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文玲
朝那鼎自出土以来,即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不仅对铜鼎铭文内容的解析有不同意见,而且对铭文中所涉及的朝那、乌氏两县治所地望也有诸多分歧。本文拟从铜鼎铭文含义和铜鼎归属转移入手,对相关问题略作讨论。
一、朝那鼎的发现
1979年8月,宁夏固原县古城公社古城大队二队社员在黑土梁取土时,从距地表不到2米深处,挖得一件铜鼎,因鼎身有“朝那”铭文,故通常称之为“朝那鼎”。
此鼎失盖,素面,通高23厘米,口径17.5厘米,耳高7厘米,腹径23.5厘米,腹深13.2厘米,足高9.2厘米,腹部饰凸棱纹一周。鼎身刻有铭文三段:
第廿九。五年,朝那,容二斗二升,重十二斤四两。
今(?)二斗一升,乌氏。
今二斗一升,十一斤十五两。
从其内容、文字结构等分析,应是三次所刻。从形制和字体看,鼎的年代当为西汉初。铭文只称“五年”而没有年号,也证明了这一点。据《汉书·地理志》,朝那、乌氏在汉代均为安定郡属县。这件铜鼎原置于朝那使用,后移于乌氏。出土地点与文献所载两地相近,为确定汉朝那、乌氏故址提供了重要线索。[1]
二、铭文解析
(一)铭文刻写次序
第一次刻写:第廿九。五年,朝那,容二斗二升,重十二斤四两。
第二次刻写:今(?)二斗一升,乌氏。
第三次刻写:今二斗一升,十一斤十五两。
(二)铭文含义
“第廿九”:第一置用地所编的用器号。汉代铜器铭文中的编号通常包含两大类:一为造作编号,即制作时所编的造器号。汉代铜器制作多为批量生产,同批制作的铜器通常会统一进行编号。比如:
上林十湅铜鼎,容一斗,并重十斤。阳朔元年六月庚辰,工夏博造。四百合。第百一十七。(《汉代金文录》卷一“上林鼎一”)
此器为上林所造,其中的“四百合”,表明上林制作的此批铜器共四百件,末尾的“第百一十七”即为此鼎在这批铜器中的序号,即造器号。
一为使用编号,即使用时所编的用器号。比如:
上林,第二百六十。(盖)
上林铜鼎,容一斗,并重九斤十两。阳朔二年三月,工错骏造。七百合,第四百。(器)
(《汉代金文录》卷一“上林鼎三”)
此器为上林所造,器身铭文“第四百”为造器号。此器造成后又供上林苑使用,上林苑使用时对众多的鼎进行了统一编号,盖上的铭文“第二百六十”即为用器号。
“五年”:第一次置用时间。汉代铜器铭文中的时间,通常包含制作时间、转送时间、购买时间、刻写时间等几类情况。纪年方式包括汉廷纪年、王国纪年、割据政权纪年等。[2]
“朝那”:第一置用地。汉代铜器铭文中的地点,通常包含置用地和造作地两大类。
“容二斗二升,重十二斤四两”:第一次核准的容量和重量。
“今(?)二斗一升”:第二次核准的容量。
“乌氏”:第二置用地。
“今二斗一升,十一斤十五两”:第三次核准的容量和重量。此次核准的容量与第二次相同,且未刻新的置用地,表明置用地可能没有变动,可推测第三置用地仍为乌氏。
三、铜鼎的转移与器主顺序判断
(一)转移方式
研究表明,汉代铜器的转移方式包括制作者供给使用者、赏赐、贡献、征调、赠送、转调、行政区划调整等。[3]
(二)器主先后顺序判断
其一,铭文中有两个置用地或器主,其中一个冠以“今”字,则冠以“今”字者在后。比如:
华共,一斗一升半升,十斤。十九。今安陵,二升,一斤十四两。今安陵,容二升,重一斤十四两。元年四月,受云阳厨。第卅六甲。(《汉代金文录》卷一“安陵鼎盖”)
其二,铭文中的置用地或器主既有铸阳文者,又有刻阴文者,阳文所记乃原置用地或器主。
其三,铭文中有两个地名,墓葬所在地或出土地为后一置用地。比如:
布。二斗大半升。析,二斗一升。
此鼎出土于广西贵县,贵县古称“布”,则布为后一置用地。
其四,铭文中分别刻有两个置用地和明确纪年时间的,可据时间判定先后。[4]
四、朝那与乌氏
(一)朝那
朝那:西汉初年属于北地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有“朝那”县。据《汉书·地理志》,武帝元鼎三年置安定郡,朝那为其属县之一。
朝那县治地望:传统认为在甘肃平凉县境内。目前一般认为在宁夏固原城东约五十里的古城乡,现属彭阳县地。
(二)乌氏
乌氏:秦代即置县,秦封泥有“乌氏丞印”。西汉初年属于北地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有“乌氏”县。据《汉书·地理志》,武帝元鼎三年置安定郡,乌氏为其属县之一。
乌氏县治地望:传统认为在甘肃平凉西北、固原东南;乌氏在泾阳之西,月氏在乌氏之西。居延新简EPT59:582号驿置里程简的发现,对传统看法提出了挑战。此简包含汉代从长安至高平(固原)的驿站路线及里程: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
茂陵至茯置卅五里
茯置至好止七十五里
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
乌氏至泾阳五十里
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
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该简所记路线走向大体为自东向西北:月氏→乌氏→泾阳→平林置→高平。表明月氏在乌氏之东,乌氏在泾阳之东南。
月氏道治地望:平凉四十里铺镇曹湾。乌氏县治地望:平凉城三角城一带。泾阳县治地望:平凉安国乡油坊庄。平林置地望:原州区大湾乡。高平县治地望:固原。朝那县治地望:彭阳县古城乡。[5]
五、置用地与出土地
朝那鼎铭文“朝那”“乌氏”,表明此器先后归属两县所有。铜鼎出土于古城乡,如果“朝那”县治地望为古城乡不误,则铜鼎的最后置用地应为“朝那”。但铭文“今”字明确显示其最后置用地应为“乌氏”。二者呈现出矛盾。
行政区划的变动或许能解释这一矛盾现象。汉代铜器铭文显示,铜器的转移有一类特殊情况,即器物的实际置用地未发生转移,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器物置用地归属发生转移。比如:
隃麋陶陵共厨铜鼎一合,容二斗,并重十五斤。汧陶陵共厨铜鼎,容二斗,重十五斤。(《汉代金文录》卷一“陶陵鼎二”)
此件铜鼎的置用地(宫、厨)没有变动,但置用地归属的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陶陵共厨曾属于隃麋县,也曾属于汧县。
据《汉书·地理志》,西汉时期安定郡下辖21县。而据《续汉书·地理志》,东汉时期安定郡下辖仅8县。行政区划有比较大的变动。泾阳县废,朝那县南迁,乌氏县北扩,很可能涵盖了原泾阳县、朝那县的部分地方。[6]
因此,铜鼎从原来的朝那县归属于乌氏县,只是行政区划归属发生了变动,实际置用地并未改变。从而导致铜鼎出土地与第一置用地一致的情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1]韩孔乐、武殿卿:《宁夏固原发现汉初铜鼎》,《文物》1982年第12期。
[2]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三章“纪年与断代”,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53-92页。
[3]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七章“器物的转送与买卖”,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185-199页。
[4]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七章“器物的转送与买卖”,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195-197页。
[5]鲁人勇、吴忠礼、徐庄:《宁夏历史地理考》,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张多勇:《从居延EPT59:582汉简看汉代泾阳县、乌氏县、月氏道城址》,《敦煌研究》2008年第2期。郑炳林、吴炯炯:《乌氏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年第4期。卢丛夫:《从“居延汉简”谈西汉乌氏县的确定》,《平凉日报》2015年1月15日。
[6]张多勇:《从居延EPT59:582汉简看汉代泾阳县、乌氏县、月氏道城址》,《敦煌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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