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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实际可行性政策分析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获得保障性住房。
退出实际可行性政策分析_PPP模式的蚁族保障房建设研究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对于特定的样本,可以通过编程等方式将申请者各个因素信息输入,判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及入住者如何退出和退出时间的安排。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纯理论的实践需要相关政策环境予以保障。以目前现状分析,现在是大学毕业生低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标准设立初期,而目前规划所建设新就业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有多种类型,以南京为例包括专门针对未婚毕业生的和已婚毕业生的,另外由于准入标准时间上要求的急切性和相关收入、特殊困难等因素信息的难以获取性,在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初期,首先考虑以上因素中的静态因素的限定性,即工作年限、签约单位、有无产权住房、婚姻状况四大因素。“青年公寓”保障性住房可以以申请者所在单位为申请单位申请,而对于每个申请单位名额的分配是综合考虑申请单位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就业、税收方面的贡献率以及员工申请数等多方面因素而定的。

申请“青年公寓”应按照以下相关规定。

南京市大学毕业生低收入群体是指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申请人员以所在单位为申请单位进行申请,所在单位必须为本市单位。

第一条 大学毕业生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保障房的,必须保证本人未婚,且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条 大学毕业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高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分配公共租赁房时,适当考虑申请者的收入、特殊困难、对本单位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

(四)市政府重点发展、无条件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具备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位,其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制定。

经审核后批准承租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房源供应合同,用人单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将承租公租房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1年,每年合同到期前30天进行相关标准的审核,决定是否续签承租合同。新就业人员达到退出标准时,应当退出;退出有困难时则进入最长为6个月的退出缓冲期;退出确有困难的,缓冲期内,采取梯度加租的手段,具体加租数额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经催告后仍未退回的,按同区域同类房屋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缴使用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获得保障性住房。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五条 承租人超过最后的退出期限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缴纳房租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并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这一政策的制定也恰好反映了本章的核心,即从实际分析出发,建立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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