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体间性哲学的基本内容
前面已经对主体性哲学的局限性做了简单的说明。为了克服这些局限,向主体间性哲学转变并使之成为当代哲学的主流,这一转变又是当代哲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要求的必然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说:“‘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e)何以可能?’之所以成为20世纪末哲学的主(题),当然是哲学和历史共同指向的产物。”[32]总的说来,主体间性哲学在三个方面克服主体性哲学的局限性:
第一,用主体-主体关系取代主体-客体关系。
在传统管理哲学里,管理哲学研究一般采取主客二分法即采取主体-客体的分析框架,而主体间性哲学则把分析框架建筑于“之间”关系即主体-主体的关系之上,不论是“物”还是“他人”,都不再是一种对于他者的认识和实用的关系,而是“会合”或“相遇”的关系。每个独立的个体不是把其他一切存在物都视为外在的对象性的存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与“我”一样的另一个主体或伙伴。
第二,用合理的差异原则取代绝对的求同原则。
传统的主体性哲学以单一的主体为准则,体现了一种绝对的求同原则,主体性哲学都是以孤立和封闭的自我作为出发点,这也最终导致了主体与客体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主体间性哲学从“自我”走向了“他人”,从单数的“我”走向了复数的“我们”,人与人之间、人与对象之间不再是以对立、陌化的形式出现,而是一种原始的天然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理解的关系。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后期就是在此意义上建立了本体论的主体间性。马丁·布伯(Martin Buber)则区分了“我-它”和“我-你”两种思维模式,前者是为我所用的世界,后者是我们与之相遇的世界。“我-你”是对话的关系而不是单一的以“我”为中心的关系,这种关系承认差异但又能和谐相处。哲学解释学则更清晰地揭示了主体间存在的合理差异性,在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看来,主体之间的“偏见”不仅是不可消除的,而且只有“偏见”之间通过“问答逻辑”达到“视域融合”,理解才是可能的。
第三,用交互原则取代主从原则。
主从原则是主体性哲学的基本原则,主体是支配者,客体是从属者。而在主体间性哲学的视野里,支配与从属、原因与结果、本原与派生、主动与被动、实体与属性这些对立范畴都失去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之间”范畴即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作为交互关系而共同存在的。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主体间性哲学都认为主体之间在“对话”“交往”和“游戏”的过程中达成共识和认同,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平等、天然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