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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类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绝,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
劳动权益类_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

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单位要支付工资

【案例】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方式为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政府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 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

【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3年8月19日,某煤矿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 247.4元。

主动辞职,还能要补偿吗?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主动从用人单位辞职屡见不鲜。问题在于许多用人单位却借此拒绝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相当一部分员工也自认为理亏而不敢索要,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主动辞职,并不等于自己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一了百了。

【案例】2015年11月初,杨丽丽所在的公司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经警告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仍逾期不办理,加之情节严重,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感无所事事的杨丽丽随即主动向相关负责人提交了辞呈,并要求按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支付两个半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可相关负责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非其所愿,其也没有让杨丽丽离职,因而杨丽丽无权索要。

【评析】杨丽丽有权获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就是说,尽管被吊销营业执照确实非公司所愿,也是杨丽丽自己请求离职,但杨丽丽同样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杨丽丽之所以离职,与已经失去相应劳动岗位密切关联。

天天加班,月月没加班费咋办?

【案例】小刘等一帮快递员,每天清晨五点半就赶到公司的分发点,10点左右第一批货物送完。约10点半回到分发点,再次领取第二批货物。下午两点,开始当天的第三趟也是最后一趟送货,大约晚上6点才能送完回家。公司对他们实行的是底薪加计件的工资形式,即每月基本工资2 000元,另外每派送一件快件给报酬2元。这种计酬方式有没有加班费。小刘等曾问过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回答是“实行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这种计酬方式,没有加班费,其多付出的劳动已被计件报酬所涵盖”。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结合本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培训期间也要保证员工权益

【案例】齐某应聘一家公司成功后,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被告知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中齐某了解到该企业虽有“名声”,但系家族氏企业,自己入职没有发展空间,于是决定退出。公司老板收到齐某的辞呈不高兴地说,离开可以,必须赔偿培训费用。届时培训已进行了一个多月。齐某则提到了“双倍工资”和占用周末的“假日工资”问题。老板反驳齐某“没入职”“没上岗”,没有加班、双倍工资。

【评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齐某和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齐某参加公司指派的培训属于“工作”,《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担责?

【案例一】谢先生受雇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据公司称,当初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要求谢先生签署,但谢先生以部分条款不当为由,拖着不签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认为不签合同的责任在谢先生,就没有再要求谢先生签合同。但公司没有想到,谢先生在离职之后,突然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员工拒签,企业有责。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绝,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二】某酒店将厨房业务承包给老何,而小陈在老何承包的餐饮部工作。不久前,小陈状告酒店,要求酒店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但酒店认为,小陈算是老何雇佣的人员,与酒店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

【评析】小陈在酒店厨房从事的工作系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小陈佩戴酒店的工作牌,由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酒店的厨房承包只是其内部关系,因此,小陈在酒店工作,接受酒店管理,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判决要求酒店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为小陈办理社保手续。

用人单位拿“擅自”说事合法吗?

【案例一】陆某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下班统一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2015年12月9日,陆某上班时因迟到未能赶上班车,便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警方出具责任认定,陆某与葛某负同等责任。事后,经陆某申请,某区人社局认定陆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能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法律对工人上下班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之约定,当属无效。

【案例二】张秋萍系某公司职员。某日,因家中有急事,私自提前一个小时离岗回家,不料在驾驶电动车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致腰部骨椎压缩性骨折,经医院诊治,被确诊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张秋萍找到公司要求按工伤待遇处理,公司的回答是:私自离岗途中不能等同于职工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性质。

【评析】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擅自提前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只是后一种情形虽属违纪行为,应受用人单位制度纪律的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女职工孕期权益遭侵犯怎么办?

【案例】张花去年进入深圳某电子厂,从事集成管理工作,每月底薪1 500元,加班另算。今年,在得知她怀孕2个月后,厂方以照顾员工为由,将张花调到仓库部门,工资也降到每月1 000元。张花不同意调岗,多次要求转回原来岗位。主管以在仓库部不需要加班为由拒绝了张花的要求。

【评析】《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你的加班工资被“替代”了吗?

以发放实物代替加班费

【案例】2014年1月31日,即大年初一,党红英等13名员工被公司安排了加班。本以为可以得到加班工资,但公司最终只向她们发放了一些腊肉、烟酒等过节礼品。“加班工资是钱,礼品也需要钱,两者差不多,从某种角度上看甚至还得感谢公司。”在党红英看来,礼品与加班工资并无区别。

【评析】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礼品是因过节而发,无须提供额外工作也可能获取,属于福利之一。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以计件工资代替加班费

【案例】2014年1月31日至2月3日,贾丽丽所在的公司鉴于如果照常放假,将导致无法完成接下的订单,从而造成严重损失,遂要求员工照常上班。由于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没有工作量,自然没有工资;有了工作量,报酬随之增加。因而面对公司表示工作量中包含加班工资,不再也无需另行发放,绝大多数员工竟认为本来就是如此。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区分日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不得借口按件计酬推卸责任。

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案例】2014年春节期间,姚秀萍等人因生产之需被公司安排加班,甚至时间囊括了1月31日至2月6日整整7天。事后,姚秀萍等曾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在新招聘的员工到岗后,公司已对大家进行为期7天的调休。姚秀萍也觉得加班的7天已经补回休息,自然也就不存在加班一说。

【评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调休休息日。而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针对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而必须无条件支付加班工资。

以奖金代替加班费

【案例】为如期攻克技术难关,作为一家公司技术主管的叶璇璇带领其团队,从2014年元月至2月15日,不分昼夜,连续奋战了40天。一切如愿以偿后,公司向他们发放了5万元奖金,却根本未提加班工资。在公司看来,平均每人1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了所应得到的加班工资,应该知足了。

【评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同属于工资范畴,但性质却完全不同。奖金是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与加班并无关联。

即使公司已发放奖金,针对的也是难关被攻克,而不能代表叶璇璇等人已经获取加班工资。

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吗?

【案例】甲公司2011年2月招用方某,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售货员。2011年7月31日,甲公司人事经理通知方某到经营部从事业务工作,方某当时未表示异议。2011年8月1日至2日,方某到经营部上班,发现业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资支付办法均不同于原售货员岗位。他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遂于2011年8月3日回到售货员岗位工作。当甲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方某回到业务员岗位工作时,方某与该人事经理发生强烈争执。2011年8月6日,甲公司通知方某解除劳动合同。方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评析】本案中,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故依法不能作为处理方某的具体依据,仲裁委因此认定甲公司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甲公司在并无法定理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方某协商就将其工作岗位由售货员调整为业务员,方某不同意,甲公司依法必须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强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劳动者依法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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