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件中最忌讳的就是出现政治方面的差错,稿件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表述是否准确,切误曲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言论的引用是否准确;政治原则、立场是否正确;领土、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和机密等问题,一旦出现政治方面的差错,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各位通讯员在采写编辑稿件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留心不要出现差错。下面举几个例子:
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3.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5.国务院机构中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6.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7.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
8.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
9.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0.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如“摩梭人”“撒尼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等。
11.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12.“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13.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14.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15.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1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1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1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19.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20.不得使用“北朝鲜”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
21.“×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十五”“十一五”均应加引号。
22.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23.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
24.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25.“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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