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真正丑闻的影响力,实非小事。有些学者认为丑闻和“主流道德标准”之间形成冲突,如麦克罗比和桑顿(1995,560)就详尽讨论了隶属媒体社会学的论题“道德恐慌”(559)。然而丑闻真的和道德有关吗?把丑闻“内在道德”叙述生产作为纯文本来调查,难道不足够吗?对于确实作用于实际生活中的道德标准的大众传媒影响,以及最擅长说教的媒体类型提供的丑闻证据,人们如何能够将其概念化?这些如何堂而皇之地进行操作?充斥着真实世界读者、听众或观众的愤怒当然是不够的,然而这是勒尔和海纳曼(1997,10f)留下的印象。很多情况肯定会激起义愤,而且该义愤往往和特殊阶层和利益关联。但这不是造成丑闻的可靠标记,因其并不依赖真实的受众。相反,丑闻需要一个“读者”,他仅存于新闻工作者头脑想象中,是丑闻制造的目标人群。
有个丑闻社会学定义常被引用,“当私人行为使一个社会团体理式化的主流道德蒙羞或冒犯而被媒体公之于众,媒体丑闻便产生了,造成一系列从意识形态到文化方面的整顿、侵扰和变化的后果”(勒尔和海纳曼,1997:3)。然而这一定义需要修订,以此调整相关因素间的关系,经过媒体的发布和叙述,作为公众舆论实例经受惩罚判断构成事件;作为负面惩罚行为,对社会制度和社会人产生影响,媒体丑闻得以成型。“建构”一词并非暗示虚构。我们将在符号学意义上使用“建构”,其构成和衰退一样,进一步阐释是自然且必需的。当新阐释赋予新意义时,符号意义便会“扩大”。正是在此意义上,丑闻的丑闻性是意义剩余价值超越了原本的行为规范意义。这一附加意义需进行独立分析,因为它无法从潜在的行为发生去阐释其意义。尽管分析对象是丑闻,为了获得对丑闻本身更为准确地把握,我们将暂时不涉及方法论上的行为实际意义。当然,在更为宽泛的实用语境中,丑闻和行为相关联。
从方法论上把丑闻和正常行为划分界限可以防止我们仅将丑闻视为一般行为的延伸。如果我们基本将丑闻看作是正常行为,媒体丑闻就特别要冒着失去其特性的风险。勒尔道德论切入法的缺陷并不在于其假设的现实主义,而在于其暗示的ceteris paribus(其他因素不变),真实世界表演者的道德情操根本上应当和媒体丑闻因忽略重要的原则差异而由叙述造就的愤慨相一致。一个精确的符号学分析将显示出媒体丑闻和可耻行为不仅相关意义不同,而且性质不一。该区分对道德情操本身也有裨益,因其认知无法通过简单的叙述手段得以解释。符号学—应用学—符号规范的道德行为当然是值得一试的主题。即便这样,很显然认知—逻辑生成(符号关系的第三相关物)并非由叙述—目的论预定。相反,和它特别相关的是直接经验,即第二相关物。在道德情操的特别语境下,因某事生气会在意义上得出和媒体丑闻叙述拼凑截然不同的判断。我们有正当理由声明放弃参照真实读者在道德情操方面的努力,或者是不参照主流道德观,然后从某些情绪中推导出媒体丑闻的道德性质。在这方面,勒尔和海纳曼(1997,18f)从符号学的视角误读了“符号使用”,好像社会和个人经历的互动需添加他物。事实上,真正的社会互动本身即是符号象征。
不断炮制丑闻的产业必然具备相当不同的娱乐观。许多制造者对丑闻产品的自我辩解必然和媒体丑闻学研究相关。我们应当接受丑闻制作者抱歉式的自以为是,断言社会必须感谢他们确保作恶者不能压制令人不安的事实吗?他们辩解说只有通过他们的努力,政治家和法庭才能经争吵磨合而采取行动。这些努力目标会使人看待事物的角度全然不同。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丑闻仅是用来设计达到淫秽的目标。丑闻的力量甚至法庭也几乎无法抵抗(即使原告赢了官司,造成的伤害已难以修复)。
丑闻是关乎个人感知的吗?人们站在哪一立场?感知力是丑闻(某种意义上)的关键特性吗?从这些意义上说,丑闻似乎消弭了中立的可能性。在各冲突方取得平衡之前,社会也乐见此经由法律系统的第三对手,民主政体是由主权在民的第三党能够随时带来变化。丑闻却缺乏这些机制,而是更接近过时已久的私刑、自设袋鼠法庭(非正规法庭),人物刺杀以及“民众情绪试探”。
我们的兴趣在于丑闻本身。它们如何运作,如何产生,如何避免?然而让我们首先提问:到底是什么造成了丑闻?丑闻传播交易的一部分显示不同之处在于目标——只有通过丑闻才能揭示某些特别的事情。但这是特许的自我标榜——一个文本掩盖了许多同一情况文本类型的普遍情况。一则温和的警察报告和头条媒体丑闻可能目标完全相同,报道完全一样的历史事件。然而,这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因为丑闻有其特殊性。是什么使丑闻成为丑闻,而警察报告却成为法律档案?通过何种手段,丑闻变成额外的对象,即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仅淫秽一项就能够诱惑我们有所反应,难以自持,也让我们期待他人和我们反应相同吗?
任何事都可能成为丑闻。但不是任何方法都能炮制丑闻——人们必须知道如何去制造它。这并不是说丑闻事由即“素材”是任意的,它可以想象或发明出来,因为丑闻的重要方面需是“对的”,而“对的”材料却可以是制造的任一部分。在丑闻报道中出现真实可靠、无可争辩的事实很重要。然而,“每件事”对并不说明整件事也是“对的”。那些可靠事实有时不只是事实,事实把真相编入所要叙述的故事,该故事以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从头到尾按照叙述者意愿近乎合理地安排。因此,当丑闻故事需要事实时,目的却并非证实真相。同样是事实,目的却各不相同。警察报告以事实为证据,程序法规的唯一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合法。
和警察报告相比,丑闻有其特殊的一面:看它如何制造剩余价值,丑闻对象本身并不特殊。修辞论证和丑闻正相反,前者一般夸大或压制事实,但仍和它所说的现实相关,而后者涉及转化过程,其目的在于对演员的改造。我们对媒体丑闻的先期观察令人印象深刻,但最终如果要深入了解,我们需用强有力的理论来支撑。另外,我们需要理论以观察内在的丑闻运作模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掌握宗教丑闻的特性。即使是实际的交流策略(公共关系、危机处理、舆论控制)也依赖理论。
当丑闻捏造事实时,它实际收获了什么?从其结果中我们能梳理什么特点?一旦我们能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能区分丑闻和修辞论证。尽管接近现实建构问题将我们置于某些丑闻理论碰撞中,我们仍然要回答上述问题。
冲突主要来源于图姆伯尔和韦斯博德(2004a,b)的理论,它专注于比较丑闻和事实。然而如我们将看到的,以下问题揭示的是伪问题:丑闻是否忠实于真相,是真实的或客观的吗?或是(用贝雷尔森的术语反省假说)丑闻暴露的社会现实?图姆伯尔和韦斯博德追随洛伊,将丑闻具体还原为腐败的曝光,由此建立普通人所期望的和那些被选中的、特权阶层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但这样做,他们忽略了丑闻正面的“成就”和动态。鉴于媒体丑闻频发,尤其是宗教丑闻,不可避免地造成公众印象:越来越多的丑闻正在发生,因为我们的社会正走向溃败,反过来也一样。至少,媒体丑闻有这样的效应:他们制造了真正的危机。尽管我们不断地听到金融丑闻、性丑闻等,但这不意味着法庭上有更多的经济犯罪,或者心理治疗师不得不对付更多的个人道德难题。显然,接下来只有与方法论彻底决裂才会使我们理解丑闻的真正结构和活力。
丑闻通常有两面性:该观点主要归功于图姆伯尔和韦斯博德,且源自丑闻构成原则。下面要讨论的明晰度印象,从文本机制角度而言很容易得到论证。上述作者的腐败例子基本表明每个丑闻是掌权者对无权者的关系(是实施者和判断者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并非真正政治和经济权力,相反,就其本性来说是纯粹象征性的(也有人说是象征性广义)。因此,它甚至可以指名人,他们除了名声,根本没有实在权力。在无权者的期待和掌权者的责任之间的象征性联结之外,丑闻的特殊性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或是其他社会现实。
暂时换位思考是非常有益的,也就是说,去考虑法律系统如何处理社会存在及其冲突。尽管公众有绳之以法的压力,这里披露的丑闻材料却很难得到证实。因为丑闻中的演员并非作恶者和违法者。丑陋行为如果可以诉讼,通常不含法庭可以谴责的内容即以收受贿赂为基础的体系而闻名。意大利的超级丑闻几乎席卷了整个政坛,但却没有走向最终的法律裁判,尽管使用了犯罪化术语,如“tangente”暗指发生贿赂。媒体惩罚和法律审判之间的蓄意相似并非是想象出来的,而是具有搅乱法庭程序的潜在能力。法律系统步骤缓慢而有所节制,至少有时候在某些方面拒绝容忍干涉。在英国,萌芽阶段的媒体丑闻被取消,唯一原因是案件仍在审理之中。1948年威胁政府的贝尔彻丑闻被呈上调查庭,因此也成了丑闻悬案。媒体报道和议会辩论被禁止,直到法院最终裁决。
更可疑的观点是如今我们被丑闻淹没,原因基于“问责机制”,公众已变得更具批判性。文艺复兴时期,关于当权者欲望和谋杀的故事摧毁了这样的概念。文艺复兴时期的丑闻甚至震惊了当代的我们——事实上,它们令今天的丑闻也相形见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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