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对于上述疑问,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回应:
疑问一:有没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病?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鼓楼医院心理科杨海龙说,门诊时也能接诊到这样的患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贵表示,有研究表明,在美国,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占所有首发精神病的9%,女性发病率是男性的两倍。有的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人在发病前是有预兆的,比如刚刚经历过一次重大生活事件,或者长期失眠都可能导致发病。当然,也有一些病人发病是没有任何诱因的。
疑问二: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据南京市交管局介绍,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肇事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也有相关要求,三是肇事嫌疑人在肇事前后出现一系列异常表现,如:嫌疑人事发当天上午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监听;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嫌疑人表现狂躁,以头撞墙进行自残,思维、语言时有混乱。此外,嫌疑人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也十分反常。因为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症状,所以刚开始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根据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疑问三:为何时隔两个月才得出鉴定结果?
据南京市交管局介绍,7月初他们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得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疑问四:南京脑科医院是否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他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作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鉴定有五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据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挥来挥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答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说,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最终作出了这一鉴定意见。
疑问五:如何评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受疾病的影响。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时速达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如他自述“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鉴定人员表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疑问六: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不会说谎?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这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袁勇贵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鉴定,不是每个精神科医生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鉴定组的专家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问诊的过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说谎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观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顺序、逻辑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话还会用上测谎仪。
杨海龙说,装病就是诈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很难伪装的,因为有的情感反应,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
疑问七: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无违法记录?
南京市交管局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其父母为农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疑问八:鉴定结果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说,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认为,精神病医学鉴定既是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一种依据。一个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会失去辩护人要求对其精神状况作鉴定的权利。精神病鉴定是专业判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精神病科学原理作出专业结论。但任何证据包括精神病鉴定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能被采纳,现有的鉴定意见只是医院作出的,该意见是否被最终采纳,还要经过质证,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此外,限制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或然的,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疑问九: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能不能由医院来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从医学上看,间歇性或突发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种病症,这在此前许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同时,对患者事后鉴定同样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南京脑科医院结论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医院到底能否给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呢?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及其等级作出鉴定,即医学意义的鉴定,但不应作出责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责任能力应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依法就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判断。”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作出的评定。专家指出,尽管这份指南由国家司法部发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是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即使医院使用的字眼是“鉴定意见”而非“决定”,依旧会影响法院的判断。该法律人士认为,允许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权立法的一种体现”。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卫生或疾病诊疗问题,许多精神障碍不能通过病理检测证实,这是精神病院鉴定往往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国家,精神病医生权力要受专门立法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鉴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乱。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范精神病院的鉴定程序,限制其结论或鉴定意见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另外,一定要将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和司法权力分开,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就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范围的事项作出法律结论,同时司法机关也不应被动接受其鉴定意见。
总之,如果嫌疑人确实因精神障碍导致犯罪,他的权利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但同时,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也应得到维护,不能偏袒某一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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