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研究首先都要从研究主题的背景介绍开始,我们这里先介绍本研究所涉及的两个关键词“乡村知识群体”和“乡村社会”,及其相关的研究背景。乡村知识群体是乡村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精英群体(或称为精英阶层),它的个体行为表现和整体存在状态以及集体行为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影响乡村居民的集体利益,也会影响一个村庄的运行、发展状态。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它将成为关乎一个村庄发展成败的关键因素,国内一系列“明星村”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2]因此,可以这样说,乡村知识群体是乡村社会的重要构成要素,前者对后者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后者是前者的母体,前者的诸多特质因素和行为举止都受后者诸多因素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等的影响。而且,中国乡村发展、变迁的历史告诉我们,不管是历史上的乡村绅士,还是改革开放后高中、中专毕业生以及存在于民众口碑中的传统权威精英,都以乡村民间权威的力量对各个时期的乡村运行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村委会干部直接参与到村民自治正式权力运作体系中,参与乡村的治理与协调。我们这里先从讨论乡村精英存在的乡村社会结构、性质和特征开始。
一、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性质与特征
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的性质和特征,费孝通先生曾将其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乡土性,二是地缘的稳固性,三是自主性,四是关系的本位性。这里的“乡土性”是指聚村落而居的乡村人因为对土地这一根本性的生产资料的依赖而使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有乡土的气息,并且形成相应的情感依恋,费先生称之为“乡土情怀”;其所说的“地缘的稳固性和地缘的血缘化”是指由于乡村人对故土的依恋使得乡村的共同体多具有地缘与血缘重合的特点,即生活在一起的村民不仅具有由于地缘关系的连接而产生共同体的情感,而且这些聚居的村民多数是有血缘、姻亲关系的。这双重情感凝聚而成的乡村共同体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国大大小小的村落,这些村落在国家行政力量未曾直接干预之时一直具有很强的自治性。这便是费先生所说的乡村社会的第三个特性,即乡村社会的自治性和自主性。费先生所说的乡村社会的第四个特性是乡村社会的关系本位性。他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来表达这一特性,意指国人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以“己”为中心的。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他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这种关系就像把一块石头投掷进水里,在水面上所形成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且随着它扩展,越推越广,越推越淡。(费孝通,1998:29)关于第四个特性,我国早期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梁漱溟先生把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进行了对比之后也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社会本位也不是个人本位,而是关系本位的。他认为,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不把重点放在社会或个人任一方面,而是彼此相关联,其重点放在关系上。(梁漱溟,2005:70-72)
费孝通先生对传统乡村社会四个特征的总结和论述以及梁漱溟先生对关系本位的强调为我们理解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乡村社会提供了能够跨越时空进行判断的依据,也提供给我们若干对乡村社会情境分析具有启发意义的理论视角。下面我们根据本研究主题来讨论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结构和若干社会、文化属性问题。
从乡村社会的最基本的结构特征来说,它是一个天然协调、自运转的系统。在这个天然系统中,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上自我协调、自我治理,社会交往上的相互信任以及文化上的集体认同和自我约束,有效地建构了村落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在这一集体意识的指引下,一切都在默认的规则和自觉的行为中进行,社会舆论就是一个强大的约束力,起到社会监督和控制的作用。这些若干具有自然倾向的相互配合构成了传统乡村的天然系统性。
在历史上的传统中国社会,乡村是一个相对封闭但又不完全独立的社会。就前者而言,主要是指它的人口聚村落而居,并由亲缘、地缘关系凝结为一个整体,受着祖辈延续下来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礼仪模式等传统文化的影响,而自成体系,自行运作,在没有外力(包括天灾人祸和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的影响下较少流动,在没有持续性地变革因素输入和变革动力推动的情况下较少或缓慢发生变迁。说它不完全独立是因为在它之外还有对它控制和影响的力量。控制方面主要是指皇权体制下的各级官僚体系及基层自治组织体系(如乡里、里甲、保甲制度等)对它的控制;影响力量方面有很多,如区域性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的影响,战争、动乱、运动、改革等社会环境的影响,新技术革命和新文化运动带来的影响以及某些带有全局性的政策变动所带来的影响等。在这些力量的影响下,任何一个自成体系的村庄都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包括生产、生活、文化、心理以及人际关系等,有的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反应或根本性的变革。即使在外部环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的状态下,乡村与外界环境之间也不是完全隔绝的,它总是在既有的框架体系下通过相应的机制、渠道与外界发生着信息交换、集市贸易、政治指令执行与反应的关系。而且,在传统中国社会,官与民向来都不是断绝往来的,地方官衙要为民做主,惩恶扬善,主持正义和公道,保一方平安;同时,作为交换,民也要向官衙做奉献,即要向官衙缴税服役,以尽民之义务。有人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交换,也有人说是官与民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里不做评论。但是,从中可以看出,看似相对封闭的自然村落与外界环境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周围环境、地方官衙、自治组织、集贸市场、亲缘关系网络等。
传统乡村的相对独立而又与外界有一定联系的特征为我们将其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提供了依据。在这个系统中,它有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自我调解、自我治理的自组织体系,被内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体系,以及被奉为信仰乃至广泛认同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文化体系等四个核心要素。这四个核心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建构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如相对的稳定性、独立性、自治性、同质性、整体性、约束性、个体的自觉性和集体主义等特点。在传统村落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相对独立的自治体系以及相互关联着的社会关系模式为乡村社会的稳定性、独立性提供了保障和基础,而熟人社会的约束、调解机制和带有内敛性的传统儒家文化使生长在乡村的人们对既有的社会规范、习俗、礼仪等具有较强的认同性和自我约束性。
在这样一个较少流动和缓慢变迁的社会里,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固有的观念和习俗指引下是否和多数人保持一致是判断其正确与否的基本标准。这种一致性的行为规范其合理性的依据有二:一是它是被实践证明其实际作用和意义的做法;二是它是被大多数人都接受或认可的做法,从而会获得在村落中的认同。因此,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统一的习俗、规范和模式维持的仪式等文化范畴是其整合和运行的基础。那么,这种统一的文化范式是怎样被演绎和延续的呢?难道每个人会自行去学习和自觉去遵守吗?显然不是,因为人的社会性是在与他人相处的过程中逐渐习得的,他不会天生就有社会性,它是一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的。一个人习得社会规范的过程也就是其社会化的过程,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小伙伴、邻里、社区、学校等,其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长者的言传身教和权威人士的示范效应起着关键作用。在传统乡村社会,这几个关键因素都与乡村中的各类精英的言行和示范效应有关,这些人包括过去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者、私塾先生、大户人家的知识分子,现在的乡村教师、民间权威人士、掌握着村集体权力的村干部、经济能人等。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乡村精英作为民间调解力量或正式组织力量扮演着重要的乡村权力运作中间协调人的角色,主要表现在该群体:一是村民关系和村民矛盾的主要调解人;二是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三是对外是村庄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四是村民向上诉求、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和请求外来帮助的主要代理人和中间人;五是上情下达的主要阐释者和演绎者;六是上级政府向下摊派任务、安排统一行政活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托人和代理人等等。这正如费孝通先生对“乡村双轨权力运作机制”所述,乡村精英在国家(政府)与乡村社会权力运行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中间人的角色。由于下文会专门讲,这里不赘述。
二、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变迁与未来发展
如果说中国乡村社会的变革起源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3],那么,1978年以前的乡村社会可以看作是传统乡村社会的延续,而1978年以后的乡村社会即进入被称为“现代化进程”的现代乡村社会。当然,也有人称之为“转型社会”,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日渐走向衰落,代之而起的是被称为“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4]的现代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表征在发达的乡村已经出现,例如,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靠近城镇近郊的乡村已经出现:乡村工业快速发展,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乡村产业链有所延长,产业结构日益多元化;乡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村民的住房也由草房、瓦房变成了平房、楼房,村容村貌旧貌换了新颜;由于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乡村居民已经脱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束缚性体力劳动,有了更多自由空间从事其他活动;村民的职业由种植业为主变成打工、经商为主兼农业的就业结构;村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越来越类城镇化,村民的思想和价值观念日益理性化,乡村居民的社会关系也日益突破传统家族、宗族、亲戚甚至村落等传统区域性的界限,越来越具有外向性、开放性。大量乡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携带着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来回穿梭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实现了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交融。但是,在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交融的过程中,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文明正在以一种强势文明逐渐取代乡村文明,并借助于网络化呈现出多元性、异质性和同构性的特征。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传统的乡村文明在城镇化进程中正在被城市文明所代替,传统乡村社会的诸多特征已经发生改变,有的甚至已经消逝。因此,有人说,这样变迁的结局可能如孟德拉斯所说是“农民的终结”[5]。
但是,事情还有另一方面,从中国乡村发展的现实来看,即便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形式上已经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乡村,生活在那里的村民依然在延续着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笔者曾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11年7月带领调研员前往浙江省较为发达地区的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在这些较为发达的乡村,有大量乡村工业、商业、服务业存在,并且城镇化程度比较高,人均收入水平也较高。但是,深入乡村,对这些地区的调研发现,形式上已经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其村庄内部的结构、大多数村民的价值观念、村民矛盾调解及公共事务的处理、人际关系维系模式、乡村习俗及礼仪等方面依然遵循着传统乡村社会演绎的轨迹,形式上“现代化”的背后带有深厚的传统村落社会的痕迹。在对浙江较为发达地区农村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有这么一段论述:
作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来说,浙江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的速度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其现代化的水平也较内地有了明显的推进,它给初到这个地方的人的感受是“这里的乡村和城镇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当我们深入调查和访谈之后却又发现,这里不光它的文化底蕴是乡村的,就连它的人际关系、互动行为和部分生活方式也是遵循着乡村固有的逻辑来维系和运作的。有的表面上是现代化的外壳或形式,但其运作的逻辑实际上仍是乡村的传统——血缘、地缘与姻亲关系。例如家庭企业的经营,资金的筹措、周转与借贷关系,商业往来等,表面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在起作用,但当它们面临风险或困境时其遵循和依靠的依然是乡村固有的社会资本。再比如,当我们研究者以一个非参与的观察者的身份置于该“城镇化了的乡村”之外时能够感受到“已经现代化了的小城镇的喧嚣”,但是,当我们以参与者的身份融入其中时,感受到的却是浮华背后依然是乡村的传统。[6]
由此可见,即使在工业化、城镇化已经发达的今天,建立在传统社会和文化基础上的共同体机制和老一代乡村精英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依然有建立在自己传统基础上的运行逻辑,只不过多了一些适应性的调整。更不用说内地还保留着诸多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大量乡村对传统乡村运行的轨迹还有怎样的依恋。
在长达三年多的浙江海宁乡村的调查研究中,一方面,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现代化带给乡村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呈现于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文化的变迁;另一方面,我们也明显地感觉到,即使在较为发达的乡村,只要是还被称为“××村”的地方,道路、住房、家用工具,以及公共设施等物质层面现代化的背后总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主宰着乡村人们的生活,不管是个人的行为逻辑,还是个体家庭的事务与生活以及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公共事务、人际互动、邻里关系、亲朋关系的处理方式等像过去一样,也还都有大家默认的“规矩”和逻辑,很少有人随意破坏“规矩”,哪怕是经常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只要他们不是永久离开村庄,他们也会遵守大家默认的规矩,亲朋间的婚丧嫁娶的礼仪及人情往来和春节前后的走访拜会即能说明这一点。另一个能够说明同样逻辑的是,村民集体事务和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及处理方式基本上也还是沿袭着以前的方法和路径,即首先需要有被大家信任的人或有魄力、有能力的人主事;其次要能拿出一个能够被大家接受的方案;再次要能够有效地协调、沟通。这些和过去乡村精英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基本一致。再一个和过去相类似的是隐藏在村民的日常生活背后的行为逻辑、默认的习俗、规范以及共识性价值判断标准。用村民自己的话说:“不管什么时候,做事都要讲原则,要让大家说你好,不能让人戳脊梁骨。”村民所说的这个“原则”就是大家公认的标准,即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
当我们行走在日益现代化的村庄,为它笔直的马路,穿梭的汽车、摩托车,集市上琳琅满目的商品,气派的楼房、院落,完备的家用电器,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所惊叹的时候,我们似乎找不到传统村落的影子,那种完美的、天然合一的田园诗歌的情结似乎渐已成为我们远去的记忆。不经意间我们实现了儿时咏颂的“四个现代化”的梦想,却又不得不慨叹丢失了纯真年代的传统。事实上,我们真的没有必要那么悲观,当我们驻足于乡村的某一个院落,坐下来和一个普通的家庭成员闲聊或者有幸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物质层面已经现代化的乡村,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逻辑、人际关系维系模式、礼仪上的人情往来、困难时的互帮互助、公共事务的议论与舆论效应以及代际沿袭的习俗与仪式仍然没有离开传统,有的虽然形式变了,但是逻辑是一样的,有的虽然没有了原来的程序和风貌,但是意义和效能是一样的。总而言之,我国乡村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有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但是,我们的实地调研与融入乡村生活的经历却告诉我们,乡村的传统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它固有的惯习、逻辑、路径和机制仍然在主导着乡村社会的运行、监督和协调。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推动着乡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在既有的框架内运作,从而获得其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三、关于乡村社会的研究传统
在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是两大相互关联着的主题,一般情况下,社会学家们在阐述理论观点时都会兼而论之。事实上,这两者本身也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前者为静态的视角剖析社会现象相关联的因素及其结构特征,后者为动态的视角研究某一社会现象的动态变化与运动规律或发展趋势。虽然每位研究者的理论偏好因视角不同而在二者之间有所选择和侧重,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流派——如结构-功能主义与进化论学说等,但是,他们对于“结构”与“变化”的客观存在基本上是有共识的,因此,他们在阐述理论时不能忽视前后两者任何一方的存在。有时候,理论家们为了使自己某一方面的理论更具有说服力,还不得不专辟蹊径来补充自己的理论在另一方面存在的不足,如帕森斯对“社会系统结构动态平衡机制”的论述等。由此可见,对于从事某一社会系统研究的(不管是理论上抽象意义的大系统,还是某一特定区域的小系统)研究者而言,关注社会结构与关注社会变迁是同样重要的。在一项研究中,如果能够同时兼顾,既研究结构又研究变迁是最好的,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可能会让人失望,要么是泛泛而谈,缺乏深度,要么是研究繁杂,缺乏主线统领,使研究主题不明确。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统领这二者,并使研究线索比较明朗呢?对此,笔者认为,把某一具体社会系统中较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愿望,因为,在某一特定区域的社会中,社会群体既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群体特征和行为模式是我们分析某一特定区域社会的载体;同时,它也是社会变迁的载体,因为不同社会时空中的历史事件以及社会变迁的具体表现往往需要通过群体的行为来展现。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构成这个社会的各个群体都有不同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模式,他们各自以自己习以为常的方式演绎着特定社会时空中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活动。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这个社会特定历史的创造者。尤其是特定社会中的精英群体,他们不仅是社会的领袖,在区域社会中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还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推动力,由于拥有权力或权威,他们往往还影响着某一集体行动的进程。这里,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判断,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认为,社会精英所拥有的权力、权威和对民众的影响力、感召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
世界历史告诉我们,美洲新大陆的开辟起于一群有着不同教义追求的新教徒们远航探索,这群有着相同价值追求的人以勇敢的行动建构了“新教徒移民开辟美洲新大陆”的历史。同样,中国历史也告诉我们,古代的士绅阶层和近代以来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如魏源、林则徐、严复、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他们是特定社会的精英阶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他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所处的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影响了人类历史的进程。为此,我们认为,通过对特定社会某一具有代表性精英群体的研究,不仅可以架起“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的桥梁,而且,通过对不同社会时空中某一精英群体的群体结构、功能、行为特征及其价值观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阐释不同的历史事件在群体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如何被演绎。正如美国研究者古德蒙德·赫尼斯所说:“社会变迁以某群体中的个体行动者为中介。因此,结构变迁理论必须说明宏观变量如何影响群体中个人的动机和选择,并要反过来说明这些选择如何改变宏观变量。”(HERNES,1976:514)显然,个体行动者无法成为某一社会现象的分析单位,因为社会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是群体或事件,但是,群体终究是由个体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对群体行为的分析分解为对群体中个体行动者行为的分析和对群体整体属性特征的分析两个方面来进行。就社会变迁来说,显然,前者可以通过对个体行动者的共性特征归类转换成群体层次的分析;同样地,反过来,对于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将群体在社会变迁中的具体表现化约为群体中个体行为的表现及其心理、价值观等微观层面的分析来实现,亦即,对于宏观社会变迁的研究,我们可以通过中观层次的群体特征、行为模式和微观层次的个体心理、行为及其价值取向的分析来实现。那么,在其中起着统领作用、使研究线索更明朗的介质是什么呢?那就是发生在每一个具体社会场域中的若干“事件(events)”。在偏向于社会变迁的社会学研究者看来,“事件”是重要的分析视角和维度,因为许多具有影响意义的“事件”往往是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或推动力量。波兰的社会变迁研究者彼得·什托姆普卡在其《社会变迁的社会学》有如下观点:从动态的社会变迁的视角来看,“社会学分析的最小基本单位就成了事件”(什托姆普卡,2011:10)。他还进一步把“事件”中的“个体间场域”“INIO框架”具体化为观念(理念、理想)、规范(价值观、道德、制度、规定)、互动(关系、网络)和机会(利益、生活机遇)等类型。在这一观念下,他认为,社会变迁意味着:(1)社会场域不同状态之间随着时间变化而出现的差异;(2)一系列社会事件形成与演绎的过程(社会场域连贯性的不同状态);(3)社会场域因其内部及内在倾向,而在其各个不同维度上出现社会发展、分化、扩张、定型化、明晰化;(4)上述一系列事件的演绎过程与场域内部的变化在群体内部和个体的观念、行为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及其相应的表现。(什托姆普卡,2011:12)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一个对乡村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群体首先应该是乡村精英群体,这是由乡村社会的特点和乡村精英群体的属性特征及其二者的契合机制决定的。已有的乡村研究表明,乡村精英不但是乡村社会结构中起主导和整合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推动乡村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已有的相关研究也表明,将对于乡村精英的研究置于某一特定历史背景下以“事件过程”进行呈现是一条比较有效的解释路径。因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事件”不仅被作为一个背景来看待,还会被作为分析乡村精英个体的行为表现(含行为价值取向的分析)与其群体属性特征的相关性因素进行解释。历史上的乡村知识精英——乡绅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类乡村精英——传统型精英(与宗族族长、村庄掌故等村落公认的民间权威等有关的精英),现代知识、技能型的知识精英(如乡村教师、乡村医生、乡村技术人员等),政治型精英(乡村干部)以及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型精英等,都曾在乡村发展史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也都曾被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置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事件过程”和“历史叙事”中来进行的。由此可见,关注乡村中的特殊群体——乡村知识精英群体,并将其置于若干“事件”框架下来进行描述和分析是解读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重要途径和载体。默顿认为,为了弄清楚特定结构和过程的因与果,功能分析应当从纯粹描述个体和群体行动开始。在描述各单位互动和行动模式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更清晰地分辨出功能分析中经常遇到的各种社会事件。(特纳,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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