在氏族社会中获取一定职位的公平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以法律的方式强制取消,人民内部的平等权利遭到毁灭。自此以后,任何阶级社会中都存在的阶级分化与渐趋紧张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将拉开历史帷幕。第三,“它宣告了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它将氏族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破坏了氏族社会中温情脉脉的一面,人民内部的矛盾随之产生并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一次次被激化,而这一切对立的方面都蕴含在氏族社会转向国家的历史进程当中。[156]

在提修斯的努力下,国家的雏形已显露真容。雅典产生了一定疆域范围内的凌驾于原来的氏族与部落之上的中央权力机关,出现了统一的民族,还产生了在以后挑起阶级矛盾的雅典民族法。氏族和部落成员都转变为雅典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们被按照财产和职业分工划分为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并且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固化。这一切都表明传统的氏族社会走向崩溃,统一的国家逐渐形成。

氏族制度转向国家制度后,社会历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首先,阶级分化严重,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经过提修斯的变革,巴赛勒斯一职被废除,“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前后,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贵族们发财致富的手段增多,财富聚敛的速度也达到空前的程度。贵族们往往居住在雅典及其近郊,海上贸易和附带性的海上掠夺将巨额财富聚集到贵族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货币出现以后,它对于社会的改造作用同样是巨大的。货币自然是人类社会交往发展的产物,它保证商品交换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进行,同时,当它在历史上出现后,存在于人们观念当中的对于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释放。在古希腊雅典,货币的出现给传统的氏族社会以致命打击。“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这时,货币和高利贷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在旧的氏族制度下,人们既不知道有货币,更不知道有货币贷款、货币债务。在货币经济时代,“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当农民无法承受高额的贷款利息时,抵押的土地就被迫转为贵族高利贷者所有。正是这种制度将财富更直接地聚集到贵族手中,使他们用来压榨百姓的手段更加丰富而多样。与此同时,阶级社会中的法律再次担负起了推进阶级社会阶级性的重任,它的意识形态特性一览无遗。“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占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竖立在阿提卡田间的抵押柱赫赫地写着债权人的名字,而未能偿还债务的农民或出售土地,或成为佃农租种原来的土地,更恶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这在传统的氏族制度下绝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在当时的雅典却经常不断地上演。恩格斯感叹道:“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专偶制的第一个果实!”[157]

雅典所发生的事情在易洛魁人那里是很难想象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易洛魁人,“年年不变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决不会产生这种仿佛从外面强加的冲突,这种富人与穷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虽然易洛魁人的生产水平有限,还远没有达到能够支配自然的地步,但是在其有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范围内,他们是自然的主人,至少是自己生产和生活的主人。自己生产多少便收获多少。他们不需要考虑除了生产、日常生活之外的事情。“所必然产生的结果是生活资料,尽管有时少,有时多;但是决不会产生那种无意中产生的社会变革,氏族联系的破裂,或同氏族人和同部落人分裂为互相斗争的对立阶级。生产是在极狭隘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生产品完全由生产者支配。”这一切都是“野蛮时代的生产的巨大优越性”,然而,随着所谓文明时代的来临都丧失了。新出现的文明制度将氏族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彻底地颠覆了,人们不再只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是更多地转向去应付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生产水平业已提高,但人们所陷入的困境却较以往任何时期都要悲惨。[158]

其次,氏族制度被正在兴起的文明制度打开了一道缺口,并引起社会历史发生一系列变革。这一致命武器就是“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及自此之后不断兴盛的商品经济。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追溯了人类最初的交换行为,并构想了商品出现的最初历史画面,而这在当时的雅典却是现实发生的事情。在商品中“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这是雅典社会全部变革的根本原因。“当生产者不再直接消费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交换把它转让出去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产品的支配权力。他们已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如何,于是产品有那么一天就被用来反对生产者、剥削和压迫生产者的可能性便产生了。”[159]对于商品的出现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恩格斯自然是了然于胸,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深刻分析了商品的本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变革。商品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将生产劳动由私人的东西转变为社会的东西,从而在现代生产的便利条件下可以直接将他人劳动据为己有,引起社会关系上的巨大变革。这一点在马克思所做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有非常精辟的阐发。早在商品生产出现后的雅典,人们就不得不亲身经历着商品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商品出现后,社会资源占有者即作为统治阶级的贵族们就开始运用产品的生产来支配生产者的劳动,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后世的资本家用来统治无产阶级的方式如出一辙。“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与之交换的普遍商品。”在商品与货币的共同作用下,“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便形成了。同时,整个雅典人民都感受到这种力量的支配作用。[160]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古老的氏族制度,不仅无力反对货币的胜利进军,而且也绝对没有办法能在自己的结构内部给货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逼债等找到立足之处。但是新的社会力量已经存在;挽回旧的美好时光的虔诚愿望和渴望,都没有能再把货币和高利贷从世界上消除。而且,在氏族制度中已经打开了一系列其他的次要缺口。”雅典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经济所造成的社会冲击,在此情形下,雅典也涌现出一系列历史变化。“各氏族和胞族的成员相互杂居”的状况越来越普遍而深入。“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又有无数行业)、商业、航海业等—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地发展起来。”人民内部的职业、分工日益精细化,相对稳定的利益集团也不断产生,新的公职不断被增设。同时,奴隶的数量也空前增加,甚至“已经远远超过自由的雅典人的数量”。贸易促使更多外地人来到雅典,而根据新的法律,他们也无一例外地受到保护,而这一点在氏族制度下是很难想象的。[161]

最后,雅典的氏族制度最终走到了它的尽头,而国家也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第一,新的机关和公职得到设置。“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公职都设置起来了。”第二,新的军事力量被组建起来。当时的雅典,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首支军事力量出现在海上,用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第三,设置了诺克拉里,即小规模的区,每个部落设十二个。每个诺克拉里又都有相应的军事力量,有一只战船并配备武器和船员,还要有两名骑士。这种按照区域进行划分的方式同样是对传统氏族社会的破坏。它一方面造就了公共权力,同时又颠覆了传统的按照血缘亲属集团进行划分的方式。这些都是国家与氏族制度的重要区别所在。[162]

梭伦的一系列改革促进了雅典国家的形成。梭伦出身于氏族贵族家庭,他在任首席执政官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氏族制度进一步瓦解。在当时的雅典,社会制度正处于过渡时期,阶级矛盾日益凸显。破产的农民和奴隶们有强烈的废除债务、重新划分土地的要求,在经济上日益强大的工商业奴隶主也想利用他们的不满情绪来铲除旧有的氏族贵族阶级。人民对于梭伦寄予厚望。“既然氏族制度对于被剥削的人民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正在产生的国家。而国家也确实以梭伦制度的形式给予了这种帮助,同时它又是靠牺牲旧制度来增强自己。”[163]“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梭伦的改革也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其改革的实质就是新兴的奴隶主阶级对抗氏族贵族统治的政治革命。“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至于改革的细节不太清楚了,但是它一定是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实现的。“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某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164]

梭伦的改革首先是从免除债务开始的。他首先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宣布债务无效,解放了阿提卡的众多负债者,同时还“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使得因债务流亡国外的雅典人能重返家园。同时他还“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地产的最大数额”,有效地限制了贵族们的贪欲。此外,他还在政治组织制度上做了一系列调整。第一,将原来由氏族酋长和首领所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改为每个部落选出一百人所组成的四百人议事会。增加参加议事会的人数,有效地束缚了酋长和首领的权力。但是,他的改革仍然以氏族制度为基础,虽然这是“从旧制度中接受下来的唯一方面”,但也体现了其改革的不彻底性。第二,他将公民按照地产和收入分为四个阶级,并明确规定“一切公职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并且“最高的公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而最低的“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人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一切官吏都是在这里选出的,一切官吏都要在这里报告自己的工作;一切法律都是在这里制定的”,其中由底层人民所构成的第四阶级也有自己的政治权利,他们在人民大会中占据多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他们的决定权。这种阶级划分的思想体现了梭伦改革的民主性。这样,梭伦在制度中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即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165]

恩格斯对于私有财产所起的改造作用加以论述,指出私有财产在国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确实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不是普遍的。在雅典,“它也只起了暂时的作用”。然而,社会上一旦出现私有财产,它给社会带来的普遍影响是巨大的。在梭伦改革后的八十年间,雅典直接向奴隶社会方向发展。此前盛行的高利贷和地产的无限制集中受到节制,在雅典出现了商业及依靠奴隶劳动的手工业和工艺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展,原来剥削同胞的残酷方法被抛弃了,而是改成主要是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的方法。动产所构成的财富逐渐增加,“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竞争取得胜利,同时,氏族制度下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也散布在雅典的各个地方,杂居的生活成为主要的生活方式。“大量的雅典公民不属于任何氏族”,移民的增加等一系列因素都使得旧制度一去不复返了,雅典国家已经完全具备了确立的基础。[166]

最终,克利斯提尼的改革使雅典国家得以确立。和任何社会制度的变迁相同,在对抗传统的氏族贵族势力的过程中,新兴的力量也有过失利,但历史车轮的前进方向是确定的、难以改变的。克利斯提尼推行的新制度“撇开了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用全新的组织来代替它们。这种新的组织方式是“以曾经用诺克拉里试验过的只依居住地区来划分公民的办法为基础的”。这种组织方式下,人民在血缘关系上的归属已不再重要,“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其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将全阿提卡划分为一百个区域即德莫实行自治。每个德莫内都有区长、司库和法官,还有自己的神庙、守护神或英雄以及侍奉神灵的祭祀。德莫的最高权力来自德莫特大会。十个德莫构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不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而仅是按照地区作出的简单划分,因此又称之为地区部落。它“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因为它有自己的军队和武器装备。每个部落推举十名代表参加雅典的议事会,这样就组成了雅典国家。它由十个部落所选出的五百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而最高的管理权则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人民大会并拥有投票权。执政官和其他官员则掌管各种行政与司法部门,但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在新制度下,传统的“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公事;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社团”。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国家正是建立在奴隶与自由民、被保护民与公民之间的对立之基础上。虽然这种国家制度中仍包含着矛盾和对抗,但是它无疑适应了当时雅典发展的需要。因此,传统的生活方式连同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思维方式也都逐渐消亡了。[167]

恩格斯最后分析了雅典国家建立的历史意义。新出现的雅典国家制度促进生产力的极大提升。恩格斯强调指出:“现在已经大体上形成的国家是多么适合雅典人的新的社会状况,这可以从财富、商业和工业的迅速繁荣中得到证明。”到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的总数约为90000人,而奴隶的总数则达到了惊人的365000人,被保护民即外地人和被解放的奴隶的总数也达到了45000人,并且“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利用奴隶进行生产劳动已成为普遍现象,奴隶制在雅典国家已经取得了典型形式,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奴隶制社会的所有特征。当时,雅典内部的阶级矛盾已转变为奴隶与自由民、被保护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并且随着生产的不断累积和财富的不断膨胀,阶级分化也愈演愈烈,阶级矛盾日益凸显。现在摆在自由民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一条是与他们曾看不起的奴隶一起劳动,另一条则是选择继续穷困下去。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更多人选择了后一条道路。随着矛盾不断激化,雅典的国家制度也最终灭亡。“所以,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像欧洲那些讨好君主的学究们所断言的那样,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168]

(四)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考察了古希腊的氏族和国家之后,恩格斯接下来分析了古罗马的氏族和国家。他主要说明了罗马的氏族制度和罗马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历史过程,并表明这是从原始的氏族组织形式转变为国家的第二种典型形式。

恩格斯首先交代了罗马氏族的存在状况及氏族制度的基本特征。他指出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发现罗马是由三个部落所构成。先是由100个拉丁氏族构成的部落,接着也是由大约100个氏族构成的萨伯力安部落,最后加入的同样也是100个氏族构成的由各种不同分子构成的部落。这300个氏族构成的三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带有人为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经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10个氏族构成一个库里亚,即罗马的胞族。因此整个古罗马就由30个库里亚构成。在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构成上,罗马的氏族、部落与其他传统时代的氏族、部落没有什么差别。正因此,恩格斯指出:“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因此,希腊氏族所具有的基本组织结构在罗马氏族中也完全可以找到。换言之,和古希腊的氏族制度一样,古罗马的氏族制度也是美洲易洛魁人氏族这种典型氏族制度的进一步发展。[169]在罗马城出现的早期,罗马氏族已经完成了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

恩格斯对罗马氏族的一系列制度和职能(至少是其存在早期的)进行分析,其中重要的方面主要有:

(1)氏族成员之间具有相互继承权,从而使死者的财产保留在氏族内部。由于已经进入父权制时代,根据古老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的规定,父亲的财产首先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则由其男系亲属继承,如果连这种宗亲也没有,则由氏族来继承。这种财产继承方式的唯一目的就是使死者的财产能够继续保留在本氏族内部。这种继承方式与此前的继承方式截然相反。“由财富的增加和专偶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170]原先的财产继承顺序则是从氏族到父方宗亲,再到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

(2)拥有共同的墓地。恩格斯引用罗马的著名事例论证了这一点。共同的墓地是氏族社会的共性的重要方面。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将同一家庭或家族的逝者合葬一处的习俗也普遍存在着。这既是给予死者以精神上的慰藉,又是对古代传统的追溯。

(3)拥有共同的宗教节日。所有成员都知道氏族的祭典。罗马人的宗教节日和氏族祭典是直接和氏族连在一起的,很多氏族都有自己的宗教礼仪实施的祭坛,也有专门侍奉神灵的人。

(4)氏族成员之间不得通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一种人人都遵守的习俗。这同样也是氏族社会的共性之一。从罗马人的名字可以看到这一习俗。在父权制时代,当女子出嫁后,她便丧失了对自己父家的氏族财产的继承权,如若不然,父亲氏族的财产就会有所损失。这是在强调男性世系的时代所不允许的。这一习俗可以说明女子是不能与其同氏族的人结婚的。

(5)氏族拥有共同的地产。“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171]在拉丁部落当中,土地一部分为部落占有,一部分为氏族占有,一部分为家户占有。即便是后来存在个人地产的时代,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氏族掌握的地产。土地作为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共有,这是氏族制度中的重要方面。这种土地共有的情况虽然也不断发生变化,但氏族总是能够拥有一定的共同土地。

(6)氏族成员之间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恩格斯列举了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的例子。当他在狱中自杀身亡后,他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甚至包括他曾经的私敌都穿上丧服。第二次布匿战争时,氏族的联合共同对外赎回被俘虏的同氏族人也同样可以证明氏族内相互保护和援助的习惯。

(7)有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父权制时代,男性成员的子女都是本氏族成员,都可以使用本氏族的名称。这种权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时代。被释放的奴隶也同样可以使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

(8)有接受外人入族的权利。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没有子女,那么在征得氏族和胞族的同意后可以收养外族人入族。这与严禁外人入族的时代有很大差别,它也是氏族制度开始向更加开放、自由的方面转变的某种体现。

(9)拥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关于这种权利没有见到直接的史料记载。但是在罗马的最初时期就已经有了选举产生的王,从自上而下的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这一点可以推断出氏族酋长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酋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规则”[172],但是这种制度中的民主成分在其实行过程中也能看到。

由此可见,古罗马氏族除了在父权制存在的这一前提下与易洛魁氏族不同,其他的制度和职能都与其十分接近。因此,恩格斯指出:“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这些职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173]

接着,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一些错误观点。“今天甚至最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们在谈到罗马的氏族制度时还是怎样的一片混乱。”他还列举了德国历史学家蒙森关于罗马氏族的错误判断。在其论著《罗马研究》中,蒙森断言血族的名称不仅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可以拥有,妇女也可以使用,同时,妇女也与其他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一样隶属于氏族共同体,而这种状况只有在“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才有可能实现。另外,还由于“在长时期内,妇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毕竟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条件有限,交往只能限制在比较狭隘的范围内。借此,蒙森就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样蒙森就得出了古罗马的氏族实行内婚制而不是外婚制的错误论断。这样就把罗马的氏族制度与其他各民族的氏族制度对立起来。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蒙森的“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唯一的一段引起很多争论的话”为依据的。这种论断既轻率,不严谨,又与事实不符。而蒙森据以作出论断的李维在《罗马建成以来的历史》中的意思只不过是说明了:被释放的女奴隶获得了在氏族之外结婚的权利,同时丈夫有权利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于其死后在氏族之外结婚。而至于妻子究竟在哪个氏族之外,是其娘家的氏族还是夫家的氏族?李维没有交代清楚,蒙森更没有加以区分就断言罗马氏族是内婚制而不是外婚制。这无疑是没有考察明白而作出的武断结论。[174]

对于蒙森的错误论断,恩格斯从四个方面加以驳斥。

第一,“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也仍然留在该氏族以内”。如果女方实行族内结婚,那么她的丈夫也必然是在氏族内结婚,否则,他就可能找不到妻子。如此,丈夫就“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而这在法律中看来是荒谬的,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同样荒谬。蒙森自己都能感受到这一点。[175]

第二,蒙森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丈夫就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而这就是说男子具有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显然,这也是不合理的。[176]

第三,还有这样的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果这个假设成立,“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因为女子在第一次结婚时嫁给别族的男子并加入夫方的氏族团体,那么她就获得了一个特殊地位和身份。她既是这个氏族的正式成员,而又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而又因她被接受到氏族的亲属团体中,丈夫死亡后,她即可以继承其财产。为了让氏族成员死后能够将财产保存在氏族内部,丈夫死后她必须只能和与丈夫同氏族的男子结婚,否则就不可能实现这一点。如果从其原来所属的即她娘家的氏族来看,这种婚姻仍然是族外婚,并没有违反族内禁止通婚的基本原则。丈夫死后,“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由于结婚而把这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这样,正是丈夫通过结婚的方式使其妻子加入到他的氏族,同时又通过授权她第二次结婚的方式使其退出他的氏族。“总之,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么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177]

最后,还有第四种推测,即李维所指的族内婚并不适用于氏族内的所有妇女,而只限于被释放的女奴隶。这样“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由此,恩格斯最终得出结论,并驳斥了蒙森的荒谬言论。

恩格斯指出所有关于族外婚的语词都出现在公元前186年罗马元老院的决议当中,在其他罗马文献中都没有见到过。“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那个决议。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那个决议要么只与被释放的女奴隶有关,要么也与普通罗马妇女有关系,但这恰恰证明了妇女只能在本氏族之外结婚,并以此方式加入夫方的氏族。在这一点上倒是印证了摩尔根的观点是正确的。[178]

恩格斯接下来分析了罗马的胞族、部落和军事民主制。古罗马建成于公元前8世纪,共有300个氏族定居。10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即胞族,全罗马氏族共组成30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都有独立的社会功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10个库里亚组成一个部落,罗马社会就是由三个大部落构成。全部三个部落的成员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也就是说,只有作为氏族成员,通过自己的氏族而成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罗马人民。古罗马最初的制度如下:300个氏族的酋长组成元老院,而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份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179]。这样就造就了最初的部落显贵。由部落酋长组成的元老院相当于雅典的议事会,在许多事情上都有决定权。另外,对比较重要的事情,比如新法律的制定也有权预先进行商讨。然而,新法律最后由一个叫作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这是在元老院之外的政治组织。人民大会按照库里亚分组,并以库里亚为单位进行表决。它有权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包括勒克斯即所谓的王在内的一切高级公职人员,有权力宣战,还能以最高法院的资格对死刑等作出判处。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王)。勒克斯相当于希腊氏族社会中的巴赛勒斯。但他并非专制的王,而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决没有民政方面的权力,换句话说,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180]可见,勒克斯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该职位并非世袭的,他由库里亚大会即人民大会选出和委任,并且还可以罢免。当然,罢免也需经人民大会的表决通过。“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这就是罗马氏族制度的根本性质。虽然这时已有贵族形成的基础,也有野心不断膨胀的王权,“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这个最初的根本性质”。[181]

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促进制度层面随之发生变化,罗马氏族制度逐渐向国家制度转变。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地区不断扩大,人口也随之增多起来。“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这些新增加的人口往往都是处在罗马旧有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之外的,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罗马人民。这些人是“人身自由的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如可以占有地产、需要纳税并服兵役。但是,与罗马人民不同的是,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也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更不能参与征服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是“被剥夺了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不断增加的人口数量,掌握了罗马的商业和工业的财富,同时又曾经受过军事训练并配有武装,于是他们自然地成为一种与罗马人民相对抗的可怕力量。这种存在于失去公权的平民与罗马人民特别是贵族间的对抗被认为是导致古代罗马的氏族制度走向终结的根本原因。[182]公元前6世纪,平民对抗贵族的斗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最终导致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了新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按照财产多少来划分阶级。新的人民大会设立起来,能否参加大会不依照平民和公民的划分,都依照是否服兵役的方式来定。同时新制度还规定,凡应服兵役的男子都要按照财产被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按照最低财产额规定,第六个阶级是无产者,由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这种阶级划分的方法打破了传统氏族社会下按照血缘亲属关系来进行划分的方式,用阶级制度替代了氏族制度。

第二,创立了百人团人民大会,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在大会上,各阶级的投票权也各有分别,财产的多寡在投票权上有较明显的体现。除六个阶级所组成的175个百人团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来的骑士所组成的18个百人团。在所有的193个百人团中,第一阶级和骑士合在一起共有98票,占人民大会投票权的多数。这样,他们就控制了表决权,只要他们的意见一致就可以在不征询其他阶级的情况下决定罗马社会中的各项事宜。这么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上富有的阶级能够占有绝对优势。“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如此,“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183]

第三,他们还学习了雅典改革的方式,将血族部落转变为地区部落。“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改革中,“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184]因此,罗马国家制度的建立是那些外来的不属于罗马人民的所谓平民同罗马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结果,这种由传统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转变的方式是区别于雅典创立国家制度的另一种典型形式。

罗马国家制度的诞生建立在平民与贵族之间对抗的基础上。氏族贵族受到致命打击,原来按照血缘亲属关系划分等级的方式转变为依照财产的多寡来进行。富有的平民在新制度下已经取代了过去的氏族贵族的地位,而新的贫民阶层则是由不富有和丧失财产的人所构成。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按照经济、财产状况构建起来的社会关系将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阶级关系自此之后就成为阶级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恩格斯最后指出,王政时期的最后一个王即高傲的塔克文由于其残暴统治被驱逐后,罗马的王权时代就结束了,“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新的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个制度就是新创立的奴隶制度。“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占有者和大货币占有者的新阶级中”[185],这个新阶级就是新的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与之相应,破产了的农民丧失了一切地产沦为新的受压迫阶级,他们和奴隶一道构成了奴隶阶级的主体。新的阶级关系已然形成,阶级对立与斗争也必然伴随这种关系成为后世一切阶级社会冲突的主要方式。

公元3世纪,罗马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不断,奴隶制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意大利被“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与此同时,奴隶们反抗奴隶主的压迫和剥削所掀起的奴隶起义,极大地破坏了奴隶主所实行的暴政。加之德意志野蛮人的入侵,罗马的奴隶制内外交困,最终陷入绝境。到了公元476年,曾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终于覆灭,新的封建制度在原来的土地上不断确立起来,而这已经超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研究范围。

(五)凯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

古希腊、古罗马存在的氏族制度是否具有普遍性,这是人类史前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为了更进一步拓展对古代社会的研究,恩格斯在考察完古希腊、古罗马的氏族和国家之后,又转向了对古代凯尔特人的氏族和德意志人的氏族的考察。为此,恩格斯进一步论证了氏族制度在古代社会所具有的普遍性,并为接下来考察德意志国家的建立奠定基础。

1.凯尔特人的氏族

在前面各章节中,恩格斯根据当时已有的关于远古时期人类氏族制度的相关文献记载和研究成果分析了氏族制度的大体存在状况及其转变为奴隶制国家制度的历史因素和发展过程。在分析凯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之前,恩格斯也简要分析了当时人们对氏族制度的大致了解情况。他指出,因为篇幅所限,不可能将“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比较纯粹或比较模糊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明民族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186]都做一一梳理和分析。关于其他氏族的相关资料,在当时已“到处都可以见到”了。他还列举了前文所提到的麦克伦南以及马·柯瓦列夫斯基的相关研究。恩格斯指出麦克伦南研究的重要性在于他指出氏族存在的事实,并“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徳人的氏族以及印度的三个民族即华拉耳人、马加尔人和曼尼普尔人的氏族。马·柯瓦列夫斯基则“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由于相关研究资料日益丰富,恩格斯提出只想对他们尚未研究的凯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做些“简短的记述”。

恩格斯首先交代了凯尔特人的氏族存在状况。恩格斯简要说明了凯尔特人(包括今爱尔兰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氏族的一些情况。凯尔特人是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活动在中欧的一些具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且内部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的统称。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时,凯尔特人从黑海北面迁徙到了当时的高卢、北意大利、西班牙、不列颠和爱尔兰等地区。凯尔特人同其他所有古老民族一样也曾有过自己的氏族制度。恩格斯主要为我们梳理了三个方面的依据。第一,“凯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向我们展现了“仍然充满活力的氏族”的存在状况;第二,在爱尔兰,虽然英国人用暴力的方式摧毁了氏族社会,但是直到19世纪末,关于氏族制度的记忆仍“本能地”存留在人们的意识当中;第三,在苏格兰,到18世纪中叶,氏族仍然“处于全盛时期”,直到后来才被英国较早的工业发展所构建的强大的战争机器和法律制度所摧毁。[187]

接下来,恩格斯具体分析了凯尔特人的氏族制度,主要从威尔士的婚姻制度、爱尔兰的土地制度和苏格兰的克兰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在威尔士,到处都可以见到古代氏族制度存在的相关例证。“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即至迟于11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188]这种共同耕作制度表现为在农村公社存在着共有地,人们“共同耕种”、共同分配收获的粮食。据此,恩格斯判定“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接着,恩格斯主要从婚姻制度方面考察了威尔士的氏族制度。他指出,威尔士和爱尔兰的材料“直接证明”,直到11世纪时,凯尔特人的婚姻状况仍然是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专偶制所代替”。对偶婚制下,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但是这时存在着多妻和偶尔的通奸行为。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七年才不能被取消,换言之,离婚的现象在该制度下是被允许的,并且可能经常存在着。同时,女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变得更加被动。妻子离婚后重新结婚,即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婚床”,她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这就赋予了男人以莫大的权利。然而,“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189]。同时,如果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丈夫可以殴打她,但是这样做就会使他丧失其他补偿的可能性。对偶婚制下,女子还是具有一定权利的。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并且只要有一点哪怕听起来很荒唐的理由就可以。同时,她们“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这一点可能连一些地方的现代女性都无法享有。这种类似的情况在爱尔兰也存在着,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另外,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操持也要给以赔偿”。在那里,多妻制也同时存在。“长妻”和其他诸妻并存,同时,在财产的继承方面,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没有任何差别。这种多妻制的存在状况恰好是对偶婚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11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190]

恩格斯接下来考察了爱尔兰氏族中存在的土地制度。爱尔兰凯尔特人的氏族制度在古代法典中有过记述,甚至到17世纪还由那些被派去将克兰领地转变为英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的记载所证实。直到17世纪,“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191]。并且,假如有氏族成员死了,那么他的土地就要收归氏族,作为公共财产参与土地的重新分配。即便是恩格斯所处的那个年代,在他们那里仍可见到一些属于所谓朗得尔制度的村田,而这些村田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时还有很多。农户从英国的征服者那里承租土地,并为此缴纳租金。但是他们并不是将其作为私人财产来对待,而是把所有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为很多块,每人都能从每块中得到一份。那时,人们有时还重新分配土地,甚至有些时候每年都要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平均分配土地的习惯是传统时代公有制遗留下来的古老记忆。恩格斯还提到了在爱尔兰存在于氏族之外的“帮”,农民都被分成许多帮派。这种看似荒诞的事情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为的复活,是氏族灭亡后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192]

最后,恩格斯还分析了苏格兰的克兰制度。“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关于苏格兰的克兰制度究竟是何种状况,恩格斯指出还有进一步挖掘的必要,但是在一些学者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相关记载,可以查看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对苏格兰高地的克兰的生动描写。他还引用了摩尔根对克兰的论述。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从苏格兰氏族中存在的血族复仇的习俗、按照克兰划分地区、共同使用土地以及克兰成员对酋长的忠诚及彼此之间的忠诚等方面就可以看出“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并且当时的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至于苏格兰盛兴过母权制,恩格斯引用贝达关于皮克特人的王室依女系继承以及在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中还存在的初夜权来说明。

通过对威尔士、爱尔兰和苏格兰氏族中相关制度的分析,恩格斯旨在揭示凯尔特人氏族存在的确定性及其发展水平。接着恩格斯用了更多篇幅重点考察了德意志人的氏族。

2.德意志人的氏族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193]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有可能占据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瓦河和北方诸海之间的地区。他们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到迁徙结束的这段时间都曾有过氏族社会的阶段。接下来,恩格斯用较大篇幅阐明这一判断之所以有效的相关根据。

首先,恩格斯根据凯撒在《高卢战记》中的相关记载,判定古德意志人曾有氏族社会存在的根据。“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只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分开居住的;而在尤利氏族的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这个名词有着不容误解的确定的意义。”[194]这种说法在全体德意志人当中都普遍适用,甚至在后来为德意志人所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他们似乎还按氏族定居”。所以,按照氏族社会的规则来安排生活的方式在古德意志人那里具有普遍性。在1891年版恩格斯所增补的部分中,他还引用了《阿勒曼尼亚法典》,寻求古德意志氏族存在的依据。他指出血缘亲属关系随着古代日耳曼人的入侵也被扩展到其他地区,“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195]。这里所使用的概念genealogiae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马尔克”原意指边界,马尔克公社特指中世纪时古日耳曼人的村落组织形式。恩格斯在文中还特意指出genealogiae原来指的是大家庭公社,到了后来才演变为农村公社。至于fara[196]一词的涵义也有类似的存在方式。他指出该词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的含义与《阿勒曼尼亚法典》上的genealogiae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但意思大致相同。至于该词究竟是指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197]

其次,恩格斯从语言学角度分析了“氏族”一词的大致用法。“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198]但是,从词源来看,哥特语、中古高地德语和希腊语、拉丁语中都有近似的表达,而且意义也相同。另外,恩格斯还考察了“妇女”一词,指出它在希腊语、斯拉夫语、哥特语和古斯堪的纳维亚语中的相应单词都有同一个词根,他判定“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至于单词fara,恩格斯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即认为它所指明的是远古时代迁徙的状态,后来它才“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此外,他还考察了亲属一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具体形态。最后,恩格斯得出结论,指出在德语中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应该在哥特语中,这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德意志人氏族存在的真实性。

再次,恩格斯根据历史学家塔西佗的相关论断证明德意志氏族的存在。恩格斯指出塔西佗关于德意志人战斗队形是按照古老氏族来编排的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氏族的存在。另外,恩格斯认为塔西佗文献中对证明氏族存在有决定意义的是如下观点:舅父将外甥看作自己的儿子,甚至比真正的父子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因此,在要求人质时,其姊妹的儿子即其外甥被认为比自己的亲生儿子还要重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做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199]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将自己儿子作为人质,那么其后果将由本人承担,与他人无关,因此也与氏族规则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外甥作为人质而被牺牲,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因此,对人质负责的并不是自己的父亲,而是他的舅父。“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200]换言之,外甥比自己亲生的儿子更适合作为人质。这种惯例是任何现代人都难以想象的,而这在母权制时代的氏族社会中却真实存在着。

最后,恩格斯还根据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的一首歌来论证德意志人氏族存在的必然性。在《女预言者的语言》中有句“姊妹的儿女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恩格斯指出该词表明“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说明“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201]

恩格斯以史料记载、语词分析、民间歌词等形式为依据论证了德意志人氏族存在的必然性。接下来,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德意志人氏族制度的基本特征。他主要是从财产继承制度、婚姻制度、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来阐述这一制度的。

第一,德意志的氏族经历了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但是仍然有许多母权制的残留。在塔西佗时代,母权制就已让位给了父权制。“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这种父权制还不够彻底。“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就能说明女性世系方面的习俗还没有完全消失,甚至中世纪之后很久,“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另外,证明父权制不够彻底的例证还在于德意志人对女性的尊敬。在这一点上,它与罗马人的父权制存在区别。贵族家庭的少女是最可靠的人质,德意志人无法接受自己的妻女沦为奴隶的事实,妇女被认为体现着“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因此在最重要的事情上都听取妇女的意见,凡此种种事例都与母权制时代对女性的尊重如出一辙。母权制的残余、不彻底的父权制是德意志人氏族的典型特征。[202]

第二,婚姻形式上处于对偶制转向专偶制的过渡状态。专偶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尚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与凯尔特少女不重视贞操相比,德意志少女一般都严格保守其贞操。根据塔西佗的记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比较牢固,只有在妻子通奸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离婚。他还称德意志人拥有“世上少有”的美德,他们有着非常普遍的节欲精神。这种精神可能跟德意志还不够彻底的父权制即仍然存在的母权制的残留有很大关系。社会上对女性的尊敬必然与之相伴随的是男性地位相对其他氏族来说更低一些,因此他们骄奢淫逸的可能性也要小一些。不过恩格斯还指出,只要德意志人一旦与外界相接处,这种宝贵的精神可能就消失殆尽,而“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203]

第三,与氏族制度下有血族复仇的规则不同,德意志人有继承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的义务,他们用一种赔偿金制度代替了血族复仇的惯例。“这种赔偿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204]尽管研究表明,这种赔偿金制度并非德意志人氏族特有,但从人类文明发展进程来看,它对血族复仇的替代无疑是进步的。

第四,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德意志氏族采取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的办法。在土地分配问题上,人们有过一段时期的争论。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得出结论,认为在德意志氏族中,“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另外,在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这种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的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接着,恩格斯引证了塔西佗的文字,指出古德意志人“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是和他们“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个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205]恩格斯在阐述了德意志人氏族中存在土地公有之后,进一步探讨了这种土地公有所采取的方式。历史学家毛勒和瓦茨对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的问题有过争论,但自从柯瓦列夫斯基证明了“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206]并且这种家庭公社的形式也甚是流行的观点后,人们就将争论的焦点转移到这种土地公有的形式上来,即在德意志人氏族中实行的究竟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还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的土地公有制。柯瓦列夫斯基认为是前者,即他们的土地以家庭公社为前提,只是很久以后,农村公社才从家庭公社中发展出来。恩格斯指出,如果按照柯氏的观点,德意志人征服而来的土地上应该构建的是大家庭公社,由此对于塔西佗所指出的更换耕地的情况就应该理解为农学意义上的轮耕或休耕制度。这种情况在人口稀少、耕地充裕的时代是非常普遍的。“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过多,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207]此后,原来公有的耕地就被分配给农户,并逐渐成为恒久的分配方式。对柯氏所指出的发展过程,恩格斯表示赞同,并指出在俄国已经被现实历史所证实,同时,它相比于其他认为土地公有以农村公社为前提的推测“能更好地诠释典籍”,“更容易解决困难”。最后,恩格斯指出,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公社形式在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及英国很可能都存在过。[208]

第五,恩格斯还分析了德意志氏族的政治组织形式和军事制度。恩格斯首先交代了德意志人氏族的总体发展状况。凯撒时代德意志人尚未完全定居,到塔西佗时代,它们已定居长达百年之久。定居生活为物质文化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因此,它们“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面也有了无可怀疑的进步”。恩格斯从衣食住行、语言文字以及工业发展等方面的状况交代了他们在物质文化方面的累积情况。他对其文明发展进程做总体定位,指出:“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刚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进到高级阶段的民族。”[209]与这种文明发展阶段相应,恩格斯指出,他们也具有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政治和军事制度。恩格斯根据塔西佗的文献记载指出,他们的氏族由氏族酋长议事会来处理比较小的事情,大的事情都交由人民大会解决。恩格斯还主要说明了氏族酋长和军事头领的职位区别及其产生的方式,他指出氏族酋长“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举出来的”,这为选举制转向父权制的世袭制奠定了基础,并“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军事头领则完全是依照才能选举出来的,权力相对较小,主要发挥榜样作用。至于军事的实际惩戒权则由祭司们掌控。人民大会才是真正的权力机构。大会由王或部落酋长主持,而人民通过喝彩、敲打或怨声来决定通过与否。人民大会不仅相当于今天的立法机关,同时它还是审判机关。各种控诉都可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德意志人的判决,不论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的。”[210]这种情形在氏族的各个分支当中也是如此。

在德意志也逐渐形成了同希腊人和罗马人一样的军事民主制。从凯撒时代起,德意志人就已经建立了部落联盟,有几个联盟还有了王。但一些最高军事首长图谋甚至实际地获得了专制权,这种行为“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以往不被重视的被释放的奴隶在新王的统治下受到重用,其中一些还获得了高官、财富和荣誉,新社会状态下贵族中的很大部分就是从这些人当中产生的。此外,恩格斯还考察了扈从队制度,认为该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并使古代氏族人民的自由走向衰落。扈从队在美洲红种人那里存在着,它是一种独立于氏族制度的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战争的私人团体,而这种团体普遍存在于德意志人当中。一些有些声誉的军事首领集合了一批青年为自己效忠、为自己战斗。虽然这种卫队性质的军事力量还比较弱小,但是对古代氏族社会的人民来说意味着自由必然受到威胁。“在民族大迁徙时期和迁徙以后,他们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这样。”[211]扈从队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促进了王权的产生,因为那些有声誉、财富、地位的贵族可以集结自己的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则在战争方面发挥功能,催生了后来的雇佣兵制度。“在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国王们的这种扈从兵,即同非自由人和罗马人出身的宫廷奴仆一起,成了后来的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212]扈从队制度对于后来封建王权的建立有很重要的意义。

最后,恩格斯对德意志人的氏族进行这样的总结:“在联合为民族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发展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典型制度。”[213]在这些方面,德意志人的氏族制度和之前我们所见到的希腊、罗马和凯尔特人的氏族制度之间虽然存有一些差别,但其总体特征都差不多。在这些氏族制度发展的后期都已孕育了可以跨越这一制度转向下一阶段的社会要素,并且,只要社会的发展越出这一制度所能够适用的范围,换言之,如果氏族制度不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它就必然会被新的政治组织形式即国家所代替。

(六)德意志人国家的形成

恩格斯在重点分析了德意志人的氏族存在状况及其基本特征之后,进一步展开分析了德意志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制度的历史条件、历史过程,从而为我们展示了古代氏族制度转向国家制度的第三种类型。

1.德意志人国家形成前的总体状况及其转向国家制度所需的历史条件

德意志人发展成征服者的角色与其自身的强大有直接关系。在德意志国家形成之前,它就具备诸多可以转变为国家的社会历史要素。这些要素包括:

德意志人口众多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使其具备向外扩张的条件。恩格斯指出可以从凯撒的著作中得出德意志各民族的大致人口数目。他认为德意志每个民族大概都有10万人,而易洛魁人在其鼎盛时期才不到2万人。易洛魁人凭借那么点人口就形成了对其他民族构成威胁的“可怕力量”,德意志人的状况更是可想而知。“整个大日耳曼尼亚的人口总数,应达500万”,这对于野蛮时代的民族来说是个很大的数目。[214]在大迁徙过后,当人们过上了定居生活,人口急速增长,同时,经济也随之获得发展,仅就工业方面的进步就能说明这一点。到公元3世纪时,“在波罗的海沿岸金属业和纺织业已经很发达了,跟罗马帝国已有频繁的往来,比较有钱的人已享有某些奢侈品—这一切都是人口更为稠密的迹象”。众多人口和较发达的经济为德意志人对外扩张准备条件。“到5世纪末,罗马帝国已是那么衰弱,毫无生气和束手无策,因而为德意志人的入侵敞开了大门。”[215]

罗马帝国持续走向衰弱及其内部新封建要素的出现为德意志人国家的诞生提供条件。

恩格斯用较大篇幅分析了古罗马帝国内部社会要素的发展如何是自掘坟墓并最终为德意志人征服。公元前510年,罗马建立共和国,逐步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后来又征服了地中海,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霸权帝国。“凡在希腊语没有进行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语言都不得不让位于被败坏的拉丁语;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不复存在,他们都变成罗马人了。”[216]古罗马盛极一时,在其所到之处,尽力用它的行省制度消除原有地区的民族性,让每个被征服的地方都尽快实现罗马化。“罗马的行政和罗马的法到处都摧毁了古代的血族团体,这样也就摧毁了地方的和民族的自主性的最后残余。”[217]在罗马推行普遍的罗马化的同时,在各地区内部还埋藏着导致罗马覆灭的种子,即地区文化上的差异性。各行省虽然都能推行罗马化,但是在语言文化等方面却存在一条无法弥合的鸿沟。“任何地方都不具备能够把这些要素结成新民族的力量,任何地方都还没显示出发展能力或抵抗力的痕迹,更不用说创造力了。”[218]除此之外,只有唯一的一条联结各行省的纽带,即罗马的国家制度。缺少统一性的罗马国家在被征服者那里不过是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罗马国家变成了一架庞大的复杂机器,专门用来榨取臣民的膏血”。[219]在罗马内部,各种捐税、徭役、代役租以及地方官、收税官甚至士兵的勒索使得人们对罗马制度忍无可忍。最终,罗马的统治方式将其自身引向绝路:“它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它借口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来祈望。”[220]这无疑是对罗马统治成果最直接的讽刺。这些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从中酝酿出推翻罗马国家制度的有生力量。

另外,罗马帝制确立后,其对内统治非但没有改善,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最终步入经济衰退、民不聊生的境地。“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221]经济衰退是古罗马国家内部奴隶制走向消亡的外部表现。意大利共和制衰亡后,遍地存在着面积巨大的庄园。这些庄园或作为牧场,由少数奴隶看管牛羊;或作为田庄,使用大批奴隶经营园艺业。结果,牧场保存了下来,而以大量奴隶劳动作为基础的田庄却日渐衰败下来。原因在于随着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停止对外掠夺后,奴隶的来源成了问题,奴隶价格上涨,原先依赖于占有奴隶劳动的奴隶制经济逐渐萎缩。现在“小规模经营”倒成了唯一有利可图的方式。大田庄被划分成许多小块,租赁给世袭佃农或分成制农民从中获取租金。这种建立在土地之上的租赁关系与此前直接占有奴隶的方式截然不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前者是封建制生产的雏形。[222]

罗马国家内部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加速其自身的衰亡过程,也引来了德意志的大举入侵。“古典古代的奴隶制,已经过时了。”[223]它无论在农业还是在工场手工业当中都不能再使人们获取更多利益。由于奴隶价格高涨,这些行业内部无法容纳那么多奴隶,而奴隶也渐渐地走向消失,只有那些富人使用奴隶劳动或用来显示自身的富贵、身份。从原来行业中被释放出来的奴隶就成了隶农。虽然如此,人们还是一贯地认为一切生产劳动都是奴隶的事情,自由的罗马人则把生产劳动看作是有失其身份的事。这种“鄙视自由民的生产劳动”的价值观念即便在奴隶制将死的时候仍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奴隶制在经济上已经不可能了,而自由民的劳动却在道德上受鄙视。”[224]此外,在各行省中,情况也比较糟糕。那里,小农和隶农为了不受官吏、高利贷者们的剥削,往往去寻求有权势者的保护。不仅农户这么做,甚至公社也这么做。农民所付出的代价是失去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得的只是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这听起来很荒唐,但却在真实的历史上发生着。内部对寻求庇护的热望引来了德意志人的入侵。

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德意志人得以大举侵入古罗马,为社会制度的最终转变准备物质经济条件。

2.德意志人国家诞生过程及封建农奴制的形成

在德意志人国家诞生过程中,在制度及机构设置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方面,氏族制度转变为地区制度。随着罗马帝国国内危机日益严重,德意志人从北方多瑙河一带不断入侵罗马帝国境内并展开攻击,最终,罗马人大片土地落入德意志人手中。“德意志野蛮人把罗马人从他们自己的国家里解放了出来,为此他们便强夺了罗马人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在自己人当中分配。”[225]起初,德意志人是按照氏族制度来分配这些土地的。土地一部分归全体人民占有,一部分归部落和氏族占有。在氏族内部则实行平均分配的方式。但后来由于统治的需要和土地的私有化等原因,氏族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越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越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越是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制度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制度,因此得以和国家制度相适应”。[226]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并不彻底,还保有母权制的残留。另一方面,氏族制度的机关开始转化为国家机关。德意志人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促进了德意志内部的改革,催生德意志人国家制度的诞生。恩格斯指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227]。因为在对征服过来的土地及人口进行管理时,“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因此他们必须设置一种替代物来取代罗马国家。“这种替代物只能是另一种国家。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228]出于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需求,必须增大征服者民族的代表即军事首长的权力,因而这就为军事首长的权力转变为王权提供了必要前提。在这样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德意志人的氏族机关很快就完成了向国家机关的转化。

可见,德意志国家制度的诞生循着一条与古希腊、罗马都不同的轨迹,它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国家制度的构建都作为其对外征服的直接结果。同时它对氏族社会的制度和机关只是做了部分改造,在某些方面对过去的制度和机关仍有所保留,最后用国家机关来代替氏族机关并建立起了德意志人的国家机关。

法兰克王国是日耳曼法兰克人在西欧建立的封建王国。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部落中很强大的一支,因此在德意志人所建立的诸王国中,法兰克王国实力最强大、持续时间最长。恩格斯将法兰克王国作为案例正是考虑到了它的典型性。接下来,恩格斯以法兰克王国为例,分析了德意志人封建农奴制的形成过程,即探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历史形成。他主要分析了封建贵族和封建农奴形成的历史过程。

一方面,恩格斯分析了封建贵族的形成过程。胜利了的撒利法兰克人不仅完全占有了罗马的领地,同时还完全占有了一切不曾分配给公社的大片土地。“从一个普通的最高军事首长变成了真正君主的法兰克国王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这种人民的财产变为王室的财产,从人民方面把它盗窃过来而赠送或赏赐给他的扈从队。”[229]集中起来的王权将自己可以支配的国内财产赏赐给他的私人卫队,“这样,就靠牺牲人民而造成了新贵族的基础”[230]。在新时代,传统社会的统治手段已经显得不合时宜。“由于王国幅员广阔,就不能再用旧的氏族制度的手段来管理了。”[231]在氏族制度下,酋长议事会失去其原有功能或业已消失,被国王的固定亲信所代替;旧的人民大会仍存在着,但其存在仅限于形式而已,并且也慢慢向下级军事首长和新贵的会议转变。国王的军事力量不再是招募过来的卫国军,而是转变为由新贵的仆从所构成的军队。

另一方面,恩格斯分析了封建农奴阶级的形成过程。原来占有土地的自由农民由于战争不断被“弄得疲惫不堪和贫困衰败”。到9世纪初,其穷困程度已发展到五个人之中都很难再抽出一个人作战。由于国内战争、王权的削弱、新贵受宠专横跋扈及外敌入侵,法兰克的农民等级就完全破产了。王权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法兰克国内的农民也日渐贫困。“不仅对外软弱无能,而且内部的社会秩序……差不多也是一样。自由的法兰克农民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232]国王已经不能保护这些农民,而他们也不得不去寻求新贵或教会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也同样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像以前高卢农民那样,他们必须将自己那块土地的所有权交给保护人,再以各种不同的和变化的形式—不过总不外是劳役和代役租—从他那里把这块土地作为租地而租回来。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也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过不了几代,他们大多数已经都是农奴了。”[233]恩格斯引用了圣日尔曼-德-普雷修道院的地产登记册的相关数据,在2788户人家中只有8户是自由的佃农。“保护人让农民把自己那块土地交归他所有,然后仅仅是再将这块土地交回农民终身使用”[234],农民把原来自己的土地的所有权交给保护人,而保护人给他们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

这样,法兰克王国的封建贵族阶级和农奴阶级已基本形成,标志着封建制度已确立其基本框架。

3.德意志人封建制国家确立的历史意义

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强调指出,罗马帝国的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状况是与其经济、生产水平相适应的,并且这种经济与生产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后来德意志人入侵后400年间的财产分配状况。因为在这期间,社会生产水平总体来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罗马帝国的最后数百年和德意志人统治下的最初数百年间,经济与生产状况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程度都很低,“必然产生居于统治地位的大地主和依附的小农”[235]

虽然社会经济生产状况和财产分配制度等方面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但在400年间,还是有所进步的。首先,古典古代的奴隶制消失了。奴隶消失了,看不起奴隶的生产劳动的自由民也消失了。现在存在的是“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自由的法兰克农民”。“9世纪的社会阶级,不是在垂死文明的沉沦中,而是在新文明诞生的阵痛中形成的。”新的阶级同罗马时代的旧阶级相比已经更加成熟。“对罗马前辈来说曾经是古典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现在对新的世代来说则是新发展的起点。”[236]其次,组建起了现代的民族,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行的分化和改组”。最后,在德意志人的努力下,封建制国家被确立起来。“德意志人确实重新使欧洲有了生气,因此,日耳曼时期的国家解体过程才不是以诺曼-萨拉秦人的征服而告终,而是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237]在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下,经济有所发展,人口也有了巨大增长,以至可在200年后抵御十字军大军的征讨。可见,德意志人国家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德意志人的确使欧洲重新有了生气,接着恩格斯用历史的眼光分析了造成此结果的原因。恩格斯批判了沙文主义历史编纂学者将欧洲重现生机归结为德意志人天生的魔力的做法。他指出虽然当时的德意志人天资较高,但这绝非给欧洲人带来生机的原因。非但不是天资聪颖,倒相反,正是他们的野蛮状况、他们的氏族制度给欧洲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首先,德意志人的“个人才能和勇敢,他们的自由意识,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做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238]。这些美好的品质恰是罗马人所丧失的,它们正是后来构建新的国家制度的基础。这些与后来的文明状态无关,都不过是野蛮状态下德意志人的状态,是氏族制度在其民族性上残存下来的美德。

其次,专偶制在德意志人的努力下改变了形式,保留了更多母权制中对女性尊重的成分,也缓和了家庭内部的矛盾。这种对女性的尊敬更要追溯到母权制时代,追溯到他们的氏族制度。

再次,德意志人在后来的德国、法国北部和英国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了真正的氏族制度,将其带入后来建成的封建制国家,使得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一些中世纪的农奴在最严酷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这是无论在更早时期还是在晚近的被压迫阶级那里都是不具备的。恩格斯指出,这应该归结于德意志人在野蛮时代实行血族定居的方式。

最后,德意志人发展了封建制度并使之扩展到本民族之外的地方成为唯一的形式也应从他们的野蛮状态中去寻找。在德意志人统治下,罗马帝国的奴隶制转化成为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即封建制度。相比于奴隶制,后一种制度“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而在奴隶制度下“只能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释放”。[239]给予被压迫的人以阶级上的归属感是封建制区别于奴隶制的重要之处,自此之后,阶级斗争才成为现实的经常发生的事情,而这在奴隶制通行的时代却很难想象。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在野蛮状态下他们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

恩格斯最后总结了野蛮阶段的德意志人给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重要贡献。“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达到并努力开拓的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对于这一过程恰好最为适宜。”[240]

恩格斯后来对上述国家代替氏族的三种主要形式作了这样的总结:“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241]通过对古希腊人、古罗马人和古德意志人这三个典型案例的考察,恩格斯深刻剖析了人类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制度的社会历史条件,完整地再现了这一转变的实际发生过程,揭示了这一转变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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