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非营利性组织及其特征
在我国,人们习惯于将教科文卫等组织统称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以与营利性的企业类组织相区别。这些组织通过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使人们对本组织及其所从事的工作有所了解、理解和支持,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12.1.1 非营利性组织的含义
非营利性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近些年来,各种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悄然兴起。这类组织在国外简称“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通常指那些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自治性、正式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它们出现得很早,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其文件中已有了NGO的概念,认为联合国事务同样需要政府、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在西方国家,NGO广泛参与社区和国家事务,在社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妇女、医疗、扶贫、救灾等全球性问题的日渐突出,NGO开始走出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如1971年成立于加拿大的绿色和平组织,在世界环保方面曾有重要的贡献,其总部现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分支机构。在我国,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事业性组织,比如学校,医院、保健机构、体育运动机构、图书馆、新闻单位、出版社、文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另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比如各种专业学术团体、业余爱好者团体、消费者团体、个体经济团体、工人团体、教师团体、农民团体、妇女团体、老人团体、少年儿童团体、学生团体、退伍军人团体、残疾人团体、少数民族团体、宗教信仰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形式很多,例如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事业性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有正式人员编制。而群众团体的主要资金是自筹,筹资方式主要是收缴会费、吸收社会赞助与募捐、取得必要的服务活动收入等,多数无正式人员编制,而以义务人员为主。过去,这些组织基本上是非营利性的,绝大多数属国有性质,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维持,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些事业单位的改制和民营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的出现,其成分、性质等已开始发生变化。使我们似乎已无法再单纯以是否营利来界定教科文卫等组织,只能从它们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出发,将之统称为“非营利性组织”,因其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产品和专业服务,带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标准是:经有权机关登记,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经费或有偿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并具有以下特征: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具有营利性,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这些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涉及的领域: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医疗、文化、科研、体育,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部门的服务性单位,第二类是行政主管部门与民间资金相结合组成的单位,第三类是自治性的民间组织。
12.1.2 非营利性组织的特征
非营利性组织既不同于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也不同于掌握社会权力资源,主要进行协调、管理的政府组织。它们主要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创造、传播知识、文化和科技成果,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服务。在发达国家,这些组织大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得到政府拨款或各种社会赞助、基金的支持,有相对稳定的生存保障,而政府、赞助者和公众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制约和较高的要求,其运行也相对规范。因此,这类组织往往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是社会公众、其他组织之间的黏合剂,与社会价值、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公众的生活质量有密切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分;“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
按此衡量,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作为挂靠单位下属、不需注册登记的机构不是独立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的独立组织是非法组织。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观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几个问题是相当重要的。一是经费来源是否独立,有无财政拨款,有财政资助的组织,通常就有政府背景,其民间性和自治性就要打一个折扣。二是组织章程的设计和实施,是独立设计制定,还是按登记部门的标准格式照抄照搬,或者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章法;是照章运作,还是章程是一回事,运作是另一回事。三是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遴选和更换,是内部独立选定,还是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由主管部门推荐和委派。四是活动和财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由此来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和规范运作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程。
改革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还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12.1.3 公共关系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大量出现,是现代市民社会不断成熟的表现,有利于社会成员增强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关注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自主管理的能力,自觉行动起来参与、帮助解决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社会问题,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以集体的力量,监督和影响政府、企业的行为,帮助政府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工作,缓解政府的压力。在这些方面,NGO往往能以自身的灵活性和专业、高效,发挥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并开创现代社会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即政府、企业、民众、个人共同参与、互相补充的社会管理格局,从而使政府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转交给其他社会组织,缩小政府的权限和压力,也大大降低行政管理的开支和成本,真正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目标。可以说,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归宿。据“中国民间组织网”上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民间组织32万个。其中有一些已具有NGO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预料,随着民众素质的提高及其自主意识的增强、政府组织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NGO在我国也必然会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而NGO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最为主要的因素就是其宗旨、行为、形象的合理性与感召力、影响力,唯此,它们才能得到公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获得必需的社会资源。所以,公共关系工作对于这类组织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这也是中国公关界需要认真关注的新领域。
当前,非营利性组织面临的最大冲击,就是由过去的主要依靠国家到主要依靠自己,通过竞争,从社会和市场上获得自己生存、发展的资源与条件。这既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又使它们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生存与竞争压力,不得不去尝试许多自己原来并不熟悉的新工作、新任务,解决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因此,迅速进行自身的改革,保持和扩大自身的相对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吸引社会关注,争取公众帮助,保证生存、加快发展就成了这类组织的主要任务,也是其公关工作的战略目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