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闻无法让人回避,包括从不同视角看待同一事件的受害者。参与者通过逻辑程序,是逻辑的产物,因为丑闻遵循逻辑进程。
丑闻建构可分为两个逻辑阶段,且不一定按时间顺序。首先,丑闻塑造一个理式,然后它加以惩罚。丑闻从来不是基本司法范围的自然事件,后者会过度悲情或过量惩罚,且注定要悲剧性地接受。而违规和惩罚之间的错位被称为悲剧。相反,如果想上演媒体丑闻,就要明确对理式的亵渎(也就是实际事件背景)。从逻辑上看,理式具有实用功能、行动目标,以及一系列实用价值。价值是观念,而从来不是事实。因为无从直观事实,观念必须由人来呈现给公众。尽管人们可以参考行动客体,该客观性不是二价相对的对与错,也不是一种事态。比如说,“总统尊严”价值观(非事实)上的对/错由克林顿总统引发,但究其根源是体制性代表行为目标。总统行为必须和“性的自我决定”的实用目的呈负相关,以免“拉链门”发生。这一案例表明要首先提出行为目的,而不是代替客观事实(放在我们面前的)。这些可以通过一系列语义手段实施——愿望、欲望、渴望等。“必须”应当体现语用目的,然而却没有体现。
出于同样的原因,理式行为主体所陈述的和语用目标价值体现一同发生。行为目的和主体必须相一致,否则会由于缺乏能力而表演失败。无论具体表演的人的主体是谁,当他们实施丑闻基石的理式并承受所有行为判断时,他们已经比自身更伟大。随后,理式的语用能力立即附着其上,而那些理式不过是与行为理式客体相一致的人格特点。只要有使客体具体化的可能,而非行为的理式目的,就能使演员人格化。然而实际上,上述两者造成从语用目的推演而来的每件事的混乱状况,人们把它——语用里的表述作为一种理式。
丑闻真的如此复杂吗?照一般说法,表演意味着有人要做某事。但是,皮尔斯的实用准则表明,当人们将行动构想成某种行为时,事情变得更为复杂。这使得表演更为“自觉”,也就是说,由意念控制,它是一条准则因此也具有普遍性。只有如此才允许我们就演技进行交流,只有如此行动才具有意义,只有如此丑闻才能被理解、批评、得到充分讨论。更多的行动通过意义而了解更多的过去、目前和将来。由意义来掌控全局,而不仅是数量总和。这是一个一般原则。在行动的正常进程中,意义不入演员的法眼。一旦无法心照不宣地预先假设意义,整个演示结构平台就会凸显出来。然后必须追寻的是意义。比如,我们出人意料地发现迄今未知事物,或受外界力量强制干预的丑闻意义。我们不得不调查意义的该种强加属性。但就整体来说,还是通过目的论或目的层面传达意义。归根结底,意义本身呈现为一种理式。
对于丑闻,阐释是最关键且更深入的一步:理式,它包含理式的主体能力,与所涉演员主体形成比较关系,并由此产生惩罚基础。这也可以因两个领域的比较而产生。其一,理式行为是行为客体领域(相对于一个平行世界);其二是被解释为丑闻行为客体的真实世界。代表丑闻领域的真实现实——一个尽管定位于“现实”(表演),也建构出语用的叙述领域。目前,丑闻包含的逻辑运作概要必须充分梳理。但我们不得不仔细调查,而非关注作为叙述逻辑的复杂意义产生过程。在当下的语境中,我们仅希望强调理式存在的意义产生过程,这反过来造成必然的、内含的或外显的两个领域及两个语用主体的并置。
克林顿—莱温斯基丑闻(“拉链门”)表明理式和操作模式运行良好。为了与丑闻保持逻辑一致,在一场“文化战争”中需转换各种立场,“可信度建构”满足了理式功能(兰格曼,2002,502)。在这一特殊的理式模式中,高度确定的诺言(“我敢担保”)才是大众传媒中作为可信性的唯一可能。然而,克林顿在能够袒护自己,或是抵御其惩罚前已经建构了这一理式模式。通过他娓娓道来的风格,既适于上镜又令人信服地维护其个人名声。政府官员必须从内心忠实于政府机关:他们说的都是真的(根据公职理式)。政府机关的理式行为是预先约定的(通过详细的合法程序授予具体的行为主体)。
相反,一旦政府官员被合法授权,任何争论或者是虚华措辞的劝说行为都必须终止。此理式已有其承受者(信任光环是政府官员的天赐之物)。卢曼定义此权力光环为“象征性广义”,它是一种免除正当争论需求的功能型沟通。在理式的光环外,和修辞性论证相反,只有冗长的政治话语,即是利益领域,只有通过大多数群体施压给其他利益领域来执行。这类权力是否理性无关紧要。传统的“重大同义反复”,或是颂歌,“多数就是多数!”少数人惊讶于议会辩论是场斗争,更确切地说,争论话语(无论如何要变成对的),而不是在论坛中优秀的论证有望获胜。甚至法庭也拥有自己的辩护论证的行为模式:遵循先例原则。如果理式模式开始生效,它却会改变认知客体:官员(不再是政客)的理式行为是解决方案,即“对的行为”,也即具有引人注目的艺术精巧的专业标准的客观解决方案。这不再是特殊政治利益的进步,而是认识论上的悬而未决,衡量起来不是很邪恶,以争论的方式看,一个人可能是正确的(但不是站在正义的一面)。
于是理式侵吞了主体和客体。它不涉及实现理式的主体。和其制造相一致,丑闻只关心主体或客体,而不是媒体丑闻起初建构的理式模式本身。这和新闻调查过程的证据收集相左。记者调查首先发现犯罪事实或是用于犯罪的冒烟的枪,然后才是犯人。司法语义(许多变体出现在新闻文本中)可以无须详述法律参考,因为罪行总是以命名它的法律条文为先决条件。正式条款的优先权并没有给予媒体丑闻,甚至没有给出一些道德准则。新闻业继续假装它仅需要参考一般原则即可。实际上,这些原则首先要被发明出来,必须假定貌似真实,且一定要包括在故事中。在编造的努力过程中有帮助的是丑闻先例——丑闻图解在此工业中已经能够取得地位,易于辨认和回想。除了这个平台,理式的创建仍是媒体丑闻的核心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寻求其主客体。
让我们聚焦政治理式,这对韦斯博德的丑闻研究极为关键(图姆伯尔和韦斯博德,2004a,b;韦斯博德,1994,2002)。若行为目标和良好的职场理式一致,便是胜任的“出色的解决方案”。相反,若媒体丑闻行为将私人或个人好处凌驾于理式利益之上,即着手行贿以及试图行贿,主体就要受到惩罚。惩罚只涉及主体,传媒丑闻客体(美国曾经出现的“丹奎尔效应”;在意大利,某一政客绰号奥尔南的“贝卢斯科尼”),因缺乏毅力或决心,或不能自律、酗酒、不诚实等而被视为无能。在政治理式建构过程中,以下衍生的逻辑运作顺序包括:
理式领域主体
理式建构→行为客体→人格特点
(+)信任→客观问题解决方法→可靠能力
(-)丑闻→自我本位的解决方法→无能
关于宗教理式模式建构——行为客体尤其是主体——同样情况却适用于更为严格和复杂的形式。在此领域里,媒体丑闻明显不如社会丑闻尺度自由(丑闻一词是对圣经语言的亵渎,参见§7.4和n227)。至于特定的理式建构,在公众舆论媒体和宗教行为目标之间存在关键差别。不难想象这一区别特性造成的误解和冲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待我们仔细调查的宗教和教会的“原始丑闻”(§5.7)。公众舆论一般会寻求避免这一冲突,但会让宗教在同一屋檐下容纳其同居的模仿者。当公众舆论和宗教理式明确时,它们仍需被建构。在同居条件下,公众舆论本身会建构起宗教丑闻理式。两者共生,以人类礼仪奇妙条款赋予理式的宗教主体——也就是主体必须遵守纯粹的道德规范(以替代政客拥有的几乎神奇的一贯正确能力),而不是宗教戒律。
一旦认识到理式的塑造性质,媒体丑闻就毫无“自然”可言。尽管公众舆论控制局势,其理式模式依然会被建构。尤其表现在行为目的先决条件和其他理式起冲突时。这些理式不是来自于社会内部,就是更令人难以忍受地来自文化疆域之外。宗教,诚然不是文化,但它却像政治一样,不完全地融入了公众舆论之中。当两种理式都是媒体文本塑造的产品时,他们对社会现实就能起到作用,他们在行为能力接受端被同样的理式变成合作关系,不是同谋犯罪就是互惠依存。当我们的分析涉及电视布道、腐败的牧师、滥权的主教等媒体丑闻时,将进一步清楚、详细地展示这一点。通过公众舆论,所有这些角色被赋予不同以往的外形。
如今在公共平台的主教角色和历史上罗马教皇时代的主教毫无相似性。公共舆论已经将今天的主教变为公共道德的代言人。几个世纪以前,主教的特别角色和领土、地产有关。人们期望主教举止和社会地位相称,但并不需要行为高尚。直到后来,主教的角色经历了巨变,将道德楷模包含进来。起先并无此意,主教角色如今受到公共舆论裁决权威的控制,是后者首先创造了该角色。和历史上教会批评模式相比较,比如,比较巴洛克讽刺诗和当代丑闻新闻,这一转变的逻辑性的微妙显而易见。饶有兴致的却是分析从正面到负面的评判转换(是丑闻新闻业产品的意义所在)。宗教演员能做什么呢,尤其是被授权成为教会体制性的一员的时候?既然新闻界要讲故事,它只能以语用意图叙述一个演员角色,从而使行为可以理解,但又意味着一种语用能力理式。这种宗教行为职责的理式化/理式构成了罪人的反语。丑闻相当于双重反语“非—非—罪人”,此时人赃俱获。这也是某种肯定,不是简单的“是”,却是重申的“确实”。在这一点上,宗教公共理式和政务人员公共理式截然不同,后者形象倾向于彻底的无所不能。
对公共舆论媒体的分析将显示出,他们喜好外包单个的目标实例,不管在规范人的行为必须想什么,说什么。这就使得理式建构更为实际和便于操作,也使得将理式模式转变为职业规范和工业实践成为可能。高远目标因此得以问世,形成理式模式,条件是领航人身体力行,品行高尚。一个功能性模式存在于某些古剧场打造的角色,就像道德权威和行动地点分开,戏剧舞台和规则剥离,而统统归入作者所有。作者使该角色通过虚构在媒体上崭露头角,但显然和古代剧院不同,它没有神助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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