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属性问题, 作为 “第三部门” 理论引进之初, 曾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 莱斯特·萨拉蒙 (Lester Salamon) 教授 (1992) 对于非营利组织属性描述的 “5特征法” 常被学界引用, 这5个特征分别是指志愿性、 组织性、 自治性、 民间性、 非营利性。 对社会组织的称谓不同, 反映了各国学者知识背景和研究立场的差异以及世界各国对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制度空间的侧重点不同, 其最直接差异反映在对于社会组织不同属性的把握上, 详见表2.1。
表2.1 社会组织的称谓及描述侧重点
(资料来源:1. 蔡宁, 田雪莹. 《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的研究进展》 [J] .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 (2);2. 吴东民, 董西明. 《非营利组织管理》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 王名.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 李维安. 《非营利组织管理学》 [M]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关于社会组织的属性, 目前较受认同的是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的莱斯特·萨拉蒙 (Lester Salam-on) 教授 (1992) 提出的5个特征。5特征法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非营利组织的判定, 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 这5个特征分别是组织性、 民间性、 非营利性、 自治性、 志愿性。[1]
组织性 (formal organization)。 非营利组织都具有成文的章程、 制度和固定的组织形式、 人员等。 合法注册, 国家法律承认。
民间性 (non governmental)。 又称非政府性。 非营利组织在制度上与政府相分离, 不承担政府职能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 但并不排斥政府的支持, 也不是说不能让政府人员参与其活动, 而是说要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
非营利性 (nonprofit-distributing)。 即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 组织成员对物质资产具有公开使用权, 没有对资产利益索取的权利。 但并不等于非营利组织不可以收费, 在某些时期内它还可以有盈余, 但这种盈余不能作为利润分配, 只能继续为组织的基本宗旨服务。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2]
自治性 (self-governing)。 非营利拥有相对独立的决策和执行能力, 有内部的治理程序, 不受制于政府, 也不受制于任何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 能够进行自我管理。
志愿性 (voluntary)。 指成员的参加和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 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 其成员的行为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
关于萨拉蒙的5特征法, 国内也有将公益性作为第六点特征的说法[3]。
日本学者重富真一, 根据亚洲国家的国情强调了利他性 (与公益性相近)和慈善性。 利他性将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非营利组织排除在外; 慈善性强调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 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 重富真一的属性标准比流行的 “5特征法” 严格, 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4]
笔者认为从当前中国的国情出发, 中国社会组织的理论属性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 在组织的运作上, 社会组织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既要具备社会性, 还要具有组织性。 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理论属性在于它的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 这也是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组织, 以 “第三部门” 存在的根本意义; 第二方面, 在组织文化上, 社会组织将使命作为组织的第一要务, 无论是公益性组织, 还是互益性组织都会把使命作为组织存在的基本要素, 使命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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