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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社会保障的状况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旧中国的工业是一种畸形发展的工业,外国列强及官僚买办所开办的工厂对有关法令采取抵制的态度,再加上旧中国长期处于战乱之中,这些法令、规定实际上形同虚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中,一直把工人阶级的利益与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创建革命根据地政权后,立即着手制定劳动法规。
新中国成立前社会保障的状况_社会保障概论

2.3.1 新中国成立前社会保障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政府曾数次提出创办劳工保险,并也颁布过一些相关法令。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厂法》,其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劳工医疗、工伤、死亡、生育、养老等项目保险分别做出过一些规定。但是,由于旧中国的工业是一种畸形发展的工业,外国列强及官僚买办所开办的工厂对有关法令采取抵制的态度,再加上旧中国长期处于战乱之中,这些法令、规定实际上形同虚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中,一直把工人阶级的利益与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创建革命根据地政权后,立即着手制定劳动法规。1930年5月颁布了《劳动暂行法》,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对职工医疗、养老、伤残、失业、死亡等保险都有规定,1933年10月又重新修正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对社会保险的范围、待遇、资金来源等都作了规定。在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又颁布了《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改善工人生活办法草案》等针对职工年老或因工造成的伤残、死亡以及患病和女工生育都作了相应的规定。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战时的经济条件和东北地区的具体情况,颁布试行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它是我国第一次在较大范围的地区内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条例》规定的项目比较齐全,但待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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