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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品德的理解

时间:2023-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品德是指公民的品质和德行,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向公民提出的行为要求。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提出公民品德的要求,因为这是维持多元社会之必须,而非基于某种排他性价值观。之所以把公民品德限制在行为上,是因为只有行为才能够危及多元社会的生存,思想如果不付诸行动,就不会产生实质性后果。其实,个人行为是否属于公民品德的评价范畴并不取决于该行为发生于什么范围之内,而是取决于是否对他人的自主性产生根本性影响。
对公民品德的理解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公民品德是指公民的品质和德行,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向公民提出的行为要求。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公民品德只关乎人的外在行为,不关乎人的内在思想。无论一个人的内心世界藏有何种为社会所不容的想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都不应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一个正义的社会并不试图改造人的内心,只试图规范人的行为,只要他的行为符合了规范,就可以称其具备了良好的公民品德。当然这并非否认人的行为与内在思想具有相关性。事实上,人的外在行为往往是内心的反映,如果内心中没有对正义的信仰,也难以表现出持久的正义行为。只是说不应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而对其施以惩罚,那是极权社会的做法,而不是正义社会的特征。不过有的时候人的思想与行为难以分离,比如一个人主张种族主义,如果他的想法仅仅局限于内心,在现实中依然能够对不同种族的人平等相待,那么可以说他具备了良好的公民品德。如果他在现实中排斥其他种族的人,那么可以评价其不具备公民品德乃至处以某种惩罚。但如果他只是传播思想,那么该如何评价他呢?这是一种思想呢,还是一种行为呢?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提出公民品德的要求,因为这是维持多元社会之必须,而非基于某种排他性价值观。之所以把公民品德限制在行为上,是因为只有行为才能够危及多元社会的生存,思想如果不付诸行动,就不会产生实质性后果。对于传播某种排他性思想的行为也应当从其有没有产生实质性后果来评判其正当性。如果某人以积极的行为传播某种违背人类基本价值的思想,必定会产生某种实质性后果,它会使更多的人接受这种思想。当然,如果接受他思想的所有人只是把思想保存于内心,也不会产生社会性危害。但鉴于思想和行为的密切相关性,随着传播范围增大,思想和行为始终分离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总有一部分人要把思想付诸行动,这就导致了实质性危害。基于产生这种实质性后果的极大可能性,因此需要对某些传播思想的行为作出规范,比如应当对公然传播种族灭绝言论的行为进行规范。

其次,公民品德是对公共行为提出的道德规范。虽然说公民品德对人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道德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所有行为准则都可纳入到公民品德的范畴。人的行为可分为私人行为和公共行为,不过两者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根据不同的理论需要可给予不同的解释。假如我们把个人衣着视为纯粹的私人行为,[85]把参与选举视为纯粹的公共行为,那么在纯粹的私人行为和纯粹的公共行为之间还存在着广阔的地带。在这些地带中,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的划分往往基于理论的需求,而非理论的本质。我们研究的是正义实现需要什么样的公民品德,而正义关乎的是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它只能表现为政治问题,公民品德也只能表现为公民在政治领域中的品德。其实“公民”一词本身就表明了它的政治性,它包含了丰富的政治内涵,“就本质而言,公民的产生及其角色扮演,实为推行民主政治的结果”[86]。由于公民品德属于一种政治品德,因此很多个人品德并不属于公民品德的范畴。比如个人在家庭中的行为无论好坏都难以纳入公民品德的范畴,个人在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也不宜用公民品德来评价。其实,个人行为是否属于公民品德的评价范畴并不取决于该行为发生于什么范围之内,而是取决于是否对他人的自主性产生根本性影响。虽然桑德尔认为家庭就是一种不要正义的社会制度,它是由爱来支配的一种关系,但其实,即使在家庭内部,正义也不是完全没有位置的,一个人也不可以对另外一个人为所欲为,“正义支持爱的关系,但却要确保爱的关系不会变成支配和屈从”[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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