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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的含义及分类

时间:2023-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在考察政治体制与正义的关联性之前,还要对政治体制进行恰当的分类。最早对政治体制进行分类者当属亚里士多德,他从“谁统治”和“统治的利益旨归”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劳伦斯·迈耶等人根据决策模式把政治体制分为两类:民主体制和权威主义体制。与自然状态不同,国家中个人自主性的实现是政治体制建构的结果,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
政治体制的含义及分类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政治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行使政治权力而设置的政权组织、政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制度”[34]。政治体制这个概念可以在三个层面上使用:第一个层面表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可以用民众在公共领域及私人领域的自主性来衡量。第二个层面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它由第一个层面所决定,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呈现出更为多样的形态。第三个层面是指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即行政体制。[35]本书主要在第一个层面上使用政治体制这个概念,即通过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来了解政治体制与正义之间的关联性。不过在考察政治体制与正义的关联性之前,还要对政治体制进行恰当的分类。[36]

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认为,人类对政治体系进行分类的兴趣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分类是辅助理解政治和政府的基本手段。通过分类比较方法可以使研究的对象对比鲜明,以突出事实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从而区分出哪些方面有价值和意义,哪些方面无足轻重。其次,分类有助于评价某种政治体系,以为人们改进这个体系提供依据。[37]海伍德的论述也表达了本书对政治体制进行分类的两个目的:一是认清事实,二是对不同的政治体制进行评价。

最早对政治体制进行分类者当属亚里士多德,他从“谁统治”和“统治的利益旨归”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按照“谁统治”进行分类,可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按照“统治的利益旨归”进行分类又可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正宗政体“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变态政体“只照顾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38]。两个维度合并在一起可推演出六种政体形式,即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和平民(民主)政体,其中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分类方式影响很大,在此后的两千年多年里人们依然难以跳脱出这个分类框架。安德鲁·海伍德认为现代世界可分为五种政体类型:西方多头制、新民主制、东亚政体、伊斯兰政体和军事政体。[39]他把西方多头制等同于民主制,把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转型之后实施的政体称为新民主政体,东亚政体的特殊性则在于“存在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的亚洲价值”[40]。不过他并非单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角度进行划分,而是涵盖了更多的内容,“不仅包括了政体借以运转的政府过程,经济生活的组织也应包括在内”[41]。这种分类方式虽然描述了政体形态的丰富性,却忽略了政治体制的本质。劳伦斯·迈耶等人根据决策模式把政治体制分为两类:民主体制和权威主义体制。权威主义体制又可分为专制主义和官僚权威主义,前者是指不受任何限制的专制体制,官僚权威主义中的领导者则受自主的官僚或者军事力量发展的限制。专制主义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专制,把暴力作为维持统治的唯一方式;另一类是民粹专制主义。在这种体制下,独裁者制造出让人民接受的合法性,以达到对民众全面控制的目的。他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反映了政治的实际过程,从而区别于根据宪政样式进行的分类。“它是建立在那些能够辨明的、作出权威性决定的实际过程,而不是那些宪法规定过程的基础之上的。”[42]迈克尔·罗斯金等人把政治体制放在一个政府权力谱系下来观察,在谱系的两端分别是绝对民主主义和绝对极权主义,在它们之间分布着不同形态的政治体制,他们从中选取三种典型的政治体制作为判断的基准:民主体制、权威体制和极权体制。现代民主制不再由人民直接决定所有的决策,人民只是起到一个更为基础的作用。它是“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者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43]。权威体制的公共权力则是由一个小团体行使,很少有大众的输入。这种体制并不试图控制社会的所有层面,只是把支配、服从和秩序的价值置于自由、同意和参与之上。[44]极权体制则是现代技术的产物。在20世纪以前,由于沟通技术的限制,多数专制者无法控制国内的一切事务。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极权体制下的统治者不仅掌控所有的公共权力,而且还可能干预公民的个人生活。“利用现代电子设备,国家可以控制沟通和私人行为,并由此对政治生活和思想进行管制;通过电子数据控制,国家可以调节和集中利用资源,并由此对经济生活进行管制。”[45]

上述分类方式多属西方中心主义的视角,把西方国家的体制看作标准的民主体制,以此来看待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有的分类只是根据政治体制的现实表征划分出众多的体制形态,这种划分方式只是对现实政治的简要概括,无法涵盖所有的政治体制形态。笔者认为,对政治体制的分类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无论采取哪种分类标准,都应当涵盖所有的政治形态,不能有所遗漏。第二,应当采用同一范畴的分类标准,而不应多种分类标准混用,使同一个对象在两个类别中都存在。第三,分类应当有意义,既要起到评价政治体制的功能,又要能凸显特定的目标。比如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少对政治体制进行分类就是一种有意义的分类,因为统治人数的多少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后果。如果根据统治者的肤色进行评价就不是一种有意义的分类,因为这种分类一般不会产生特定的政治后果。不过这种判断也不是绝对的,当由于肤色所引发的种族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时,这种分类就会凸显出它的意义。比如在南非,统治者的肤色就不是无关紧要的标准,而是会产生特定政治后果的标准。当然,有意义的标准有很多,不可能同时采用多项标准进行分类,那样我们会迷失在政治体制的“森林”中,而无法得到任何帮助。

此处的目标在于论证正义与政治体制的关联性,正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它是自由和平等价值的综合,因此个人的自主性就成为区分不同政治体制的一项有意义的标准。与自然状态不同,国家中个人自主性的实现是政治体制建构的结果,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作为社会中的个人,人的自主性也必然表现为人在社会领域中的自主性。社会领域可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46],这样个人的自主性又可分为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和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是指个人对公共事务拥有自主权,能够参与和决定公共事务。个人在公共领域的自主性是相对的,这表现在任何个人都无法单独决定公共事务,而要受到其他人行使同样权利的限制,否则公权力就可以加以干预。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是指个人对私人事务拥有自主权,能够自主决定私人事务。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是绝对性的,表现在个人可以完全决定私人领域中的事务,他人不应当对此有任何干预。需要指出的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分界,它受具体时空的影响。比如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属于私人事务,不过对于人口特别多或特别少或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来说,这种私人事务反而成为了公共事务。个人的生育行为虽然对于他人不会产生即时和明显的影响,但大多数人的同一种行为倾向却会对国家和社会的生存产生较大的影响。出于社会长远发展的考虑,国家就有可能运用公权力来干预这种行为,或采取积极干预方式,或采取消极干预方式。积极干预方式是指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干预,消极的方式是指采取软性措施进行干预。尽管如此,也不表明两者的划分是任意的,而是存在着基本的界限,否则就会给政府的权力扩张提供合法性空间。

从应然论述回到现实中来,就可以发现,人们并不必然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都享有自主性,而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根据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享有自主性的不同,个人的自主性可分为四种状态:一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都享有自主性;二是在公共领域中享有自主性,在私人领域中没有自主性;三是在公共领域中没有自主性,在私人领域中享有自主性;四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都没有自主性。这四种状态所对应的四种政治体制可分别称之为现代民主体制、古代民主体制、专制体制和极权体制。这四种政治体制只是一种理论的推演,并非现实的完全反映。事实上,在任何一个领域,个人既不可能享有完全的自主性,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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