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化谎言的结果是歧视和行为的不对称。这里所说的歧视包括两种——集聚的个体歧视和集聚的机构歧视。
集聚的个体歧视指“个体表现的简单的、日常性的且有时相当不明显的对他人的歧视行为”。譬如公司的老板决定不雇用或不提拔特定少数族裔群体的成员,选民因种族、族群或性别不给某人投票等。
但两位作者最为看重的还是机构的歧视。所谓集聚的机构歧视指社会机构的规则、程序和行动导致的歧视。判断是否存在机构歧视的标准是: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制度决策是否导致了积极的和消极的社会价值在不同社会地位等级之间不合比例的分配。两位作者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英国、美国和瑞典等国存在的机构歧视。譬如在住房市场,把从属者隔离在贫穷的、服务水平低下和危险的居住区,在抵押贷款的申请和贷款的审计等方面都存在歧视;而在零售市场方面,同样的产品在支配群体地区的价格要低于被支配群体的价格;在就业方面,被支配群体在雇用、晋升等方面均遭受到歧视,却被扣上“他们懒到不愿工作”的帽子,为支配群体和从属群体就业的差异开脱;与女性从属者相比,男性从属者遭受到的歧视更多;在教育方面,从属者的社会地位会导致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较少,容易产生自我贬抑的行为,容易遭受机构的歧视,譬如教育资金的分配,移送矫正机构的学生人数,分班的差异以及老师期望的差异;在医疗方面,专断从属者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均高于支配者,这是因为在医疗的机会、医疗保健专家的治疗、医疗保健知识的普及方面均存在差异,同时歧视对从属者的生理也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专断支配群体还运用国家机器维护社会的不平等,专断从属者监禁和处决的比例过高。[20]
行为的不对称,与我们前面所述的体制辩护理论有些相似,指与从属群体相比,支配群体能够更多地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采取行动,维护现有的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但是从属群体作为利益的受损者并没有表现出反抗现有的不平等社会秩序的一面。他们认为,尽管从属群体总有一些反抗和怨恨,但“在相对稳定的基于群体的社会等级中,从属者的大多数活动可以被视为与基于群体的支配系统的合作,而非对这一系统的破坏……从属者很大程度上既被动又积极地与统治者合力实现了对他们自己的压迫,正是这种合作为基于群体的社会等级体制赋予了高度的恢复能力、坚固性和稳定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等级主要不是通过支配者的压迫行为来维持,而是通过从属者恭顺而奉承的行为来维持的”[21]。行为的不对称包括了四个方面:①不对称的内群体偏好,②外群体偏好,③自我贬抑,④意识形态的不对称。
不对称的内群体偏好,指与从属群体相比,支配群体往往表现出更高程度的内群体偏好或偏见。
与此相对应的是外群体偏好,指从属群体对支配群体的偏好程度甚于自己的群体。两位学者有关群体偏好的论述,与传统的理论尤其是社会认同理论有些冲突。他们将这两种观点进行了调和,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一个群体的地位与外群体相同或高于外群体时,该群体的内群偏好最为强烈。当外群体的地位更高且社会地位等级被认为既合法又稳定时,外群体偏好最可能出现。”[22]
自我贬抑即从属者表现出比支配群体更高程度的自我破坏行为。从属者采取直接或间接伤害自己的行为的频率和程度都大于支配者。支配群体和从属群体在养育子女的方式、虐待配偶、教育、健康和犯罪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意识形态的不对称指在同等条件下,支配者的社会态度和政策偏好更多地受到社会支配价值观的推动。但与支配群体相比,从属群体越认可社会支配价值观,则意味着越支配外群体、排斥自己的从属内群体。[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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