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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在得到重建的同时,社会保障法规也得到了重新的审议、修改和补充。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_社会保障概论

7.2.1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1.萌芽时期——新中国成立前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包括“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内容; 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了《社会保险方案草案》。在共产党领导地区,先后颁布了《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定。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初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6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停滞时期——1966年至1978年

自“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劳动保险被污蔑为“修正主义”;实践上,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的制度被迫停止,社会保险机构被撤销,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修补时期——1978至1989年

在此阶段,中国的社会经济开始走上改革和发展道路,法制建设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在得到重建的同时,社会保障法规也得到了重新的审议、修改和补充。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被“文革”破坏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启动。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我国的社会保障进入较深层次的调整和改革。1986年7月作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由此起步。之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发布《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但是,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法律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变革。

5.重建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也获得新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4年颁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此外,在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政策,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2004年3月,国家立法机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它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已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2008年年底,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出台,另外,《慈善法(草案)》也即将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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