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网络舆情疏导的经验
在网络舆情疏导方面,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甚至还比不上日韩等周边国家。国外许多国家对网络舆情疏导工作都十分重视,都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和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模式。
1.美国的“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模式
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网络设施最发达、用户群体最大的国家,其网络舆情治理较为规范和成熟。美国对网络舆情管理以“9·11”事件为分水岭,大致可分为自由、自律阶段和加强管制阶段两个阶段。其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主要包括内容把关、秩序协调和安全维护三个维度。从战略层面和策略层面,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都对网络实施有效监管。美国的“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网络治理法制化和技术化。在美国,在互联网的管理上规章制度较为健全。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通过听证、辩论、表决等手段,制定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和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网络管理体制,美国主管互联网的职能部门是“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并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传播工作。在网络立法方面,美国对网络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传承性,以判例法的方式,根据已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当前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引申和发展,从而确立新的关于互联网的法案和条文,这样既保持其网络法律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又有利于促进其法规的稳中求进,因此,其网络管理体系较为成熟,保证了互联网络正常、持续成长。美国利用其自身网络管理技术先进的特点,通过设立网络分级制度标准,完整定义网络分级所采用的检索方式,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内容信息分级过滤技术、信息屏蔽技术等先进的网络技术制定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对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从而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治理。
第二,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美国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与网络行业组织、政府与普通民众两方面。首先,对于网络行业组织,美国政府利用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对网络行业组织的自律行为给予鼓励,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迫使其纠正行为,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其失去发展机会。其次,对于普通民众,美国网络舆情治理更注重政府与普通民众协调监管。通过大力宣传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的八条准则及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的“十诫”等社会道德规范等引导手段,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还借助于以社会团体、组织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网络舆情管理中道德的自律作用。
第三,美国对网络舆情管理实行两种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避免政府对新闻自由的不当管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原则,作为准许政府对舆情进行管理的标准和尺度,如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逐案权衡原则、恶劣倾向原则、优先地位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和逐案权衡原则。逐案权衡原则意义在于给予最大化、最多数个人利益以首要考虑地位,允许个人自由在与其他利益相冲突时被保障。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主要用来解决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该原则适用于以下言论:①煽动他人从事暴力内乱行为的言论;②攻击性言论;③批评审理中的案件或者意在阻碍法院审判正当程序的言论;④煽动他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言论。
2.加拿大的“完备的互联网监管机构和体系”模式
加拿大是一个信息化程度很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具有完备的互联网监管机构和体系的国家之一。加拿大政府强调网络运营中的安全保障原则,已形成了全面而有效的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网络事件预防制度。加拿大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显著特点表现为:
第一,具有完备的互联网监管立法体系。加拿大早在1985年就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政府信息资料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严格定义了政府信息立法中的一些专门术语,以避免罪犯利用技术术语逍遥法外。其后又相继出台了《信息获取法》《统一电子证据法》《隐私权法》《安全的数字签名条例》及《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等一系列保障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2004年提出的《保卫开放式的社会:加拿大国家安全政策》中就发展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进行了详细阐述。2010年,为了适应国家及个人生活已经全面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形势,加拿大又颁布了新版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以保障和促进国家网络空间的繁荣与安全。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情信息采取“自我规制”,将网络不良舆情信息分为攻击性信息和非法信息两类。加强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和网络行为道德培养,以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解决攻击性信息问题;以法律法规处罚非法信息。到目前为止,这一策略的管理效果良好。
第二,具有世界领先的电子政务体系与网络事件应急系统。加拿大政府于1994年发布了《运用信息通信科技改革政府服务蓝图》,这是世界上首份国家发布的从信息通信技术角度全面改革政府的框架性文件。政府各部门之间形成了包括信息安全、安全检测、运行安全以及人员管理、网络管理等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加拿大还建立了政府行动中心,协调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卫生部、安全情报局、外交部和国防部在内的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作为加拿大的战略级网络中心,它还与国内、国际合作伙伴保持联系。政府行动中心每时每刻都不间断地从世界各地收集保密的或者公开的资料,确保其国内的互联网安全。每年全球咨询公司埃森哲调查的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情况都表明,自2001年以来加拿大的网络服务和电子政务成熟度一直领先于全世界。政府网络治理过程中,加拿大运行着“政府在线”项目,“政府在线”的最高管理者是加拿大政府服务与公共事务部长,加拿大政府预期将“政府在线”建设成全球与公众沟通最佳的政府。为有效应对网络突发情况,加拿大政府专门成立了网络事件反应中心,全天候监测网络舆情,协调国家针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行动。加拿大鼓励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加拿大中央政府的CIO(首席信息官)从2001年年末开始,选择各阶层的加拿大公众参与“政府在线”项目,旨在解决各个部门启动“政府在线”项目遇到的常见问题,以便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并发布相关信息。
3.法国的“政府、行业和用户三方共同调控”模式
法国是最早发布新闻自由原则文献的国家,1789年大革命时期发表的《人权宣言》中提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所有的人,只要他们承担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负担的责任,都有言论、创作和出版的自由。”可见法国的民主、自由思想根深蒂固,强调传媒的自由权利,将媒体视为公众表达思想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也是法国舆情治理的基本原则。在欧美国家中,法国属于媒体系统深受政治影响的国家,政府在调控大众媒体的诸因素中发挥着最核心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传媒政策的制定中,还体现在政府通过资本投入来影响媒体的运作上。法国的媒体政策原则是强调尊重法律秩序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平衡,强调保障媒体发展与限制滥用新闻权力的制衡。
法国的媒体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和完善,涉及新闻出版自由、编辑自由、版权保护、报纸登记与发行等,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明确了政府对媒体的规制权利。其中明文规定对媒体进行管制的行为包括伪造消息,煽动犯法、犯罪,对本国和外国首脑进行诽谤、辱骂和侮辱,伤害风化,破坏国家安全,等等。法国互联网发展晚于英美国家,为改变这一现状,法国政府和议会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发展和完善网络信息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措施。与英美国家从市场自我规制、自律规制发展到由政府和法律介入规制的过程相比,法国的网络规制发展过程是恰恰相反的,法国网络规制的发展经历了“政府调控”—“自动调控”—“共同调控”三个时期。在法国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互联网的规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这个时期,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的调控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同时有效遏制了其负面效应。但是单纯的政府调控无法完全解决网络发展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舆情问题。因此,法国政府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内容服务商共同加入到对互联网的监管中来,互联网用户协会、互联网监护会、互联网域名注册协会以及宣传信息和法律的网站等调控机构相继建立,这标志着法国互联网“自动调控”时期的到来。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公共性以及随之而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使法国政府意识到日益增加的用户群体所产生的网络舆情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开始实行由政府、行业和用户三方共同协商对话的互联网规制,标志着法国互联网“共同调控”时期的开始。
4.德国的“合作化管理”模式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水平最高的国家,其通信服务和电子信息服务已普及至德国社会所有领域。当前世界上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国家就是德国,网络调查公司Nielsen//NetRatings的调查显示,德国人均上网时间近8小时。法制化的管理、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使德国网络舆情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德国网络舆情的法制化管理措施。德国政府注重对网络舆情的法制化管理,注重在保护民主的前提下管理网络行为。德国刑法就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了共同的最低标准:政府有权运用警力搜查和没收网络信息,以便利用这些信息证明违法犯罪;阻止互联网被用于破坏电信系统和计算机安全运行。为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和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健全的法律环境,20世纪90年代,德国联邦议院制定并通过了世界上首部网络法律——《多媒体法》,目的是全面管理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互联网上的行为,以确保网民的公共权益和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的自由发展。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网络舆情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根据《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多媒体法》《商业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监管和调查。
第二,网络舆情管理的合作化。德国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过程中重视与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联邦内政部每年都邀请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和经营管理者等代表参加围绕“信息和通信犯罪”讨论的研讨会,倡导提高网络行为的自律性,从而有效减少网络非法行为。对于违反“信息和通信犯罪”的网络组织和网民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判传播非法信息者15年监禁。
第三,网络舆情管理“先发制人”,预防为主。在加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德国政府注重“先发制人”,侧重预防,联邦刑警局24小时系统地跟踪、分析互联网上的可疑情况。德国内政部投入技术力量,请专业人士建立和维护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运用网络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加强治理网络上的非法行为,尤其是暴力、恐怖主义、种族主义、纳粹主义等信息。“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为警方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5.韩国的“实名制管理”模式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网络内容审查的国家,也是网络舆情管理较为严格的国家。韩国“实名制管理”网络舆情治理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通过明确网络舆情治理主体职责,有效地解决了互联网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2006年开始,韩国政府设立了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网络管理机构,委员会负责制定韩国主要网站内容分级标准,建议和制定净化网络内容、信息传播伦理准则。韩国政府还赋予信息通信部部长网络管制权,依照《促进信息化基本法施行令》第11条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信息通信部长有权任意利用网民共同使用的信息通信网,对具有各类信息发送、接收、检索和储存能力的网络组织和网民,提出以屏蔽软件阻隔不良信息的建议,从而有效发挥了政府部门在网络舆情治理和监管中的职能。
第二,通过制定网站内容分级标准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定网站内容分级标准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设立违法有害信息举报中心,并进行日常网络巡逻监控,建立了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阻止有害网络信息的传播。网站内容分级和审查的重点是网吧等的信息,而不是整个网络空间的信息。审查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影响和伤害年轻人价值观念和感情等的不良信息”“损害公众利益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同时,政府很重视网络法律法规的实效性,规范网络行为的管理,积极倡导网上行为的自我监督的自律性,在法律上对网络舆情治理给予切实的保障。
第三,通过网络技术实施实名制政策,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屏蔽技术手段防止不良信息传播。2007年7月韩国颁布《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国内网站均要求用户在提供详细身份资料后才能申请聊天账号、网站邮箱,网站在核实其详细身份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才提供账号和邮箱。通过实名制管理,网站运营商掌握了用户的真实资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网民网上行为的自律性,降低了网络谣言、网络犯罪发生率。
6.新加坡的“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模式
新加坡是主张政府必须强制介入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国家之一,因社会历史、政治背景、公共利益等原因,其对于媒体内容进行严格管制的传统由来已久,且获得了新加坡民众的支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非常注重信息产业和互联网的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亚太地区信息化强国,因此,新加坡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有显著的个性化特点。
第一,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重于一切。新加坡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中,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新加坡政府规定《维护宗教融合法案》《诽谤法》和《煽动法》等相关法律均可用于网络行为管理。此外,根据《广播法》颁布了《互联网行为准则》,要求“禁止违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众利益和国家稳定的信息传播”。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防卫的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新加坡等“严格限制媒体”的国家也公开列出一些网站和需要过滤的关键词,强行要求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封堵。对一些不负责任甚至危险的言论,尤其是网络谣言,采用立法管理、行业规范、舆论引导、公民自律、打击封堵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严格立法,防止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和传播的渠道。新加坡政府将互联网作为一种传媒服务进行管理,主管互联网事物的机构是传媒发展局。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广播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传媒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政府规定的相关规则。对网络行业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具体界定了网络业内成员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同时,政府在渠道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专门的法规,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互联网内容供应商负有屏蔽、封堵某些特定网站、信息和舆论的义务。二是严格审查,预防网络谣言的兴起与传播。在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网络管理技术的运用,把技术本身作为监控手段,对于涉及种族、宗教和政治等多领域的负面信息加以监控,借助代理服务器对非法网络舆情信息来源和内容进行分类分级过滤,确保网络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正面影响。此外,新加坡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网络安全公共教育,培养公众的网络道德,引导网民合法使用网络资源,惩处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三是构建互联网业自律体系。新加坡政府对网络用户进行了意见汇集,经过政府相关部门与网络行业的协商,于2001年2月制定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它由一系列自愿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组成。规定互联网业内成员具有如下义务:不得使用误导性或错误的描述符号表明和区分站点;运用合适的内容分级系统,标明其所属的网站,对不同的信息进行区分;不得故意在网络中传播法律明确禁止的或令人反感、不当的信息。从而运用自律系统加强和巩固了网络行为的自我监管。
二、国外网络舆情疏导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中国针对网络舆情疏导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研究进度缓慢且研究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对网络舆情疏导的需要。因此,借鉴国外网络发达国家舆情疏导的经验来促进中国网络舆情研究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强国在网络舆情疏导方面的经验对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这主要表现在:
1.完善网络舆情立法,明确网络法律规范
法律手段是社会管理中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因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所以,借助于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舆情疏导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于那些极有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利益和影响民族团结的网络谣言,必须要通过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处。就中国目前的网络舆情立法状况来看,网络舆情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即便是已经颁布出台的相关法律,不但对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表述得几乎大同小异,而且存在着执法难、操作性差的问题。由此可见,中国在完善网络舆情立法、明确网络法律规范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网络舆情方面的法律体系,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实际需要和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约束和引导公民的言论走向,从而为中国的网络舆情疏导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促进中国舆情疏导事业的发展。
2.提高网民和网络媒体的媒介素养,培养其自律精神
纵观国内外舆情疏导的经典案例可发现,较高的媒介素养和良好的自律精神是网络舆情疏导顺利开展的催化剂。网民具备了较高的媒介素养和良好的自律精神,就会有很强的信息辨别能力,不会轻易被虚假信息所蛊惑,也会更有社会责任感,更加谨言慎行,始终能用思维理性战胜情绪感性;网络媒体具备了较高的媒介素养和良好的自律精神,就会始终保持较高的企业责任感,不会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会自觉加强网络监督和言论审核、过滤。但是,就目前来看,中国网民缺乏这种媒介素养和自律精神,其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说风就是雨”,在非实名制下往往盲目跟风;有些网络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被一些商业因素所左右,没能履行自己的行业责任和义务,放松了网络审核和过滤,让一些网络谣言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这些问题使中国的网络舆情疏导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所以,不管是网民还是网络媒体,作为这个社会和国家的一分子,必须自觉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养成网络自律精神,以配合政府网络舆情疏导工作的顺利施行。
3.创新舆情监控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中国已经成为网络大国,网民数量跃居世界第一,再加上近些年来中国网络事业蓬勃发展,出现了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比邻、陌陌、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林林总总的网络平台,导致网络舆情的信息量急剧膨胀,达到了一个人工无法管控的规模。在这种棘手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工具来进行舆情信息的监控,这样才能在较高的效率下保证较好的效果。为此,中国必须不断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技术的研究,创新出一系列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控技术和工具,来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开展舆情疏导工作。当然,在现阶段,最简单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引进国外先进的舆情监控技术,并加以优化,使之适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主要采用的监控和分析技术是内容分析法和Web数据挖掘法。内容分析法具有客观、系统和定量的特征,它在网络舆情信息分析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描述舆情信息、推论传播主体的意图以及倾向、推论网络舆情的变化趋势等方面。Web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文本集合中发现隐含的模式,主要的技术包括特征提取、文本分类、文本聚类、关联分析、文本总结、趋势预测等。它在网络舆情信息分析中的应用体现在描述网络舆情、分析信息关联性、推论信息的真实性和传播主体的意图及态度倾向、分析网络舆情产生原因、预测网络舆情变化趋势等方面。我们要将二者结合使用,以此来发挥更大的效果,为中国的网络舆情疏导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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