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组织整体数量与人均参与数量远远不及发达国家, 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正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 无论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还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以及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或者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组织都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需要在改革中得到培育、 生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 提出推进多层次、 多领域依法治理, 同样将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培育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之上。
中央强调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10年间, 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 各地按照 “发展是前提、 建设是核心、 培育发展是基本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根本目的” 的要求, 加大了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力度。 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了改善, 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增多, 各级地方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相继成立, 各级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正在深入开展。2014年度, 吉林省社会组织已接近两万个, 活跃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 服务居民、 服务社会的活力和能力不断增强, 为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2014年5月吉林省民政厅下发了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规范发展制定了较为专业的蓝本。2014年9月吉林省民政厅下发了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孵化中心 (站) 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以下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 各县 (市、 区) 力争建成一个孵化中心, 每年孵化3家以上社会组织; 到2017年年底, 各县 (市、 区) 都要建成一个孵化中心, 并在较大的街道 (镇) 设立1—2个孵化站, 每个孵化站每年孵化两家以上社会组织: 到2020年, 通过孵化培育、 政策扶持、 典型引导, 逐步形成门类齐全、 结构合理、 功能完善、 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努力使吉林省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吉林省社会组织在规模数量、 社会影响、 服务能力等方面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1] Salamon L.M&Anheier H.K, 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M] .London: St.Martin,1997, P96.
[2] 吴东民, 董西明.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 [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6页。
[3] 吴东民, 董西明.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 [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6页
[4] 王名, 贾西津. 《中国非营利组织: 定义、 发展与政策建议》 [C] .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会议论文,2006年11月8日。
[5] 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门户网站, http: //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506/201506008324399.shtml,2015年6月10日。
[6] 谢菊, 马庆钰.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历程回顾》 [J] .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 (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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