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反映全面小康进程的核心指标。统计上分别用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两个指标来统计。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十一五”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曲靖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有效推动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2015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100元,比全国平均低4095元,比全省平均高727元,在全省16个州市中排第3位,在西部56个地级市中排第26位。
与滇中城市经济圈其他4个州市相比,曲靖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昆明市、玉溪市分别低6855元、2531元,比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别高337元、1098元。
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51元,比全国平均低1971元,比全省平均高1209元,在全省16个州市中排第4位,在西部56个地级市中排第35位。
与滇中城市经济圈其他4个州市相比,曲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昆明市、玉溪市分别低1993元、1526元,比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别高1124元、852元。具体数据见表17-1。
表17-1 2015年曲靖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全国、全省及部分州市比较
(二)城乡居民收入结构
2015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8.75%、经营净收入占17.23%、财产净收入占5.72%、转移净收入占8.30%。显然,曲靖城镇居民收入的主体是工资收入,其次是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占比都较低。
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37.53%、经营净收入占54.05%、财产净收入占0.89%、转移净收入占7.53%。显然,曲靖农村居民收入的主体是经营性收入,其次是工资收入,其他收入占比都较低。
(三)城乡居民支出结构
2015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总支出中,消费支出占69.89%、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占7.39%、借贷性支出占5.90%、购置资产及非经常性转移支出占9.92%、转移性支出占6.45%、财产性及部分商业保险支出占0.45%。
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总支出中,消费支出占65.47%、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占17.83%、借贷性支出占3.33%、购置资产及非经常性转移支出占11.36%、转移性支出占1.88%、财产性及部分商业保险支出占0.13%。
综上所述,曲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滇中城市经济圈中,曲靖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昆明市、玉溪市,排第3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昆明市、玉溪市排第3位。但是,曲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必须加快经济发展,继续推动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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