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现行法律框架将社会组织区分为三种: 基金会、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 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概括社会组织研究学者们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职能 (功能) 分类学、 用途分类学、 基于会员—公众、 服务—筹款或世俗—宗教维度的分类法、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及其变体。 职能 (功能) 分类法以职能 (功能) 为依据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
职能 (功能) 分类学。 张尚仁识别出四种基本类型: 一是准行政组织, 即在政府改革过程中从政府分离出来而又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的组织; 二是事业组织, 包括从事科技、 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广播、 电视、 出版等各项公共事业活动的组织; 三是公益组织, 具有非营利性、 志愿性和为实现公共目的的奉献精神等特点; 四是中介组织, 即以促进一定社会领域的自律而不是获利为目的。他自己意识到这种分类的局限性, 由于社会组织的复杂性, 这四种基本类型不一定就能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 如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等。 王名在我国现行法律分类框架下按照社会功能进一步对基金会、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分类, 包括动员资源型、 公益服务型、 社会协调型和政策倡导型社会组织。 而实际上, 各种社会组织的职能 (功能) 界限很难清晰地划定, 如从事公益服务的组织也发挥协调关系的功能。
用途分类学是按照分类的用途来划分社会组织类型。 俞可平从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两种用途进行了划分。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 将民间组织分为九类: 行业组织、 慈善性机构、 学术团体、 政治团体、 社区组织、 社会服务组织、 公民互助组织、 同人组织和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 可以从3个方面归类: 按照其法律地位, 将民间组织分为法人团体与非法人团体; 按照活动宗旨, 将民间组织分为公益性团体与非公益性团体; 按照管理的需要, 分为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 自治团体、 行业团体、 学术团体、 社区团体、 社会团体和公益性基金会。
基于会员—公众、 服务—筹款或世俗—宗教维度的分类法。 王名根据社会组织是否是会员制将其分为两种, 即会员制和非会员制社会组织, 前者又有互益和公益之分, 后者则分为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 部分学者按照为会员服务还是为公众服务, 将社会组织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两种, 只是在进行二次分类时出现了差异。 李卓、 程明和马庆钮等人区分出四种类型, 即经济性互益组织、 社会性互益组织、 会员制公益组织和非会员制公益组织。 而王绍光认为会员性组织包括业主和专业组织、 社交联谊组织、 互助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类组织, 公益性组织主要有资金中介组织、 教堂、 服务提供组织和政治行动组织。 L.M. 萨拉蒙根据这3个决定性维度将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区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筹款机构, 或资金筹募中介机构。 其存在不是提供服务而是为那些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资源。 第二类是会员服务组织, 即只是为会员而不是这个社会或社区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三类是公益组织, 即为处于需要中的人们或公众提供福利服务。 第四类是宗教组织, 即以传道或布道为目的发挥宗教功能的组织。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ISIC) 将非营利组织分为4个大类和15个小类。 即 “教育类, 包括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大学教育、 成人教育等; 医疗和社会工作类, 包括医疗保健、 兽医、 社会工作;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类, 包括环境卫生、 商会和行业协会、 工会、 娱乐组织、 图书馆、 博物馆及文化机构、 运动与休闲等。 以ISIC为基础, L.M. 萨拉蒙领衔的研究团队以主要活动为标活动类、 商业和专业联合会类以及其他类型。 这十二类包含27个小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1999年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进行全国范围调査时就采用了这个分类体系标准将公民社会组织分为十二类, 包括文化和娱乐类、 教育和研究类、 健康类、 社会服务类、 环境类、 发展和住房类、 公民和倡导类、 慈善中介类、 国际类、 宗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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