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认为,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 民间组织,泛指那些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 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 通过自发成立的、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 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
广义上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包括了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群体, 比如政治组织、 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 军事组织、 宗教组织等,它对应的是宏观和中观意义上的 “社会” 的概念。 但我国当下使用的 “社会组织” 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它与微观层次的 “社会” 相呼应, 是指依法登记, 以社会成员自愿参加、 自主管理为主非营利性、 非政治性、 非宗教性的社会群体。
狭义社会组织概念的提出基本与 “社会建设” 概念的提出同步, 也是出现在2004年。 在我国,1998年中国政府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2004年以前, 官方文件广泛使用 “民间组织” 的称呼。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在强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时提出: “要加快政企分开, 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 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都明确地提出要 “健全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至此, “社会组织” 的概念逐渐取代了 “民间组织”。目前,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组织, 即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从这个范围看, 社会组织实际上与国际上使用的 “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 “第三部门” 以及国内通常使用的 “民间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 是同一类组织。
当前中国的 “社会组织”, 是一个既被官方确认, 同时又具有特殊指向和特定内涵的概念, 与国外、 国内学界所说的 “邻里组织” “非商业部门” “免税组织” “公民社会” “社区组织” “公益团体” “独立部门” “慈善组织” “社会经济” (法国、 欧盟) 等称谓具有相似性、 关联性。 在中国当下语境中使用的 “社会组织”, 是一个具有特殊指向和特定内涵的概念, 虽然不是一个很严格和科学的名称, 但是相对于传统 “民间组织” 的过于纯粹和过于强调官民意识而言,相对于 “非营利组织” 狭隘的经营内涵而言, 相对于 “非政府组织” 在中国语境中的潜在歧义而言, 具有特定范围的 “社会组织” 可以说是一个更具有灵活性、 变通性和包涵性的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