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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计划生育手术怎么报销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_社会保障概论

11.3.3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建立,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把“女工人与女职工”纳为保障对象,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当时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由女职工所在企业供款,职工不出资;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拨款。标准受益人都是女职工;其他受益人包括企业男职工之妻和女职工生育的婴儿等。

1986年根据多年实施情况和社会经济的环境,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在此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内的我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新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保险待遇由产假、产假工资、医疗保健三部分组成: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至90天,并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小孩也增加15天产假。

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规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明确“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1994年12月,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规范生育保险办法,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为了加强生育保险的管理,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包括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加强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以及提高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2.生育保险金的筹集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3.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4.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的,是国际上立法较为普通、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赔偿性和行业互济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也从“有过失补偿法”发展到“雇主责任制”,并且仍将继续发展。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这是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对于解决工伤保险争议、推进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实施不仅仅能够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和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关键术语

工伤保险 职业病 雇主责任制 生育保险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性质?

2.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工伤保险的发展经过了哪些阶段?

4.生育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5.简述生育保险的意义和功能。

案例分析

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张海超是河南省新密市一个普通农民,常年在耐火厂打工,期间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感觉身体不舒服,出现咳嗽、吐痰、胸闷等症状。10月份,张海超来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意识到病情严重的张海超此后到河南省会的各大医院就诊,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并建议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者才能在专业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张海超因此而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拒之门外。尽管张海超最终经过上访在政府部门协调下获得了在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资格,在好不容易拿到企业证明之后,接下来却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肺结核”而非“尘肺”。当张海超提出复议申请并被批准到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准备重做鉴定的时候,才发现该委员会和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张海超的职业病鉴定与维权之路被堵死,陷入了只能在原有鉴定路径上来回奔波而无法实现维权突破的“死循环”当中。绝望之中,张海超选择了悲壮的“开胸验肺”,把肺组织切下来一块,进行病理化验,作出最终的病理诊断,结果是“尘肺合并感染”。

“开胸验肺”事件充分体现了我国职业病鉴定体系中的不足,尤其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资格上,不能唯企业出具的证明是论。一旦劳动者通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诊断得了职业病,就需要企业出钱,所以要企业出具证明让劳动者去鉴定无异于是“与虎谋皮”。有关人士建议,规定职工在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作为职业史证明,只要能提供这些材料之一者即可获得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机会。其次,应当破除职业病防治机构对于职业病鉴定的垄断地位,规定只要是达到相关级别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都可作为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证明。另外,还应破除当前部分地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与职业病防治所在机构与人员重叠的格局,建立由多家权威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混合型”职业病鉴定复核机构,以避免职业病鉴定复核流于形式,使职业病鉴定复核的作用能够真正得到体现。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进行,在这样一种规定之下,如果出现有关职业病鉴定机构出于种种原因隐瞒劳动者职业病病情的情形,也就是剥夺了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确诊与维权的机会。

近些年来,随着农民务工人员的增多,劳动者数量越来越多,包括尘肺在内的职业病患病率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形下,唯有不断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提高劳动者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标准,并改革与完善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与现有职业病鉴定体制,才能让更多劳动者避免受到职业病的伤害以及在患病之后面临维权困境。

请思考:

结合案例分析我国当前职业病鉴定体系中的不足。

【注释】

[1]张彦,陈红霞.社会保障概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21.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341.

[3]杨超.社会保障概论[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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