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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思想观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自由作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观念,起源于英国。[8]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和法律根源,对出版自由合法地位的确立,使得“平衡原则”的实践有了法律依据。19世纪“新闻自由观”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传播思想,在反对普鲁士政府的新书报检查制度,为新闻自由申辩时,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
新闻自由的思想观_新闻平衡报道研究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观念,起源于英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人类社会第一次进入现代化之时,追求新闻自由的思想种子,已然在人类追求自由权利的过程中破土而出。新闻自由是指搜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是指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实施和运用,②在许多语言中没有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之分,英语中通称为“Freedom of the Press”。

(一)“平衡原则”在为“出版自由”辩护中提出

17世纪,传媒处于威权主义管制时期,出版自由受到严格限制。1644年,英国作家约翰·弥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纷,在回答国会质询时,论述了自己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要求得到自由讨论的权利,他在至今举世闻名的《论出版自由》中指出:“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交手时吃过败仗呢?”[2]弥尔顿同时提出了: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自由则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3]这个时期,同样像弥尔顿这样直言不讳大胆地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还有:威廉·沃尔温、亨利·鲁滨逊、理查德·奥弗顿、约翰·利尔伯恩等。[4]1729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接办《宾夕法尼亚报》,1731年6月10日,他在《为出版者辩护》中写道:“人们有许多的见解,出版者把它们印出来作为他们的一部分生意。他们被‘教育相信,当人们有不同看法时,双方都应有同等权利让公众知道他们的看法;相信当真理和谬误公平较量时,前者总会压倒后者’……如果所有的印刷商决定只印那些被确认为不会触犯任何人的东西,那就不会有多少印刷品了。”[5]在富兰克林的主张中可见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的影子,尽管没有提到出版自由,但其言行还是归类于当今这个出版自由的总标题范畴之内的。[6]富兰克林这一主张被看作是“平衡原则”的首次提出,是现代新闻界在那个时代的先驱性呼声。

(二)自由主义对“平衡”理念的影响和发展

从18世纪初开始,威权主义的传媒管制制度逐渐消亡,传媒理论完成了从威权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转变。自由主义传媒理论时期,“平衡”理念有了深入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其两大基本原则之一“观点的自由市场”。自由主义传媒理论认为,“人是道德与理性的动物,倾向于追求真理,并又能依从真理。依照本性,每一个人愿为寻求真理而出力,每一个人又愿为真理效劳;即使看来是最邪恶的观念,也应该加以发表。唯有人人可自由说出他们心中的话,不管是荒谬的或者是崇高的,他们才有发现真理的希望。”[7]在此期间,许多人对“新闻自由”的理论和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为触犯法律的出版商潘恩辩护的英国律师托马斯·厄斯金,强调了个人表达自由重要性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深信“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最佳道路就是新闻自由”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杰斐逊……正是因为他们的推动和倡导,才使得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愈加彰显,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指出:“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在弥尔顿的思想影响下,自由主义传媒理论提出两大基本原则:“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即为了真理的生存,各种观点必须得到平等对待,也就是必须要有一个观点和信息的“自由市场”;自由主义者同时相信,人依靠理性的力量辨明是非,通过观点市场的自我修正,真理必将在思想的交锋中获胜,但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要有言论和观点的自由市场。保证观点的自由表达,让真理与谬误进行“自由而公平”的较量正是这一时期对“平衡原则”的要求和贯彻的宗旨。

其次是基本法的确立。到18世纪后期,各国基本法都将自由主义理论奉为圭臬,并以宪法条文的形式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在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本杰明·富兰克林等参与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被奉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中渗透了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全世界范围内为人传诵。18世纪的欧洲,法国是启蒙运动的中心,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再加之“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启蒙运动思想影响和美国独立战争的推动,《人权宣言》于同年8月26日颁布,其中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8]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和法律根源,对出版自由合法地位的确立,使得“平衡原则”的实践有了法律依据。

自由主义传媒理论随着发展遭到了批判,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报刊的控制权已经掌握在越来越少的一些人手里。一个要说话的人,不能再用自己的喉舌诉诸它所需要的听众,不能再创办报纸和杂志,以及不再能在和公众通讯工具享有同样威信的小册子中来表达他的思想了。[9]新闻自由委员会并一致认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传递信息。我们是公共的传递者。新闻自由赋予了这个目的——只是这个目的。新闻自由不可能是不让人民知道的一种特许;并且总是在我们后退和妄自尊大地办报纸时,我们才会使人民得不到应有的消息。”[10]代之而起的“社会责任理论”对人类的理性和观点的自我修正功效持怀疑态度,强调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对自由主义传媒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社会责任理论”第2条要求:“新闻媒介应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第3条要求:“媒介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的典型画图’。”[11]在这些要求中都渗透着“平衡”的理念,认为媒体应该视自己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试着呈现所有的观点,而不仅仅是出版者或操作者认可的那些,应该仔细确认所有的新闻来源。

19世纪“新闻自由观”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传播思想,在反对普鲁士政府的新书报检查制度,为新闻自由申辩时,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2]恩格斯曾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明确了言论自由是一种属于人民的权利。

时至今日,追求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已被确立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它明晰了新闻媒介应竭力呈现各种观点,实现观点的自由传播,“自由精神”一步步地形塑了“平衡”的职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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